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2019年07月24日 01:5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53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自2019年7月1日起1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增持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股份,拟增持资金规模1,800万元-1,900万元。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工大高总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增持计划实施情况: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工大高总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442,3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累计成交金额18,953,761.40元,增持金额已达到增持计划下限金额1,8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在计划期限内实施完毕。本次增持后,工大高总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77,808,2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8%。

  2019年7月22日,公司收到工大高总《关于我公司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控股股东工大高总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工大高总持有公司股份170,365,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46%。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工大高总持有公司股份177,808,2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8%。

  (三)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及完成情况:2018年2月1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工大高总发来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的通知》:工大高总拟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拟增持资金规模5,000万元-10,000万元。因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2018年3月14日起停牌,停牌期间工大高总无法增持工大高新股票。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履行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将股票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延长156天,暨增持计划履行期间延期至2019年1月19日。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2018年2月14日和2018年8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2018-015、2018-099)。2019年1月17日,公司接到工大高总的通知,因工大高总现状不具备增持条件,现阶段无法在原计划期间内实施增持,工大高总决定将股票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详见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履行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截至2019年6月30日工大高总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2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09%,累计成交金额1,041,826.00元,未能全部完成增持计划(详见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工大高总因前期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全部完成增持计划以及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为切实维护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根据工大高总实际情况增持部分公司股份。

  (二)本次工大高总增持的股份种类:工大高新普通股A股。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1,800万元,不超过1,900万元。

  (四)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工大高总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1个月内。

  (六)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欠款和其他方式筹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0)。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根据增持计划,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2日,工大高总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442,3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累计成交金额18,953,761.40元,本次增持金额已达到增持计划1,800万元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在计划期限内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工大高总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77,808,2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18%。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增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54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诉讼阶段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47,70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判决,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01民931号、(2019)黑01民初1033号、(2019)黑01民初1034号、(2019)黑01民1051号、(2019)黑01民初642号、(2019)黑01民初663号、(2019)黑01民初949号《传票》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2019)黑01民931号、(2019)黑01民初1033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告一:汉柏科技

  被告二: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

  被告三:工大高新

  被告四:彭海帆

  被告五:田坤

  (2)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A.(2019)黑01民931号:2018年2月9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的应收账款1,569.60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2018年2月11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1,2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8月1日。2018年5月,因汉柏科技部分债务逾期,其信用出现问题,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教仪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569.60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1,2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案件将于2019年8月9日开庭审理。

  B.(2019)黑01民初1033号:2017年12月14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的应收账款3,925.19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0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6月10日。2018年5月,因汉柏科技部分债务逾期,其信用出现问题,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3,925.19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3,0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案件将于2019年7月29日开庭审理。

  2、(2019)黑01民初1034号、(2019)黑01民1051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告一:汉柏科技

  被告二: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信息”)

  被告三:工大高新

  被告四:彭海帆

  被告五:田坤

  (2)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C.(2019)黑01民初1034号:2017年11月13日,汉柏科技将其享有的以普天信息为付款方的应收账款1,897.99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1,500.00万元融资,到期日为2018年5月5日。因到期后普天信息未能将应收账款支付给原告,汉柏科技未能履行回购义务及归还融资款项,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普天信息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897.99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1,5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案件将于2019年8月5日开庭审理。

  D.(2019)黑01民1051号:2017年10月19日汉柏科技将其享有的以普天信息为付款方的应收账款2,736.00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2,000.00万元融资,到期日为2018年4月7日。因到期后普天信息未能将应收账款支付给原告,汉柏科技未能履行回购义务及归还融资款项,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普天信息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2,736.00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2,0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案件将于2019年8月5日开庭审理。

  上述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6)。

  (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与普天信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2019)黑01民初642号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北京分行

  被告一:普天信息

  被告二:汉柏科技

  被告三:彭海帆

  被告四: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2017年4月13日,恒丰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额度为20,000万元。恒丰北京分行与彭海帆、工大高新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4月19日,恒丰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2017年7月,汉柏科技与普天信息共签订四份《汉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价款共为9,840.72万元。2017年9月22日、2017年10月19日,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根据双方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签订两份《保理合同条件表》,约定汉柏科技将汉柏科技与普天信息签订的四份《汉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中汉柏科技所有的债权(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于2017年9月22日、2017年10月19日分别将2,400万元和7,600万元两笔款项支付给汉柏科技。2018年4月10日,普天信息收到盖有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汉柏科技公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适用于全部转让)》,写明汉柏科技已将四份《汉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恒丰银行北京分行。2018年10月因普天公司未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偿付任何款项,恒丰北京分行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普天信息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支付货款人民币9,840.72万元及违约金、判令汉柏科技、彭海帆、工大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的律师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1)。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案件将于2019年8月9日开庭审理。

  (三) 北京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汉柏”)与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誉高”)借款合同纠纷

  1、(2019)黑01民初663号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誉高

  被告一:北京汉柏

  被告二:彭海帆

  被告三: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明锐”)

