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型人身险精算新规下发 产品或迎降价潮

普通型人身险精算新规下发 产品或迎降价潮
2020年02月06日 16:02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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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重磅!普通型人身险精算新规下发,产品或迎降价潮,幅度约3%~5%

  来源:慧保天下 

  2月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宣布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宣告已经沿用20年的《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终于寿终正寝,《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33号)也同时废止。

  从目前来看,《规定》的主旨在于结合产品自身特点,细化相关规定,通过差别设定参数,支持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进一步推动保险姓保”。

  《规定》通过上调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现金价值参数,推动保障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预计降价幅度将达到3%~5%;同时通过下调年金保险、部分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据测算,此类产品价格也将下降3%~5%;针对年金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现金价值低易引发纠纷的情况,《规定》还提升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据测算,此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的出台,不会影响原有产品。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但在《规定》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

  2013年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工作启动以来,银保监会先后配套修订了分红险和万能险精算规定,但普通险仍沿用《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没有单独的精算制度。

  这一期间,社会大众对人身保险产品特别是风险保障类产品需求不断增加,对修改和完善相关监管规定的呼声越来越高。而《规定》的出台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

  该《规定》与《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等共同构成完整的精算制度体系。

  除此之外,银保监会还正在积极推动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和发生率表修订,研究出台意外伤害保险纯风险发生率表,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

  相对于以往,此次《规定》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01

  上调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现金价值参数,推动保障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

  近年来风险保障类产品大发展,中小险企的价格竞争之下,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也一再下降,但在很多专业人士看来,相较于海外市场,例如香港等地,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仍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同时,由于风险保障类产品一般件均保费较低,应当适当提高附加费用率以提高销售人员销售的积极性。

  据此,《规定》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有助于推动此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提高消费者购买意愿,提升行业产品开发和销售积极性。据测算,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

  02

  下调年金保险、部分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规定》很大的一个变化就是下调了年金保险、部分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销售这两大类产品可提取各种费用将有所下降。一方面有助于推动产品降价——据测算,此类产品价格也将下降3%~5%;另一方面,或也将影响营销员销售此类产品的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所指的“年金保险、部分趸交保险产品”均为储蓄类产品,而消费者投保此类产品主要目的就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与保障类产品有着显著不同。

  此前,外界对于该类产品附加费用率高的问题也一直颇有微词,认为对于储蓄类产品提取过高费用,实际上影响了消费者利益,同时也降低了产品的实际吸引力。此次《规定》的调整,无疑是顺应了这一说法。

  根据新规:

  而根据原有规定,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03

  提升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

  新闻报道中最常见的保险纠纷是,消费者在投保储蓄类产品若干年之后,因为急于用钱去退保,却发现现金价值非常低。

  这其中自然有销售误导在作祟,但过低的现金价值却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针对这一实际情况,《规定》提升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投诉纠纷风险。据测算,此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

  04

  填补了多项制度空白,新增长期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

  相对于以往,《规定》还填了多项空白,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第一,以往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等规定主要参照人寿保险有关精算规定执行,此次《规定》新增了长期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

  第二,以往对于保证续保的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提取等没有相关规定,此次《规定》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

  第三,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非平准保费的产品日益增多,《规定》适应市场变化,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等规定,填补了此类产品的监管空白。

  以下即为《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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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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