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0年04月09日 05:53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于2020年4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号《关于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承诺在2019年年底前将哈尔滨工业大学注入的优质资产经整合后注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工大高新于2019年4月30日在《关于收到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6)中对该承诺事项进行了披露。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上述超期未履行承诺事项,并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依规履行承诺。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证监局 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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