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2月11日 01:38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马如华:光大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团队负责人,保荐代表人,硕士。曾就职于天同证券、世纪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历任项目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主持或参与了希努尔荣盛发展巨星科技碧水源、新嘉联、精锻科技、华光陶瓷、东方电子、中原油气、金晶科技、苏宁电器、齐峰股份、江苏旷达、康普顿光力科技等企业的首发或再融资项目,万杰高科、山东海化、齐鲁石化、得利斯等一批公司的上市推荐和股份制改造项目,ST雅砻、涪陵电力、东方电子等上市公司的并购项目,在企业投融资、上市保荐、并购重组等方面具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曾被深交所评为优秀保荐代表人。

  文光侠: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资深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曾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主要负责或参与了希努尔、齐峰股份、新嘉联电子以及中矿环保等IPO项目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工作;负责或参与了威孚高科定向增发项目;负责参与了三金玻璃、圣阳实业及嘉利科技等公司的改制辅导等上市前期工作;作为签字负责人完成了自然科技、视酷伟业、晶珠藏药、香巴林卡等项目的新三板挂牌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明、李红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自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拟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李红雨之姐李莉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韩传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自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拟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德丰杰清洁、南山阿斯特、姚立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企业/本人拟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间接或直接持有发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明、李红雨、钟成、韩传俊、俞映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间接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朱宇明、戴义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6、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出具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7、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注: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发行人所有股东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2019年4月9日,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1、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选用上述方式时应考虑:①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序,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二顺序:

  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若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后,但公司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三顺序: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回购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果本项规定与前项资金规定有冲突,按照本项规定执行。

  在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股票方案:

  A.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回购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增持前一年税后薪酬或当年现金分红的 20%(孰高),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本人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50%及现金分红总额。

  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

  A.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的20%(孰高)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50%及现金分红总额。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

  A.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占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稳定股价的相关约束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非独立且在公司任职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承诺函,则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任职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预案的规定提出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否则公司有权将未履行义务相等金额的现金分红、应付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任职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公司可以依法更换、解聘相关人员。

  (3)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无合理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承诺愿意遵守和执行上述稳定股价预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明、李红雨承诺:(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适用情况,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用于工业物联网通信产品升级、智能配电网状态监测系统升级、智能售货控制系统升级、研发中心建设、智能储罐远程监测(RTM)系统研发、智能车联网系统研发,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大研发投入,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工业物联网产品和物联网整体解决方案的销售,公司产品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一直以来公司十分重视对研发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公司将通过引进人才、研发新产品等方式,不断通过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保证公司在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基础上持续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和现有产品升级,以保持公司的持续技术领先地位,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因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4)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不断完善产品研发流程,加强从了解客户需求、研发立项、制定研发预算、产品测试等关键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强化公司费用的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内控管理,在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不断提升利润水平。

  (5)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制定了《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以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6)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监事会能够充分发挥监督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确保《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①本公司承诺确保《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中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切实履行。

  ②本公司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③本公司将严格监督公司管理层履行相关职责,督促公司管理层进行预算管理并严格执行。

  ④本公司将积极督促公司管理层及时履行其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

  ⑤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制定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李明、李红雨承诺:

  为确保《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③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⑤本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⑦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

  ⑧本人将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a.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刊上公开做出解释并道歉;b.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c.无条件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确保《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③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⑤本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⑦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

  ⑧本人将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a.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刊上公开做出解释并道歉;b.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c.无条件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以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以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遵守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以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且未来在审议该股利分配计划项下的具体利润分配议案时参加股东大会并投赞成票。

  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六、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4)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相关承诺

  光大证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光大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相关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的相关承诺

  本所出具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的相关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发行人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发行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发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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