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9-062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数量:人民币普通股(A股)141,100,000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3.43元/股
●预计上市时间
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及限售手续事宜。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交易日顺延)。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年11月26日,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召开二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
2、2018年12月12日,嘉泽新能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
3、2019年4月25日,嘉泽新能召开二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
4、2019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
5、2019年8月30日,嘉泽新能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501号《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核准嘉泽新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8,660万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2019年12月3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3.43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发行价格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有关规定及其他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等市场询价情况,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为3.43元/股。
4、股票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41,100,000股。
5、募集资金总额:483,973,000.00元
6、发行费用:18,387,830.18元(不含增值税)
7、募集资金净额:465,585,169.82元
8、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9、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19年12月9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9)第6737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9年12月9日,海通证券收到嘉泽新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483,973,000元。
2019年12月9日,海通证券将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含增值税)后的上述认购股款余额464,973,000.00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2019年12月10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19YCMCS1030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12月9日,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1,1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3,973,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8,387,830.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5,585,169.82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41,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壹佰壹拾万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324,485,169.82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肆佰肆拾捌万伍仟壹佰陆拾玖元捌角贰分)。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2,074,100,000元,股本为2,074,100,000元。
2、股份登记情况
2019年12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在其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报告中认为:
“1、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的要求;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股票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在其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的法律意见书中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申购报价的过程、《认购合同》、缴款及验资的程序均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结果
■
上述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对象情况
1、国金鼎兴通汇(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
4、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山东国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现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将合理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提升公司的偿债能力,进一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结构。
(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四)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发生变化。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亦不会发生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之间因本次发行事项导致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
(二)联席主承销商
■
(三)发行人律师
■
(四)发行人会计师
■
(五)验资机构
■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9YCMCS10309号验资报告;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9-064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501号《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8,660万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110万股,每股发行价3.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397.3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8,387,830.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5,585,169.82元(其中含各项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1,103,269.8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2月9日到账,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019YCMCS10309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嘉泽新能(甲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乙方)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6056363003。2019年12月9日,专户余额为46,497.3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苏家梁100MW风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置换募集资金,以及支付相关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迪、黄洁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上月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嘉泽新能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9-065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501号《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8,660万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110万股,每股发行价3.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397.3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8,387,830.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5,585,169.82元(其中含各项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1,103,269.8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2月9日到账,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019YCMCS10309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嘉泽新能及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兰考熙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嘉泽新能(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甲方二)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6056609436,截至2019年12月9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焦家畔100MW风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置换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迪、黄洁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上月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一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嘉泽新能(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兰考熙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甲方二)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6056363659,截至2019年12月9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兰考兰熙50MW风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置换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迪、黄洁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上月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一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一)嘉泽新能及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嘉泽新能及全资子公司兰考熙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9-063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减少,不触及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二届四次董事会、二届六次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501号《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核准,公司于2019年12月向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110万股。
2019年12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发行登记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的193,300万股增加至发行后的207,410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仍为98,305,944股,但持股比例由5.09%下降至4.7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其他重要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