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9年01月04日 02:13 中国证券报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杜林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杜林虎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13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截至2018年3月18日,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国微或公司)全资子公司紫光同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2017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5%以上,但公司未及时进行审议和披露。2018年8月15日,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审议和披露。

  紫光国微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10.2.4款、10.2.10款和10.2.11款的规定,构成了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行为。你本人作为紫光国微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19年1月7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董事会秘书杜林虎将在指定时间接受河北监管局监管谈话。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信息管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4日

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 微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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