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理财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理财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9年11月19日 00:5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理财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公司1.3亿元理财本金及相应投资收益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于2018年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1.3亿元委托理财本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晚间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1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7月,公司利用13,000万元自有资金购买“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产品,该产品存续满12个月时可申请提前终止。2017年8月,公司依据信托协议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和北京天晟同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二”)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并提请信托利润分配,且已得到书面同意的回复。但经多次催促,公司仅收到委托理财部分收益1,040万元,理财本金和剩余收益未能收回。鉴于被告一、被告二未能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理财本金及剩余投资收益,也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就上述事项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初40号],该判决仅同意公司解除与被告一、二签署的信托合同和投资顾问协议,未同意公司收回委托理财本金、投资收益及诉讼费用的其他诉讼请求,详情请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委托理财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6)。

  为充分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19年1月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公司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最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15号],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1800元,由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于2018年末对委托理财本金1.3亿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后续,公司将积极对本次委托理财增资股权进行调查确认,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做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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