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频陷上市公司担保审议纠纷 降风险需尽审核义务

银行频陷上市公司担保审议纠纷 降风险需尽审核义务
2019年10月26日 04:00 中国经营报

  原标题:银行频陷上市公司担保审议纠纷

  本报记者/慈玉鹏/张荣旺/北京报道

  一纸诉讼,揭示一起银行担保纠纷。

  近日,摩登大道(002656.SZ)公告称:摩登大道起诉某银行广州分行向公司归还划扣资金事宜,于2019年10 月14 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起诉源于摩登大道一孙公司对其他公司借款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款项被银行划扣。但摩登大道表示,该担保并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该类纠纷实际并不少见,今年以来,*ST秋林中超控股新纶科技等公司均公告对银行机构出具的担保未经相关管理层审议。其中,新纶科技因违规担保收到证监局警示函。

  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上市公司担保未经审议所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这可能导致担保被判无效或者部分有效,从而增大银行机构的回款风险。但只要银行的审查项目及流程符合要求,拥有相关要件,操作合规,最终即便担保函出现问题,银行方面的责任也相对有限。

  上市公司担保审议“旋涡”

  公告显示,2018 年12月20日,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里公司”)与上述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一份《综合授信合同》,该银行向花园里公司授予1亿元的授信额度。

  天眼查显示,花园里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同时,瑞丰集团亦是摩登大道的控股股东。

  摩登大道在公告中称,同日,瑞丰集团以摩登大道孙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连卡福”)名义与上述银行签订一份《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广州连卡福存于该银行佛山支行约为1亿元的定期存款,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提供担保。2019年8月21日,摩登大道发现广州连卡福所持大额存单已被该银行佛山支行划扣,划扣金额约为1亿元。

  对此,摩登大道表示,经公司自查,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公司用章审批程序,公司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上述内容,记者跟相关银行确认,该银行人员告诉记者正在上报,但截至发稿并未答复。

  实际上,银行今年屡陷上市公司担保审议纠纷。

  2019年4月,*ST秋林(600891.SH)曾发布公告称,某股份制银行与秋林集团签订3份《质押合同》,约定秋林集团以其名下定期存单,为隆泰公司在某股份制银行办理的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秋林集团表示经公司查询确认,公司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与隆泰公司开展相关保理业务或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复议。

  同在2019年4月,中超控股(002471.SZ)发布公告表示,红塔资产、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曾与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业贸易”)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接受红塔资产的委托向被告凯业贸易发放委托贷款。为确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中超控股方面曾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担保函》。此后红塔资产已按照约定委托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发放贷款 5.8亿元,但凯业贸易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及本金2.9亿元。中超控股表示,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最终需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经记者查阅,关于公司担保问题,《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某国有银行公司机构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上市公司方面未通过相关审议就出具担保,可能导致的结果是担保无效或者部分有效,增加银行不能回款的风险,但这还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定。

  压降风险需尽审核义务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告诉记者,目前上市公司违规出具担保情况较多,其中包括担保未经审议的情况。“违规担保除了对公司股东利益有所损害,也会增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实际上,违规担保很多情况是大股东操作,跟借款人合谋的。而银行方面则应做好核保工作,压降风险。”

  就银行机构对担保审议的审核,某股份制银行公司部副总经理告诉记者,如果保证人是上市公司,银行首先就会去看其章程规定,确定出具对外担保需要谁来决议,一般情况下是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董事会需要董事签字及公司盖章,股东大会决议需要股东签字盖章,所以,董事会决议造假的难度相对较低,实际上,银行很难一个一个找董事面签,签字的真实性只有通过公司章程的签字样本来核实。

  某城商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具体来说,银行方面需要对公司章程、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等内容进行审核;银行与公司签订担保的时候,一些强势企业领导不会面签担保函。

  另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则透露,不少银行设立独立的放款中心,具体放款的时候会逐项做资料审查。“一般分行层面集中放款,每个分行设置一个放款中心,归属于风险管理部,但审查的是复印件,还是存在一定的造假空间。”

  关于公司担保问题,最高法曾出具《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按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依照合同法第五十条等规定,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此来看,银行机构如何才能保证其担保相关权益呢?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表示,银行对公司担保相关审查中,银行无法做到实质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银行方面只需将其审查义务尽到。

  上述城商行内部人士表示,只要银行审核担保的形式及流程符合规定,担保函就算最终出现问题,银行的责任也相对有限。

  该城商行人士同时表示,要想处理好担保审议的问题,做好人员内控及合规管理是重点,该类案件很多不排除内外串通操作,所以对内部人员的管控十分重要;另外,公司担保的相关审核也要按照流程进行,收集好相关要件,形式上操作合规是法律认同的前提保障。

  张学增表示,在欧洲许多国家,类似实控人出具虚假担保文件的案件是入刑的,但我国目前还未做入刑处理,该类案件应加大违法成本。

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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