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评疫苗造假事件:应将无底线的企业逐出市场

《小康》评疫苗造假事件:应将无底线的企业逐出市场
2018年12月06日 16:21 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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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应将突破底线的企业逐出市场

  一旦企业突破底线,就要施以“重刑”,直至将企业逐出市场,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市场公正公平的维护。

  文|廖保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有关疫苗的法律征求意见稿,通过严惩违法行为、制定禁入市场标准等措施,回应社会关切。

  疫苗的存在,本质上是对生命的保证,很多种疫苗本应该去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结果却成了对儿童致命的伤害,这无疑是对国家、对民族未来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

  生命只有一次,生命不是拿来无端试错的。一个生命失去了,就永远失去了,一家企业倒闭了,却可以有无数的企业占领这个市场。面对疫苗造假事件,每一个人都无法熟视无睹,而监管部门则更需要去大力整顿,督促每一家企业严加把关。

  一旦发生疫苗造假事件,心不能太慈,手不能太软,监管部门不能只让疫苗生产企业换几个人,交一些罚款,因为这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没有什么痛感,对暴利的疫苗生产企业来说更是毛毛雨。

  100元的疫苗,造假只需数元的成本,几十元的利润,如此暴利,罚它几十万、几百万,算什么呢?无关痛痒的罚款无异于用钱来购买造假的通行证,就相当于纵容。

  必须要让法律法规发挥最大效力。如若对违法企业罚他个倾家荡产,让相关责任人牢底坐穿,试问,谁还敢以身试法,哪家企业还敢违法违规生产?

  道理很简单,无须多说,事实上,这样的做法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是常态,企业一不小心就会“尔曹身与名俱灭”。比如前些年日本好几次出现用中国产的鳗鱼来冒充日本鳗鱼的事件,结果是什么呢?第一,老板公开谢罪;第二,银行停止贷款,上下游企业和合作伙伴停止商业关系,企业只能倒闭;第三,部分年龄较大的企业主会因为无力重新创业走上绝路,比如自杀。

  “较真”的日本人往往认为,造假就是造假,没有任何可以辩解的,必须付出沉重的代价。

  在很多国家,若是起诉造假企业,可能会获得意想不到的巨额赔偿金。当年美国安然公司财务造假,是这样处置的:1.被美国证监会处以5亿美金罚款,股票从道琼斯指数剔除并强制停止交易。2.CEO杰佛里·斯基林被美国司法部判刑24年,罚款4500万美元。财务造假的策划者费斯托判处6年的监禁,并且还处以2380万美元罚款。公司创始人肯尼思·莱虽在诉讼期间因病去世,但仍被处以1200万罚金。3.安然公司的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高达71.4亿美金的和解赔偿金。4.安然财务的会计事务所安达信因涉嫌妨碍司法公正被判有罪后破产,直接退出从事89年的审计行业。5.投资银行照样不能避免,美国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被判向安然受害投资者分别赔付20亿美金、22亿美金、6900万美金。6.美国政府专门出台萨班斯法案,严惩违法者。对涉嫌造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当事人可最高处罚500万美金或20年监禁。7.有举报奖。举报者可以举报违法公司获得罚款金额的10%-30%奖金,2013年曾有举报者获得1400万美金巨奖。

  发达国家市场规范,企业有社会责任,这并非靠说教形成的,而是靠对企业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立体式的重责重罚换来的,这才是真正深入灵魂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主要对疫苗研制和上市许可、疫苗生产和批签发、上市后研究和管理、疫苗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补偿、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造假、质量问题和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则作出了非常严厉的处罚规定。中国的疫苗管理应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一旦企业突破底线,就要施以“重刑”,直至将其逐出市场,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市场公正公平的维护,其结果对市场本身和消费者有百利而无一害,何乐而不为呢。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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