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之间接控股股东被裁定受理重整的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之间接控股股东被裁定受理重整的公告
2020年06月29日 05:5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之间接控股股东被裁定受理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6月24日,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公司第一大股东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赛思”)之间接控股股东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发来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9浙02破申23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9浙02破申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提示银亿股份已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银亿股份重整被法院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0年6月23日,银亿股份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宁波中院已裁定受理其债权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对银亿股份的重整申请。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中安公司对银亿股份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有权申请银亿股份公司重整。银亿股份公司的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其资金严重不足,且长期经营亏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同时银亿股份公司具有重整可能,符合重整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0年6月23日,本院根据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在本院指定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管理人之前,指定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担任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管理人。”

  二、本次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1、银亿股份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与银亿股份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交易(除向公司现任董、监事发放津贴外)、关联债权债务往来和关联担保等事项。

  3、本次银亿股份的重整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4、普利赛思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20.71%的股份。法院受理后,银亿股份将进入重整程序,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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