  被告四:汉柏科技

  被告五:田坤

  被告六: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信息”)

  被告七:李日晶

  被告八: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2018年4月9日,北京汉柏与北京誉高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汉柏向北京誉高借款本金10,000万元,自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同时北京誉高与彭海帆、汉柏明锐、汉柏科技、田坤、汉柏信息分别签订《担保合同》,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李日晶向北京誉高出具承诺函,承诺保证被告偿还借款。2018年9月因北京汉柏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北京誉高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汉柏偿还北京誉高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请求判令彭海帆、汉柏明锐、汉柏科技、田坤、汉柏信息、李日晶对上述判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判令工大高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1)。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案件将于2019年8月9日开庭审理。

  (四)徐英捷与工大高新民间借贷纠纷

  1、(2019)黑01民初949号案件当事人:

  原告:徐英捷

  被告一:工大高新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三:张大成

  2、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2017年5月15日,公司向徐英捷借款2亿元,借款期间2个月,工大集团、张大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8月22日,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该笔借款延长1.5个月。2017年11月10日,再一次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该笔借款延长3个月。2018年5月31日因借款逾期徐英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归还2017年5月15日向徐英捷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罚息、滞纳金、律师费等,工大集团及张大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依照原告实现权力的费用、违约金、滞纳金、利息、本金的顺序予以支付(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2018年8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取消该案开庭,并将该案移交至哈中院,该案将于2019年7月30日开庭审理。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55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4,800万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近日接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01民871号《传票》、(2019)黑01民初1027号、(2019)黑01民初927号《应诉通知书》及(2019)黑01民初999号《传票》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9)黑01民871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汉柏科技

  被告:工大高新

  被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

  被告:陈圆

  被告:彭海帆

  被告:田坤

  2、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于2018年1月11日签订A101118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贷款14,000.00万元,期限为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9月3日。利率按一年期LPR(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135个基点,逾期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及复利。陈圆、彭海帆及工大高新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同时田坤作为彭海帆配偶在《保证合同》“共有人声明条款”中共有人签字处签字,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陈圆以所持有的工大高新13,223,140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因汉柏科技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交行天津分行向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尚未开庭。

  3、本次诉讼的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汉柏科技立即偿还原告流动资金借款本金140,000,000.00元,利息6,149,846.11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16日)合计146,149,846.11元及截止至实际给付日所产生的利息、复利及罚息。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工大高新、陈圆、彭海帆对上述借款欠款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彭海帆配偶田坤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汉柏科技对抵押给原告坐落于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A-1号楼101、102、201、202、301、302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圆对质押给原告所持有工大高新13,223,140股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汉柏科技对质押给原告的应收账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被告中教仪立即向原告支付质押的应收账款,原告对该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所产生的其它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二)(2019)黑01民初1027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陈桂兴

  被告一: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

  被告四: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被告五: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成投资”)

  被告六: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上海一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工大集团签订《哈工大集团2017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协议》。2017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500万元人民币款项。2017年4月20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哈工大集团2017定向融资计划成立告知函》,确认原告投资500万元,投资期限为18个月,年利率8.8%。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对此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一于2017年10月20日和2018年4月20日分别支付发利息220,602.74元和219,397.26元;原告的投资到期后,因被告一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本息,原告于2019年6月向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此案尚未开庭。

  3、本次诉讼的请求

  (1)被告一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暂计509,917.81元(利息自2018年4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止)。

  (2)被告一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0万元及其他维权费用暂计5万元。

  (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诉讼请求1、2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六对诉讼请求1、2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2019)黑01民初927号甘肃公航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航旅”)与工大高新票据追索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甘肃公航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航旅”)

  被告:工大高新

  2、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7月28日,工大高新给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正诺”)开具2张总计200万电子商业承诺汇票,票据到期日均为2018年7月27日。2017年7月31日,广西正诺将2张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现原告为本案汇票持票人。票据到期后因工大高新未付款,公航旅于2019年5月向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向哈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工大高新持有的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博会展”)价值200万元的股权。哈中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了(2019)黑01民初9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工大高新在红博会展价值2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公航旅负担。

  目前此案尚未判决。

  3、本次诉讼的请求

  (1)要求判令被告工大高新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款金额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四)(2019)黑01民初999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董蓓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通成投资

  被告三:工大高科

  被告四:工大高总

  被告五:工大高新

  2、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工大集团签订《哈工大集团2017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投资1,000,000元,投资期限为“B被投资人(期限12个月)”,年化收益率为业绩比较基准8.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对此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一汇款1,000,000元人民币。2017年6月23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哈工大集团2017定向融资计划成立告知函》,明确融资计划成立,同时,原告借出款项于同日开始计算利息。融资到期后,因被告一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本息,原告于2019年6月向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案件将于2019年7月30日开庭。

  3、本次诉讼的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及收益共计人民币1,159,083.33元(其中本金1,000,000元,利息自2017年6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后续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化8.3%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增持计划 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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