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公告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公告
2020年07月22日 05:3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执行完毕。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20,929,315.07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金额)及逾期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一: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被告二: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诉讼概述

  2020年1月,公司就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传票((2020)沪01民初12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7)。

  2020年2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1民初12号)及《财产保全执行情况告知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8)。

  2020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签署《调解协议》及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5)。

  2020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民初12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7)。

  2020年6月15日,公司收到了被告一支付的《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下约定的股权收购款50,000,000元以及需由被告一承担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共计224,863.39元。同日,根据《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的约定,已满足解除对被告一所持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美传媒”)37.72%股权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解协议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8)。

  2020年6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一所持有的航美传媒37.72%的股权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被告一(由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于被告一持有的航美传媒37.72%的股权保全措施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

  2020年7月8日,公司收到被告一支付的上述股权收购款50,000,000元。根据《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的相关约定,被告一(由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尚需于2020年7月15日当日或之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20,929,315.07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解协议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5)。

  202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被告一支付的《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下约定的股权收购款人民币20,929,315.07元。两被告已履行完毕《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下的全部义务。

  二、 调解协议执行进展情况

  2020年7月21日,公司与文化中心基金按《调解协议》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一) 标的股权转让及定价

  1、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文化中心基金转让其所持有的航美集团2.5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153,846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壹亿贰仟零玖拾贰万玖仟叁佰壹拾伍元零角柒分(人民币120,929,315.07元)。

  (二)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及标的股权的交割

  1、双方同意,标的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进度按照双方已完成签署的调解协议执行。

  2、双方同意,转让方自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完成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文件,并完成以下事项:

  转让方配合标的公司及受让方向相关工商部门提交将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权即航美集团2.50%的股权转移至文化中心基金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配合办理完成实质转让。

  (三)违约责任及赔偿

  1、自本协议生效后,除按照法律规定、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给相对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若受让方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各期股权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按照当期未付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受让方应付的各期款项立即提前到期。

  3、受让方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有关价款后,若转让方未按约向上海一中院提交申请解除受让方所持标的公司37.72%股权的保全措施的,则每逾期一日,转让方按照本次交易全部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计算至转让方向上海一中院提交申请之日止。

  4、受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若转让方未按约配合标的公司及受让方向相关工商部门提交办理标的股权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转让方按照本次交易全部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计算至标的公司向相关工商部门提交办理标的股权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之日止。

  5、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解除。

  三、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中,被告一执行《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向公司支付股权收购款120,929,315.07元,预计将增加公司本年度利润总额2,092.93万元,扣除所得税费用后将增加净利润1,779万元,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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