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分类监管:7种情形可被评为E级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分类监管:7种情形可被评为E级
2019年11月29日 18:44 界面

  原标题: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分类监管来了,七种情形可被评为“E级” 来源:界面新闻

  实习记者丨夏维兰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11月29日,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银保监会将建立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信息系统,加强评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评估总分值为100分,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将被评估为A、B、C、D、E五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B级,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C级,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银保监会将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比如说,评估等级为A级(优秀),表示该机构公司治理各方面健全,未发现明显的合规性及有效性问题,公司治理机制运转有效,对于这一级机构,银保监会将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对B级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通报,责令机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

  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对E级机构,除可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办法还指出,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可直接评定为E级:(1)存在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2)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或提供虚假材料;(3)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4)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控制权或主导权造成实质影响;(5)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6)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

责任编辑:陈鑫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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