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对股东大会议案格式进行了更正。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②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2019年3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3月15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2座19楼雪莱特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柴国生先生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337,935,0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418%。
(1)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337,935,0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41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2、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柴国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苗应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337,935,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2《关于选举陈本荣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337,935,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0《关于选举柴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748,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柴华、柴国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238,186,338股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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