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董事责任险

一文读懂董事责任险
2020年04月02日 22:53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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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读懂董事责任险

  孙溪 

  来源:投保这件小事儿

  一

  什么是董事责任险?

  今天想和大家讨论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董事责任险。

  它适合于一类具有特殊职业身份的人——公司的董事、监事、CEO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可能大家不太理解,为什么这类人群需要专门的保险?是不是每一类职业,都有特定的保险产品呢?

  事实上,针对“某一类职业”设计的保险产品,不止“董事责任险”一种。

  职业责任保险已经涵盖了医生、护士、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公证人、建筑师、工程师、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等。

  这些职业的共同特点是:第一,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比如管理技能、医疗技能、法律技能等。第二,在工作中,尽管不是出于故意甚至已经非常小心谨慎,但依然有可能给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务损失;第三,由于给他人造成的损害,需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从理论上来说,“三百六十行”几乎都可以就其职业责任风险进行投保。但对于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务损失风险非常小的职业,比如老师、厨师、个体工商户等,目前并没有职业责任保险。

  由此可见,“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转移“工作风险”的工具,风险越大,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和广泛性越强。

  二

  董事责任险在中国的发展和现状

  在我国,第一份董事责任保险单是由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Chubb)保险集团于2002年1月23日联合推出的,万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石成为董事责任保险的首位被保险人。

  时至今日,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走过了18年的发展历程,与国外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据统计,97%的美国公司和90%的欧洲公司都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香港地区,董事责任险的购买率达到了60%至70%。

  而中国大陆,4400多家 A股上市公司中,投保董事责任保险的不到300家,投保率不到10%。(此数据可能低于现实情况,有些公司不愿将购买董责险事实予以公开,担心因购买保险反而招致索赔或诉讼的概率增大)

  即使考虑未公开的公司,中国大陆董责险投保率依然较低。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此前上市公司面临索赔的案例较少,上市公司可能因此认为发生赔偿的概率较低,这一定程度说明董事责任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尚未得到国内上市公司的普遍理解和认可。

  二是对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目前相关规则一般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首次提及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其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2002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从独立董事扩大到董事”。

  三

  公司高管的职业风险

  为什么说公司高管是一类风险极高的职业?

  首先,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下,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形成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为防止高管滥用权力,损害“所有者”即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忠实及勤勉义务”。但高管们面临的是瞬息万变的市场、不可胜数的信息以及众多的法律法规。在这种前提下,他们在审议、决策各种事项的时候,难免会发生疏漏或错误。

  其次,公司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不再单纯的是股东的公司,更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比如中小投资者、债权人、合作伙伴、雇员、政府或社区等。对这些人或集团,公司高管也被课以法律责任,以防止公司沦为单纯追逐利益的工具。

  高管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被追究赔偿责任的情形会有哪些呢?我们举几个实际发生的案例看一下。

  案例一:信息披露不实给中小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A公司是一家非上市公司,B公司是上市公司,A公司拟对B公司进行收购,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A公司在配合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时,伪造了与第三方虚假的合作协议,导致评估公司对A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超出实际价值。B公司在收购中多支出了股份对价,造成B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损失。且B公司在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中,披露了该份存在问题的资产评估报告和A公司虚构的合作协议,B公司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近千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索赔金额高达2亿元。被告方为A公司和B公司,以及A、B公司的董事、经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B公司高管,未参与A公司的造假行为,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的,依然会被指控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案例二:合作失败,给合作伙伴造成的损失

  A是一家有国内背景的公司,总部设在香港。A公司CEO经验丰富,有多年的管理经验。04年,A公司CEO代表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B签订合作协议,让B成为A在中国大陆独家业务发展合作伙伴。可惜,A和B最终合作失败。B在美国纽约对A公司CEO提起诉讼,称其违反了协议项下对B的信托责任、诚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者合作、侵吞商业秘密、不给予B作为合作伙伴应当得到的重要商业信息。A公司CEO在美国抗辩,花费了高额的抗辩费用,最终达成和解。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尽管A公司未在美国上市,但A公司高管依然可能面临来自美国的索赔。

