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资本动态 | 存在多项信披违规,精功科技收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财经网讯 9月26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股票代码:002006.SZ)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夏青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近期,浙江证监局对精功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多项信披违规。
1、精功科技存在期末未披露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2017年8月,精功科技、铁门关市星宇信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信达”) 和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租赁”)三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2018年,精功科技已按照合同履行向星宇信达交付设备的义务且按照三方合同承担对汇金租赁的担保责任,关联方汇金租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精功科技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形成了对精功科技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2、精功科技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合同预付款和进度款延期收款的情形。2017年和2018年,精功科技同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订2项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为6.95亿元。上述合同均只在2017年和2018年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进展和交付情况。
3、精功科技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的情形。公司于2018年10月以可转换债方式投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 4000万元,约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如达成协议中全部转股条件,将把4000万元借款债权转换为信宇人的股权。精功科技未在2019年4月30日披露投资合同的进展,未说明是否达成转股条件,信披违规。
精功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责令精功科技对上述违规事项及时整改,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同时,精功科技董事长金越顺、总经理吴海祥、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黄伟明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任董事会秘书夏青华对未及时披露精功科技与信宇人的重大交易进展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精功科技予以警示。
此外,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精功科技的公章管理使用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
截至9月26日收盘,精功科技报4.74元/股,较前一个交易日下跌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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