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年09月17日 04:05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9-052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9月16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信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9月6日以专人传递的方式发出。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为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吕琦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张国全总裁职务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总裁张国全在任职期内未勤勉尽职的履行总裁职责,现决定免去张国全总裁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郭川臣副总裁职务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副总裁郭川臣在任职期内未勤勉尽职的履行副总裁职责,现决定免去郭川臣副总裁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白利海为公司总裁的议案》;

  同意聘任白利海先生担任公司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同时免去其公司内审内控部负责人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孙芳为公司内审内控部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孙芳女士担任公司内审内控部负责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白利海、孙芳简历

  白利海,男,生于1977年,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曾任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部长、会计机构负责人。2016年2月加入奥维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曾任公司内审内控部负责人。白利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孙芳,女,生于1976年,本科学历,曾任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部、采购部、物资管理部、信息部及审计法务部经理。孙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免去张国全总裁、郭川臣副总裁职务,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议案的通过。

  本次董事会聘任白利海先生为总裁,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晓波            黄  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奥维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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