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行业首发自律公约:严禁不计成本的市场恶性竞争

金融租赁行业首发自律公约:严禁不计成本的市场恶性竞争
2019年01月22日 22:31

金融租赁行业首发自律公约:严禁不计成本的市场恶性竞争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晓 北京报道

1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近日发布了中国金融租赁行业自律公约》(下称《自律公约》),这是金融租赁行业首个自律公约,旨在维护金融租赁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行业约束和监督机制,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自2007年原银监会推进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后,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共66家金融租赁公司开业,行业资产总额超过2.5万亿元。

《自律公约》主要从遵章守法、业务体系建设、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分别进行了约定。

《自律公约》要求,成员单位定价体系的建立及执行必须科学、严格,要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价格水平,严禁不计成本的市场恶性竞争。进一步完善租金、手续费、保证金的综合定价管理。定价策略应符合客户实际需要,体现租赁行业的特色和优势,遵循行业惯例,不得以各种不当手段变相提高客户的融资成本。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汇率浮动标准,持续满足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金融租赁业务的由于出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相比传统信贷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隔离作用。《自律公约》要求,充分发挥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尤其要积极完善租赁物登记工作,不断提高租赁物的风险识别、管理和处置能力。

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质量,《自律公约》还要求,逐步降低售后回租的业务比例,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在行业人员流动管理方面,《自律公约》提出,成员单位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对违反自律公约的从业人员,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专委会备案。

(编辑:马春园)

(本文来自于21经济网)

自律公约 金融租赁 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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