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02月13日 01:43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二、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12日14:30开始在珠海市南屏屏工中路8号公司603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2020年2月12日至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09:15至2020年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周忠国先生因公无法主持此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张晓川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股份198,559,9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471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198,509,5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4604%。

  通过网络参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5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1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510,6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4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460,2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31%。

  通过网络参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5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1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资金投入计划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98,514,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5,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484%;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98,514,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5,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484%;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经表决,同意198,514,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5,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484%;反对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二月十三日

东信和平 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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