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文禁止无证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银保监会发文禁止无证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019年10月24日 18:57 华夏时报

  原标题:助贷业务再规范 银保监会发文禁止“无证”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冉学东 徐晓梅 北京报道

  重磅监管持续落地。

  10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下称《补充规定》),从房地产、债券、汽车和助贷四个领域规范融资担保业务,决定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补充规定》清晰地列出了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助贷客户推介业务等细分领域,表明监管已关注到重点领域存在的融担“擦边球”情形。

  《补充规定》指出,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下称《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

  《补充规定》还强调,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某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坦言,《补充规定》中提到的信用评估机构实际上指的就是网贷机构,而现在大多转型做助贷业务。

  一切都将从严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补充规定》指出。

  相关规定早在2017年的141号文中有所体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各个文件都表明,助贷机构要想与金融机构的资金合作,必须有担保资质主体做增信,而融资担保公司则具有信用增级、资金杠杆、风险管理等功能。目前,多家转型助贷业务的上市网贷平台已获得了融资担保牌照,如360金融、拍拍贷、乐信、小赢科技、趣店等。

  苏筱芮称,目前助贷领域的担保行为,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整个交易流程无持牌融担公司介入,或者仅由非融资担保公司介入来担保助贷业务。此前,助贷领域曾出现机构通过“保证金账户”方式变相增信的模式,该模式即归属于第一类情形。

  二是由助贷机构与符合条件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市场化合作,该融担公司可能为独立第三方,也可能由助贷机构成立或收购。

  三是由助贷机构与符合条件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但助贷机构需要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

  苏筱芮表示,《补充规定》对第一种情形的冲击最大。

  然而,从融资担保行业来看,随着相关监管条例和行业整顿越来越密集,融资担保公司数量正在逐渐下降。2018年,福建、云南、北京、河南等多省市金融办密集注销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全国融资担保公司仅剩5937家,6年来下降了45%。而那些仍在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生存发展也面临着种种困境。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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