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
2019年01月25日 02:05 中国证券报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编号:2019-004

  债券代码:128038       债券简称:利欧转债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4月16日召开的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8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2018年度授信规模及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2018年度公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的担保不超过46.90亿元人民币,其中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胜万合”)、上海漫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漫酷”)、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锡泵”)提供的担保分别为不超过49,400万元人民币、91,000万元人民币和5,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6)。

  2019年1月17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无锡梁溪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苏银锡(梁溪)高保合字 第2019011726号),公司为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与债务人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之间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签署发生的债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限额3,000万元人民币。

  2019年1月18日,聚胜万合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SX156519000015)。公司与江苏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156519000002),公司为债权人江苏银行上海分行与债务人聚胜万合之间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发生的债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限额3,000万元人民币。

  2019年1月18日,上海漫酷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SX156519000014)。公司与江苏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156519000001),公司为债权人江苏银行上海分行与债务人上海漫酷之间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发生的债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限额2,000万元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17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91号6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

  注册资本: 17,0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企业营销策划,广告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2018年1-9月,聚胜万合实现营业收入2,746,270,824.57元,亏损841,434.23元。截止2018年9月30日,聚胜万合资产总额为2,491,102,770.50元,净资产为212,439,504.06元。

  2.上海漫酷广告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上海漫酷广告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5年10月12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688号B12-38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

  注册资本:15,15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电脑安装维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2018年1-9月,上海漫酷实现营业收入329,464,536.66元,亏损364,333.10元。截止2018年9月30日,上海漫酷资产总额为546,885,486.82元,净资产为193,023,525.16元。

  3.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0年4月15日

  注册地址:无锡经济开发区高运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王腾伟

  注册资本:12,369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泵、中丝漆包机、通用机械及配件的制造、销售,铸铁、冷作、煅压加工;通用机械设备的组装,上述产品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水处理设备,金属材料,电气机械及器材,五金的销售;泵站设备的销售及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2018年1-9月,无锡锡泵实现营业收入52,417,638.59元,亏损5,442,669.22元。截止2018年9月30日,无锡锡泵资产总额为144,814,859.31元,净资产为79,717,673.33元。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a.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156519000001)

  保证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漫酷广告有限公司

  1、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上海漫酷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SX156519000014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至该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授信期限: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

  上述期限仅指贷款(授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4、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5、最高保证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整。在此,保证最高额仅指在本合同所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间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本合同规定的除贷款(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但保证人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可循环使用主合同项下贷款(授信)额度,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调剂使用其在主合同项下的综合贷款(授信)额度内各类贷款(授信)业务额度,且保证人在担保总额内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b.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156519000002)

  保证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

  1、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上海漫酷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SX156519000015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至该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授信期限: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

  上述期限仅指贷款(授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4、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5、最高保证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整。在此,保证最高额仅指在本合同所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间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本合同规定的除贷款(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但保证人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可循环使用主合同项下贷款(授信)额度,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调剂使用其在主合同项下的综合贷款(授信)额度内各类贷款(授信)业务额度,且保证人在担保总额内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c.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苏银锡(梁溪)高保合字 第2019011726号)

  保证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

  债务人: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之间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签署的借款、银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

  上述期限仅指贷款(授信)的发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约束。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4、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5、最高保证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整。在此,保证最高额仅指在本合同所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间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本合同规定的除贷款(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但保证人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可循环使用主合同项下贷款(授信)额度,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调剂使用其在主合同项下的综合贷款(授信)额度内各类贷款(授信)业务额度,且保证人在担保总额内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02,720.42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7年度合并报表)的13.52%。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SX156519000014)

  4、《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156519000001)

  5、《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SX156519000015)

  6、《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156519000002)

  7、《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苏银锡(梁溪)高保合字 第2019011726号)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编号:2019-006

  债券代码:128038       债券简称:利欧转债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出现差错,现将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原披露:

  “2019年1月18日,上海漫酷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SX156519000014)。公司与江苏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156519000001),公司为债权人江苏银行上海分行与债务人聚胜万合之间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发生的债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限额2,000万元人民币。”

  现更正披露如下:

  “2019年1月18日,上海漫酷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SX156519000014)。公司与江苏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156519000001),公司为债权人江苏银行上海分行与债务人上海漫酷之间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发生的债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限额2,000万元人民币。”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本公司对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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