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年07月05日 03:02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5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8年末总股本1,475,111,3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05,040,477.79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后,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4,181,752,478.10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8年末总股本1,475,111,3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9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251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7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39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11日

  2、除权除息日:2019年7月12日

  3、红利发放日:2019年7月1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2019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派发的现金红利,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股东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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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7月1日至登记日:2019年7月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吴锐玲、申瑾

  3、联系电话:0760-89886813、0760-89889056

  4、传    真:0760-88830011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中山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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