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央企不得以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国资委:央企不得以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2020年01月20日 21:05 金融界

原标题:国资委:央企不得以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记者 刘丽靓)国务院国资委1月20日消息,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要合理确定参股方式,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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