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11月30日 05:1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900955    证券简称:海航创新/海创B股    公告编号:2019-074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1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九龙山度假区游艇湾L13-2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忠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3人,董事杨新莹女士、董事黄河先生、董事宁志群先生、独立董事傅劲德先生、独立董事徐麟祥先生、独立董事沈银珍女士、独立董事秦波先生、独立董事周莉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杨明华先生、监事魏亭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管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袁飞先生为公司董事暨杨新莹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思杰律师、戴伟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9-075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欠款人民币445,119,697.7元;截止至2019年9月28日的欠款利息人民币79,875,949.59元(按年10%计算,后附利息计算表);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人民币445,119,697.7元为基数,按年10%计算);截止至2019年9月28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6,752,980.94(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后附违约金计算表);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诉请第一项、第二项之和人民币524,995,647.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景运”或“原告”)近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45,119,697.7元及欠款利息、逾期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与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合称“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嘉兴中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9)浙04民初177号】。同时,海南景运向嘉兴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51,748,628.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嘉兴中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浙04民初177号】,查封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龙山海洋花园海滨公寓的住宅共722套(其中331套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日止。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228号三亚湾皇冠假日度假酒店。

  法定代表人:杨扬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度假区2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

  被告: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史学英

  被告: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8号院1号楼12层15-1203B室。

  法定代表人:陈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45,119,697.7元;

  2、判令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9月28日的欠款利息人民币79,875,949.59元(按年10%计算,后附利息计算表);

  3、判令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人民币445,119,697.7元为基数,按年10%计算);

  4、判令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9月28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6,752,980.94(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后附违约金计算表);

  5、判令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诉请第一项、第二项之和人民币524,995,647.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6、判令被告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第1、2、3、4、5、6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简称海洋花园公司)系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开发位于平湖九龙山度假区内的海滨公寓楼盘项目,原告曾持有海洋花园公司55%股权。

  2017年9月28日,原告及案外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航创新公司)共同作为甲方,与共同作为乙方的被告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度益山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融正元公司)签订《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将甲方持有的海洋花园公司95%股权(其中海航创新公司持有40%)全部转让给天度益山公司及中融正元公司。该《股权转让协议》第2.2条约定:截至基准日,项目公司应付甲方及关联公司往来借款人民币47424.481696万元,前述往来借款项由项目公司与乙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具体还款方式由甲方、乙方及项目公司另行签订《还款合同》进行约定。

  同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还款合同》。

  《还款合同》第一条确认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告海洋花园公司拖欠原告、原告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债务本金总计人民币47424.481696万元。

  《还款合同》第二条确认债务利息为年利率10%,2017年12月31日后开始计收利息。

  《还款合同》第3.1条款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为还款期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至少偿还本金人民币23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第3.4条约定被告天度益山公司、中融正元公司对海洋花园公司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还款合同》第七条约定逾期按未支付本金及利息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还款合同》签订后,相关股权转让已经完成,并于2017年12月28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但被告仅归还了27,625,119.26元,余款至今未付。经原告计算,被告尚欠本金人民币445,119,697.70元,且应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欠款利息,截止2019年9月28日,被告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欠款利息为人民币79,875,949.59元。

  此外,被告未能在《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足额偿还债权本金23200万元,且目前24个月内还款期间已经届满,自2018年9月28日被告海洋花园公司应根据未付本金及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截止2019年9月28日,被告海洋花园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26,752,980.94元。

  被告天度益山公司、中融正元公司按约定应对欠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9-076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发回重审)。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补偿款11,445.355万元、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2,289.071万元(自2014年4月4日土地重挂次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4日,实际请求计算至清偿之日)。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2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9月3日发布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4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5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延长审限告知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后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嘉兴中院特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详见    公告编号:临2016-041、临2016-075、临2018-028、临2018-055、临2018-057、临2019-012、临2019-06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延长审限告知书》【(2019)浙04民初57号】,《延长审限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审限为六个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同意给予三个月和解期限。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六个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延长审限告知书》【(2019)浙04民初57号】,本案尚处于庭外和解阶段,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9-077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发回重审)。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补偿款317,904,380.8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902,361.44元(317,904,380.87元*4.75%*(546/360),暂计算至2017年10月,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2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9月3日发布了《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5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6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延长审限告知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后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嘉兴中院特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详见    公告编号:临2016-043、临2016-077、临2018-056、临2018-058、临2019-013、临2019-06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延长审限告知书》【(2019)浙04民初58号】,《延长审限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审限为六个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同意给予三个月和解期限。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六个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延长审限告知书》【(2019)浙04民初58号】,本案尚处于庭外和解阶段,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海航创新 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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