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19年08月17日 05:23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新增涉案的金额:80,602,144.2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新增受理41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37名原告起诉公司; 3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名原告起诉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6名自然人及1位公司法人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79,745,600.2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56,22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00,324.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35例,其中1位原告已撤诉,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58,057,554.94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16日

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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