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需持牌 无牌将被取缔

助贷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需持牌 无牌将被取缔
2019年10月23日 21:43 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助贷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需持牌,无牌将被取缔

  10月23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

  记者了解到,银保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10月9日联合印发了《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主要对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信用增进公司、汽车经销商及汽车销售服务商、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做了进一步明确。

  其中,《补充规定》明确指出,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

  而对于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补充规定》要求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补充规定》也明确:“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此外,《补充规定》还明确,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再担保公司应当标明融资再担保或融资担保字样;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国际金融报记者 余继超)

责任编辑:贾振飞 2031864307

补充规定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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