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特股份(300600.SZ):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实控人拟变更

瑞特股份(300600.SZ):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实控人拟变更
2020年06月18日 20:01 金融界

原标题:瑞特股份(300600.SZ):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实控人拟变更 来源:格隆汇

格隆汇6月18日丨瑞特股份(300600.SZ)公布,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瑞良持有公司1.17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7670%;公司第二大股东苏州瑞特持有公司3758.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4054%。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龚瑞良(以下简称“转让方1”)、苏州瑞特(以下简称“转让方2”,与“转让方1”合称为“转让方”)于无限售之条件具备前提下,分两次向浙江二轻(以下简称“受让方”)共计转让上市公司股份88,968,37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3660%),其中,第一次股份转让指转让方1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9,362,5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6917%),转让方2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37,584,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4054%),受让方拟受让前述转让方合计转让的股份66,946,5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2.0972%,以下简称为“标的股份1”);第二次股份转让指转让方1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2,021,87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2688%),受让方拟受让前述转让方1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22,021,87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2688%,以下简称为“标的股份2”)。龚瑞良将督促并保证,自标的股份1过户日起30日内,受让方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过半数席位,且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受让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中产生;上市公司党组织负责人、财务总监由受让方推荐的人士担任;同时,受让方同意由转让方1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一职。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及龚瑞良出具的《关于放弃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的相关约定,自标的股份1完成过户日(含当日)起至标的股份2完成过户日止(以下简称“弃权期1”),龚瑞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53,412,84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7.6301%,以下简称“弃权股份1”)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自标的股份2过户日(含当日)起至受让方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比龚瑞良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苏州开瑞、俞秋华等)合计的持股比例高6%(含)以上且经受让方确认之日止(以下简称“弃权期2”,)龚瑞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9,369,09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925%,以下简称“弃权股份2”)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

自标的股份1完成过户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即由龚瑞良变更为浙江二轻,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浙江省国资委。

近日,浙江二轻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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