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019年10月29日 07:12 证券日报

原标题: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代码:600053                   公司简称:九鼎投资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古志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易凌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易凌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报告期内,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72亿元,同比减少4.21%,其中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5.12亿元,较上年同比减少3.00%;房地产业务实现营业收入0.59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3.48%,“紫金城”四期项目于第四季度陆续交付业主,相应的预收款亦会随着交房同步确认收入并结转利润。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合并归母净利润22,752万元,其中,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实现归母净利润25,134万元,房地产业务实现归母净利润-2,562万元。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选择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资产负债表

  ■

  3.1.2利润表

  ■

  3.1.3现金流量表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发行公司债券

  2017年6月2日、6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7亿元),发行期限不超过7年,发行利率在发行前根据市场询价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采用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增信。本次募集的资金将通过直接投资或设立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以及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业创新公司的股权、扶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成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3日和6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17-048、2017-049、2017-055)

  本事项在报告期内尚无进展。

  2、关于发行债权融资计划

  2017年11月19日和2017年12月5日,九鼎投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2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17-101、临2016-108),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具体内容为:

  (1)发行规模: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7亿元);

  (2)发行期限: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期限为不超过5年;

  (3)发行利率:根据公司评级情况、拟发行期间市场情况等,由公司与承销机构协商确定,最终利率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4)发行方式: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发行方式为簿记建档发行;

  (5)发行对象:符合认购条件的特定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募集资金用途:本次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创新创业公司股权、补充营运资金、归还借款等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

  (7)决议有效期: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8)发行主体: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事项在报告期内尚无进展。

  3、涉及诉讼事项

  (1)昆吾九鼎与前员工尤某某劳动纠纷事项

  昆吾九鼎前员工尤某某以昆吾九鼎、昆吾九鼎深圳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昆吾九鼎支付申请人业绩奖金4240万元,2018年4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福劳人仲案[2018]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昆吾九鼎支付尤紫雨九鼎业绩奖金人民币400万元。昆吾九鼎根据仲裁决议计提预计负债400万元。昆吾九鼎及尤紫雨对仲裁结果均不认可,已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就尤某某在该案下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事项,裁定冻结昆吾九鼎基本账户中4240万元。昆吾九鼎基本账户4240万被冻结。2019年1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民初26668号,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尤某某对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尤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本案已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昆吾九鼎及尤某某对上述裁定均不服,双方均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民辖终470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外,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前,尤某某已于2018年5月18日先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粤0304民初23077号),主张昆吾九鼎深圳分公司、昆吾九鼎及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业绩奖金及利息424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2018年6月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民初23077号,裁定尤某某应在仲裁裁决后,如不服则另行提起诉讼,其本次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尤某某不服本裁定,并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终15435号,裁定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尤某某不服本裁定,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粤民申8224号。

  截止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19-017)

  (2)昆吾九鼎与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卢龙管委会”)、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建设”)的合同纠纷事项

  2019年4月,昆吾九鼎收到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冀03民初104号(以下简称“应诉通知书”)及随应诉通知书发送的卢龙管委会的《民事起诉状》。该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签订的《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绿色化工园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合同书》;2、请求判令昆吾九鼎和长顺建设支付违约金20,000,000.00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昆吾九鼎和长顺建设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本次诉讼案件涉及昆吾九鼎与卢龙管委会、长顺建设的合同纠纷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5月,卢龙管委会(合同甲方)与长顺建设(合同乙方一)、昆吾九鼎(合同乙方二)就卢龙PPP项目,签订了《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绿色化工园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项目合同》,卢龙PPP项目涉及合作期限为12年,建设期2年,运营维护期10年,项目总投资约49,648万元人民币,其中项目公司本金9,948万元人民币,项目融资39,700万元人民币。各方约定:乙方(含乙方一、乙方二)负责卢龙PPP项目中相应的工程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约定取得合理回报;并负责筹措项目前期、建设、运营、养护和维修所必需全部资金(包括资本金及债务资金),并负责偿还债务。各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本金9,948万元人民币,其中,卢龙管委会出资994.8万元人民币,持股10%;昆吾九鼎与长顺建设出资8,953.2万元人民币,持股90%。项目建设期履约担保金2000万元人民币,由乙方提供,用于担保建设期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及期限进行建设。同月,昆吾九鼎与长顺建设签订了《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绿色化工园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融资服务协议》,双方约定:以私募基金形式对项目公司持股,长顺建设作为LP全额认购基金份额8,953.2万元人民币。昆吾九鼎作为GP不出资,仅作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项目。

  2019年3月,昆吾九鼎收到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3民初104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昆吾九鼎基本账户2000万元被冻结。

  截止目前,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和2019年4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19-018和2019-020)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志鹏

  日期2019年10月28日

上海证券报 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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