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8年11月29日 00:05 中国证券报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5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26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颜广彤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占本公司董事总数的100%,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对全资子公司贷款担保方式的议案》。

  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召开八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拟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府路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额度,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四川分行”)申请2,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额度。本公司对金鸿曲轴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沙湾支行”)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的《关于〈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签订主体的情况说明》,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是该笔贷款的对外营销、放款、收息、贷后管理的经办行;成都银行沙湾支行为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的上级行,下辖包括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在内的6家支行,且仅其具有使用行政公章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的权限,因此,此次贷款事项将由成都银行沙湾支行作为签订主体,与金鸿曲轴及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

  鉴于本公司与成都银行沙湾支行及邮储银行四川分行就《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未达成一致,经双方协商,同意将保证方式由“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变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及担保期限(两年)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本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对全资子公司贷款担保方式的公告》(2018-116号)。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6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对全资子公司贷款担保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变更对全资子公司贷款担保方式的情况

  1、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召开八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拟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府路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额度,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四川分行”)申请2,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额度。本公司对金鸿曲轴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根据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沙湾支行”)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的《关于〈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签订主体的情况说明》,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是该笔贷款的对外营销、放款、收息、贷后管理的经办行;成都银行沙湾支行为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的上级行,下辖包括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在内的6家支行,且仅其具有使用行政公章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的权限,因此,此次贷款事项将由成都银行沙湾支行作为签订主体,与金鸿曲轴及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

  3、鉴于本公司与成都银行沙湾支行及邮储银行四川分行就《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未达成一致,经双方协商,将保证方式由“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变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不变。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对全资子公司贷款担保方式的议案》。本公司就金鸿曲轴上述融资事项为其提供担保的方式变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不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本次变更对金鸿曲轴贷款担保方式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5年5月25日

  3、注册地点: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1558号

  4、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5、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汽车配件、柴油机及配件、碎石机及配件、曲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机械电器设备(不含汽车)、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五金、交电(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通讯接收设备)、仪器仪表;仓储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7、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金鸿曲轴100%的股权。

  8、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

  9、截至目前,金鸿曲轴不存在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但存在抵押事项。金鸿曲轴因“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与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8,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就该借款事项与其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设备)(合同编号:金鸿曲轴01-抵押)。截至2018年9月30日,上述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3,255,323.69元,抵押期限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4日。

  10、截至2018年9月30日,金鸿曲轴因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受限的资产账面价值为172,669,042.14元。

  11、经查询,金鸿曲轴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金额:两笔担保,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

  3、担保期限:两年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金鸿曲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融资款项有助于金鸿曲轴进一步推进生产工艺的优化、产品升级以及加快新产品的研发、新客户的拓展等,保障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同时,上述担保方式的变更不会对金鸿曲轴贷款事宜产生任何影响,也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对金鸿曲轴融资事项的担保方式变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15,2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的两笔担保),占本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4.52%。上述担保均为本公司对金鸿曲轴提供的担保。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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