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9年01月18日 00:05 中国证券报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本次涉诉金额:6,592.15万元及前三起诉讼合计涉诉金额25,97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019年1月16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于2018年5月7日提起的两起关于与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五彩碱业”,公司持有其51%股权)的另一方股东五彩矿业(持有青海五彩碱业49%股权)未按《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反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唐山中院对五彩矿业提起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一”)。同日,公司就因与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分别于2016年1月14日、2016年7月15日、2017年7月24日提起的三起诉讼合计涉诉金额25,97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向唐山中院对五彩矿业提起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二”)。案件的起诉、受理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22 号)。

  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14日、2016年7月15日、2017年7月24日提起诉讼的起诉、受理、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判决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21日、2016年7月27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5月20日、2017年7月5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3月29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9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一)诉讼一的判决情况

  2019年1月16日,公司收到唐山中院出具的(2018)冀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对诉讼一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65,921,460.21元为限,对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第三人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的49%范围内相应价值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76,906.78元、保全费5,000元,共381,906.78元,由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二的判决情况

  2019年1月16日,公司收到唐山中院出具的(2018)冀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对诉讼二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9,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至该9,800万元的反担保责任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9,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至该9,800万元的反担保责任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6,3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至该6,370万元的反担保责任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31.5元、保全费5,000元,共164,631.5元,由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本次判决结果,依法处理本次纠纷事项。

  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14日、2016年7月15日、2017年7月24日提起的诉讼,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五彩矿业所持有青海五彩碱业49%范围内合计价值25,970万元的股权已被司法拍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的拍卖价款。

  上述诉讼对公司资金流动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唐山中院(2018)冀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

  2.唐山中院(2018)冀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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