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保险公估被罚1.4万:未按照规定报告变更营业场所

中意保险公估被罚1.4万:未按照规定报告变更营业场所
2019年04月02日 13:44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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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4月2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银保监局近日公布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中意保险公估黑龙江分公司因存在未按照规定报告变更营业场所,未按照规定为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的违法行为,被黑龙江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当事人李厚明被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沈阳中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意保险公估黑龙江分公司 ”)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114号

  负责人:李厚明 

  当事人:李厚明        

  身份证号:23011919820507XXXX        

  职务:时任中意保险公估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意保险公估黑龙江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意保险公估黑龙江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报告变更营业场所,未按照规定为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的违法行为。时任中意保险公估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李厚明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登记情况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未按照规定报告变更营业场所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中意保险公估黑龙江分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给予李厚明警告并处罚款0.2万元。

  二是未按照规定为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中意保险公估黑龙江分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给予李厚明警告并处罚款0.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3月25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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