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
2019年12月19日 02:42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3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将回复的内容公告如下:

  1.说明你公司与案件原告就公司与华融银行、大鹏投资是否签订过三方协议的认定存在差异的原因,你公司就上述三方协议和诉讼案件情况进行自查的时间和方式,相关方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事项的具体情形、责任人员及公章的用途,你公司认定公司不应承担该案件任何责任的依据及合法性。

  回复:

  (1)我公司就三方协议的初步判断与案件原告存在差异是基于公司自查结果。

  (2)收到长沙中院的传票之后,我公司通过询问内部相关人员、比对法院传票列举的证据等方式自查,初步判断我公司和相关部门没有签署过编号为“华融长(湘春路支)(保兑仓三方字)[2016]年第001号”的《华融湘江银行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收到法院传票后公司也从外部获得一定证据支撑公司的初步判断。

  (3)根据前述情况,公司初步判断外部人士伪造了公司印章用于签署保兑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

  (4)综上所述公司初步判断认为:公司没有签订保兑仓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使用公司的印章为伪造。基于上述依据,公司初步判断不应承担本案的任何责任。

  公司同时也在《重大诉讼公告》内对公司的影响中表述:“鉴于案件尚未裁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综上,公司的初步判断代表当前公司的立场,不代表法院的裁决会符合公司的初步判断。

  2.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就上述事项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以免除公司责任及向相关当事人追责,如是,请说明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效果。同时,说明该诉讼案件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回复:

  (1)2019年12月8日接到长沙中院传票后,公司通过自查、外部获得证据表明本案诉讼中的保兑仓三方协议真实性存疑,我公司于12月9日周一即向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进行报案。

  该公安局于公司报案当日受理并向本公司出具了《受案回执》。应城市公安局已就伪造印章的报案开始调查取证,具体情况没有公开。

  12月9日至今,公司律师赴长沙中院陈述伪造印章的嫌疑,处理该案件。

  (2)公司目前初步判断认为公司没有签订过保兑仓三方协议、外部人士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用于开展保兑仓业务,公司初步判断该案件预计不构成会计核算、对公司利润无影响。

  但若司法机关的最终鉴定、最终裁决与公司初步判断不一致,公司将依据司法机关的鉴定、裁决确定本案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3.自查并说明2016年以来你公司公章管理、签署重要合同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如否,说明相应整改措施。结合公司近三年的内部控制报告,自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完整、有效。

  回复:

  经自查,公司建立了《印章管理制度》、《重要合同签署管理制度》,经公司组织财务、行政、销售等部门联合自查,自2016年来公司严格按照上述两项制度使用印章、签署合同,与此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公章管理、签署合同的相关内部控制失效或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

  公司及全体董事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重大诉讼的后续进展,同时力争不泄露商业机密以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特此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8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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