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9年08月31日 05:54 证券日报

原标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9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1、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12号)核准,由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证券”)承销,本公司与特定投资者深圳前海丰实云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华富基金-鸿盛14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天弘基金定增40号资产管理计划”、深圳前海安鹏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股份认购合同》,非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 17,074.5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57元,募集资金总额299,999.99万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各项发行费1,773.0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226.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2月07日存入本公司专用账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48100015验资报告验证。

  2、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91号)核准,由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承销,本公司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非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 29,411.7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32元,募集资金总额480,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各项发行费1,577.4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422.5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09月30日存入本公司专用账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100010验资报告验证。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2019年1-6月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注1:以上1、2的以前年度投入项目包含支付化学赛鼎21.74亿元、支付宇龙汽车2.79亿元。

  注2:偿还银行借款:银行擅自划扣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财产保全:银行擅自将募集资金划转到内部保全户。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本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并于2014年11月0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经营需要,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与专项使用管理。

  1、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514467772003);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厦行中关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8016100000002475);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10528301040056868);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04344800002057);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696204194);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325387509018800002030);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1102028519000240882);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32201560001103420000)。

  2、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1102028529000277272);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张家港港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32250198625500000439);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325387509018800004476);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10276000000881228);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10528301040055365);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89170155200000369);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厦行中关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8016100000003927);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539169597318);本公司与恒泰长财证券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号为04344800003115);本公司与恒泰长财证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号为321050100100182784);本公司与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号为546969278389);本公司与恒泰长财证券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号为75120122000134467)。

  (二)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

  1、截至2019年6月30日,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存储情况说明:

  (1)为了提高资金存款收益,子公司张家港光电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另外开设了从属于募集资金账户的定期存款账户及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该等账户纳入募集资金账户统一管理, 不得用于结算或提取现金,到期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转入募集资金账户。上表中各账户的存储余额已包括定期存款账户余额 50,000.00 万元。

  (2)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各个账户定期存款情况如下:

  (3)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银行理财产品账户余额为零。

  2、截至2019年6月30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存储情况说明:

  (1)为了提高资金存款收益,公司及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另外开设了从属于募集资金账户的定期存款账户,该等账户纳入募集资金账户统一管理,不得用于结算或提取现金,到期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转入募集资金账户。上表中各账户的存储余额已包括定期存款账户余额 100,000.00 万元。

  (2)截至2019年6月30日,各个账户定期存款情况如下:

  (3)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银行理财产品账户余额为零。

  三、2019年1-6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本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19年1-6月实际使用情况见下表:

  表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9年1-6月)——2015年非公开发行

 币别:人民币

  2、本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19年1-6月实际使用情况见下表:

  表3: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9年1-6月)——2016年非公开发行

 币别:人民币

  注3:以上1、2的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项目包含支付化学赛鼎21.74亿元、支付宇龙汽车4.29亿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19 年 7 月 5 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如下:

  2018 年 6 月 10 日,康得新利用与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赛鼎)、沈阳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汽车)签订《采购委托协议》,约定由康得新确定下游设备供应商,化学赛鼎和宇龙汽车按照康得新的要求与指定供应商制作和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照康得新要求将收到的货款转付给指定供应商。按照上述协议安排,2018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康得新累计将 24.53 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分别向化学赛鼎、宇龙汽车支付 21.74 亿元、2.79 亿元;转出的募集资金经过多道流转后主要资金最终回流至康得新,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配合虚增利润等,变更了募集资金用途。(详见公告,编号:2019-143)

  截至本半年报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正式处罚通知,公司内部亦未履行募集资金变更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公司暂无法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做出确切的说明。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募集资金被监管银行擅自划出监管账户的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南洋商业银行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分行、建设银行张家港港城支行、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5家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从康得新开设于该行的募集资金账户中累计划扣了65634.04万元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异动情况一览表

  除前述募集资金被监管银行擅自划出监管账户情况之外,所有募集资金均被冻结,具体如下:

  1、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异动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上账户包含的被冻结定存明细如下:

  2、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异动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上账户包含的被冻结定存明细如下:

  (三)募集专项资金用于其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说明

  2019 年 7 月 5 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如下:

  2018年6月10日,康得新利用与化学赛鼎、宇龙汽车签订《采购委托协议》,约定由康得新确定下游设备供应商,化学赛鼎和宇龙汽车按照康得新的要求与指定供应商制作和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照康得新要求将收到的货款转付给指定供应商。按照上述协议安排,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康得新累计将24.53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分别向化学赛鼎、宇龙汽车支付21.74亿元、2.79亿元;转出的募集资金经过多道流转后主要资金最终回流至康得新,用于其他支付,变更了募集资金用途。

  截止本报告期期末,本公司累计向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21.4亿元、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4.29亿元(其中本期新增1.5亿元)。

  截至本半年报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正式处罚通知,公司内部亦未履行募集资金变更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尚无法确定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上述支付给宁波化学赛鼎、宇龙汽车的设备采购款暂包含在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中。公司未能对前述章节中涉及的募集资金使用数据作出调整,公司将进一步自查,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四)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存款违规担保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90号}。2016 年 1 月 22 日、11 月 14 日及 2017 年 1 月 17 日,康得新子公司张家港 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材料)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3份《存单质押合同》;2018 年 9 月 27 日,光电材料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存单质押合同》。前述存单质押合同均约定以光电材料大额专户资金存单为康得集团提供担保。

  以上提到的存单质押合同,2019 年 6 月 5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京 04 民初 458 号)和《民事起诉状》显示,2018 年9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康得集团通过信托贷款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146,305万元,同日张家港光电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存单质押合同,将厦行中关村支行募集资金专户 8016100000002475 从属的7天存款账户(账号:8016110000001881)中的50,000.00 万元七天通知存款,以及厦行中关村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8016100000003927)从属的 7 天存款账户8016110000001668 中的 100,000.00 万元七天通知存款进行质押,为康得集团前述贷款提供担保。剩余部分公司目前在核实中,具体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及证监会正式的处罚决定书为准。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日      期:日              期:日          期:

张家港 恒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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