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6日 05:17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9-092

  转债代码:110046        转债简称:圆通转债

  转股代码:190046        转股简称:圆通转股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10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并于2019年11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局主席喻会蛟先生主持。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临2019-094)。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局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售期已届满,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及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48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局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临2019-096)。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9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9-093

  转债代码:110046     转债简称:圆通转债

  转股代码:190046     转股简称:圆通转股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10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并于2019年11月15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18号九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炎明先生主持。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临2019-09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锁的148名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14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锁期的1,814,471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临2019-09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9-094

  转债代码:110046        转债简称:圆通转债

  转股代码:190046        转股简称:圆通转股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以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6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7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5日就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7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7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7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8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8年12月28日完成注销。

  2019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1月18日完成注销。

  2019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11月12日完成注销。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8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3日就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拟授予649.27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584.34万股,预留64.93万股,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12月31日前明确,经董事局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截至2018年12月31日,第二期激励计划预留的64.93万股限制性股票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2019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1月18日完成注销。

  2019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11月12日完成注销。

  (三)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9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5日就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9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9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7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11月12日完成注销。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计划》和《第三期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局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同时,根据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未达相应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期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关峰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原激励对象皇甫增国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解锁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6,455股,回购价格为9.45元/股。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金宇、孟彦刚、李俊、罗林春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3,724股,回购价格为8.43元/股。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关峰、金宇、孟彦刚、汤自洁、白鹏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129,173股,回购价格为6.74元/股。

  (二)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1,320,619.09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尚在办理过程中。本次回购及前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842,647,090股变更为2,842,288,174股。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内,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时的数据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计划》和《第三期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9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9-095

  转债代码:110046        转债简称:圆通转债

  转股代码:190046        转股简称:圆通转股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下简称“《回购议案》”)。

  根据《回购议案》,公司将以授予价格9.45元/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共计26,455股,以授予价格8.43元/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共计23,724股,以授予价格6.74元/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29,173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的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79,564股(以下简称“前次回购”),目前尚在办理过程中。本次回购及前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842,647,090股变更为2,842,288,174股,具体变化如下:

  单位:股

  ■

  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内,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时的数据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3029弄18号

  2、申报时间:2019年11月16日起45天内(9:3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陈珍珍

  4、联系电话:021-6921 3602

  5、传真号码:021-5983 2913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9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号    公告编号:临2019-096

  转债代码:110046        转债简称:圆通转债

  转股代码:190046        转股简称:圆通转股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锁期条件成就暨

  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814,471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9年11月21日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2016年12月2日,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7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5日就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7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拟向192名激励对象授予450.72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7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定以2017年11月2日为授予日,以9.45元/股的价格向17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424.80万股。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7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8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8年12月28日完成注销。

  2019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1月18日完成注销。

  2019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11月12日完成注销。

  2019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第一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年,限售期满次日后的2年为解锁期。在限制性股票解锁日,若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以申请对其通过《第一期激励计划》所持限制性股票按50%、50%的比例在两个解锁日分两批进行解锁并依法转让,每个解锁日分别为自授予日起计算满12个月/1年、24个月/2年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7年11月2日,授予登记日为2017年11月14日,截至目前,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期已届满,进入第二个解锁期。

  (二)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董事局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售期已届满,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及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48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局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原为177人,其中2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解锁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9,525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目前前述限制性股票部分已完成回购注销,部分尚在办理过程中。因此,本次实际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48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14,47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6%。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9年11月21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814,471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内,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完成时的数据为准。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第一期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锁的148名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14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锁期的1,814,471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解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解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一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一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锁的148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148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的1,814,471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第一期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董事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148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1,814,471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一期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解锁已满足《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本次解锁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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