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9年08月17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件之原告;

  ●涉案的金额:330,394,341.6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处置执行结果而定。本诉讼截至上年末已计提坏账准备3988.29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金属”)就与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丽”)等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51号)。

  近日,物产金属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39号】,对上述披露事项进行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 案件判决情况

  (一)被告山东鲁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物产金属本金132,868,485.92元,并支付欠付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的计算:2016年12月26日起,已按照9%/年支付利息的,按照差额利率6.6%/年计算差额的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未支付任何利息的,按照 15.6%/年的利率支付欠付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的计算:从2016年 12月31日开始,按照8.4%/年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鲁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产金属编号为ZMMC-SDLL-JT-170308《工矿品代理采购合同》项下欠付本金45,01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按照9%/年的利率,以45,018,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15%/年的利率,以45,018,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鲁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产金属编号为ZMMC-SDLL-170309《工矿品代理采购合同》项下欠付本金39,968,500元,并支付利息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按照9%/年的利率,以39,968,5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15%/年的利率,以39,968,5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山东鲁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产金属编号为LULI-ZMMC-GC-170331《工矿品代理销售合同》项下欠付本金32,987,500元,并支付利息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按照9%/年的利率,以29,987,5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15%/年的利率,以32,987,5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山东鲁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产金属本金已付清相关业务合同项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8,330,151.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逾期付款本金为基础,按照18%/年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六)如被告山东鲁丽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付款义务,原告物产金属有权以被告山东鲁丽抵押的编号为ZJWCTSHT2016-12-2501《企业动产抵押物清单01》项下的设备、设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优先受偿;

  (七)如被告山东鲁丽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第五项逾期付款违约金8,330,151.6元中的7,461,711.06 元付款义务,原告物产金属有权以被告鲁丽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为ZJWCTHT12016-12-2602《企业动产抵押物清单02》项下的设备、设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优先受偿;

  (八)被告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薛茂林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第五项逾期付款违约金8,330,151.6元中的7,461,711.06 元应付款项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薛明浩、张福英、宋树真对被告山东鲁丽提供的抵押物不足清偿上述第一项以及第五项逾期付款违约金8,330,151.6元中的6,611,211.06元应付款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薛茂林、薛明浩、张福英、宋树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鲁丽追偿;

  (十一)驳回原告物产金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698,772元,由原告物产金属负担36,166元;由被告山东鲁丽负担1,662,606元,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薛茂林对其中的1,652,26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薛明浩、张福英、宋树真对其中的933,38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处置执行结果而定。本诉讼截至上年末已计提坏账准备3988.29万元。

  三、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39号】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7日

物产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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