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年08月17日 05:3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6月28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746,734,45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39,738,756.56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元/股(含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公司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元/股(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结算上海分公司会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股(税后)。

  对于沪港通境外投资者,将根据《关于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股。

  持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8元/股(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配事宜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联系部门: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5566807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7日

京能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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