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年07月24日 01:5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闽01执102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335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公司就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广润”)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福州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闽01民初63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起诉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71)。

  2017年8月,福建广润向福州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福州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闽01民初字第632号】裁定驳回福建广润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2017年8月,福建广润不服福州中院【(2017)闽01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请求撤销【(2017)闽01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即福安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17年11月,福建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辖终322号】,驳回福建广润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此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140)。

  2017年12月,福州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闽01民初632-1号】,裁定冻结福建广润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起诉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7-152)。

  2018年5月,福州中院下达《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民初632号】,一审判决:(1)公司与福建广润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于2017年6月19日解除;(2)福建广润向公司返还租赁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项下的余热发电站所属设施设备;(3)福建广润向公司支付尚欠租金630万元( 此后按每月150万元的标准自2017年7月起至租赁物归还之日止),并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以每月尚欠租金本金为基数,自合同约定应付之日即每月月底起,按月2%计至还清之日止);(4)驳回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起诉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2)。

  2019年5月,福建高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8)闽民终960号】,二审判决:(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267,400元,由上诉人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1,800元,上诉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600元。(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3)。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1、公司就本案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福建高院出具生效证明,《民事判决书》【( 2018)闽民终960号】于2019年5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向福州中院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福建广润向公司支付租金630万元(以后按每月150万元的标准自2017年7月起至租赁物归还之日止),并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以每月尚欠租金本金为基数,自合同约定应付之日即每月月底起,按月2%计至还清之日止);(2)福建广润向公司给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6800元,诉讼费50000元;(3)本案一切执行费用由福建广润承担。福州中院经审查,决定对本案立案执行,并向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闽01执1025号】。福州中院受理后,依法向公司及福建广润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近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闽01执1025号】,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基于公司向福州中院提供福建广润的财产线索,福州中院向第三方福建青拓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青拓”)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履行债务通知书》,要求:(1)冻结福建广润在福建青拓的债权收益;(2)福建广润对福建青拓的出租余热发电设施设备收入,每月按实际结算金额,直接向恒大高新支付,不得向福建广润清偿;(3)福建青拓收到履行通知后,应当按原约定的付款时间向恒大高新履行债务

  2、福建广润就本案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3359号】,福建广润不服福建高院就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8)闽民终96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已立案审查。

  福建广润就本案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再审;(2)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字960号民事判决;(3)请求依法改判,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4)由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的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

  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若公司通过强制执行收回前述执行款项,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鉴于具体执行进度尚无法准确预计,本事项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影响暂无法判断。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之规定,目前福建广润向最高法提交的再审申请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暂不构成影响。

  3、再审申请属于再审前置审查阶段,最高法尚未作出再审裁定,是否正式启动再审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后续判决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通知书

  2、执行裁定书

  3、履行债务通知书

  4、协助执行通知书

  5、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恒大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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