  案例三:不当解雇,给雇员造成的损失

  某香港公司离职员工,向法院提出诉讼。控告A公司及其中一名董事,称因为种族和性别,受到了歧视和骚扰,其被解雇是A公司及该董事的恶意报复。且A公司及该董事,诱导外部媒体发表的相关报道,构成诽谤。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及该董事胜诉,但原告和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A公司及该董事为此支付律师费USD425,000。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旦发生索赔,即使最终被认定没有责任,应对诉讼和仲裁也将产生高昂的抗辩费、律师费、调查费等。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高管的职业风险可能来自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个方面。我们简单做一个概括:

  1.在证券二级市场,违反信息披露责任,引发的投资者索赔。

  2.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引发的股东索赔。

  3.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引发的股东索赔。

  4.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引发的债权人索赔。

  5.因雇佣中的不当行为,导致的雇员索赔。

  6.因高管的身份,而被要求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如需对公司未缴清的税款负责,对雇员未能领到的薪酬负责等。

  7.尽管没有在国外上市,也可能面临来自国外的索赔。

  8.在应对索赔或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时,还会产生大量的抗辩费、律师费、调查费、公关费等。即便最终被证明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已经发生的费用也将自行承担。

  根据某保险公司对香港地区董监高诉讼案件指控原因的统计,受指控最多的是因信息披露不足而受到的诉讼、其次是不良业绩、合并收购、雇佣行为等引发的诉讼。

  四

  多方面看高管职业责任风险的加剧

  近年来,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证券交易市场监管的完善,董监高面临的法律和诉讼风险越来越高。

  01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

  2019年7月22日,中国资本市场开启划时代的新篇章,第一批25家科创板公司正式上市交易。

  与现有的核准制不同,科创板实行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审核制度,这是一种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最高院指出,在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时,审查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仅包括常规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审核问询的每一项答复和公开承诺也在审查之列;同时要求信息披露要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2020年3月,新《证券法》实施,提高了了董监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处罚力度。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被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证券支持诉讼制度设立

  据统计,2001至2015年间共有214家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但已公开信息显示仅有65家被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占比仅30%。

  中小投资者诉讼的主要障碍是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聘请专业律师维权成本太高;诉讼程序耗时长,一般人时间和精力不允许。在损失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大多数不了了之。另一方面,证券市场也缺乏专业公益机构,及时发布准确的维权信息、帮助中小投资者评估风险和节省成本。

  2014年12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成立。这是一家为保护投资者而设立的专业公益机构,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提供证券支持诉讼。

  2016年7月25日,投服中心提起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接受9名因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受损的投资者委托,将原实际控制人鲜言作为第一被告、其他7名负责任高管以及匹凸匹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正式向上海市一中院递交诉状,要求连带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2017年5月1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鲜言等责任人赔偿投资者损失合计233.89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底,投服中心供提起支持诉讼24起,股东诉讼1起,拟诉案件13起。获赔总金额共计5536.7万元。

  03

  证券市场监管加强

  根据每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数量呈现每年

  上升的趋势。

  2016年,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83件,较2015年增长21%。

  2017年,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其中,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处罚60起,操纵市场类处罚21起,内幕交易类案件处罚60期。

  2018年,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共计310件,同比增长38.39%,其中,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处罚56起,涉及上市公司33家;操纵市场类案件处罚33起,内幕交易类案件处罚87起。

  04

  证券市场诉讼逐年增加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董监高履职责任风险相关的司法判例主要分布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两个案由中。

  2013年至2018年,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相关的一审、二审及再审裁判案件共约7000件,且呈逐年递增趋势,详见下图:

  2013年至2018年,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的一审、二审及再审裁判案件共约15000件,且2017和2018年案件量明显高于往年,详见下图:

  五

  董事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一)对公司高管

  首先,董事责任险赔偿高管因“不当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

  何为不当行为?

  上文罗列及未罗列的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披露义务、违反忠实与勤勉义务等)都属于“不当行为”。

  但“不当行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之区分。而保险给予保障的是“诚实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即过失性责任。只有在经营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然致人损害的过失行为才能纳入保险责任。

  对于“故意”和“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否则不属于保险责任。

  其次,行为与职务紧密关联。高管的行为如果超越了其职责范围,则不属于责任范围。

  比如,一家企业的董事,另外开办了一个企业,并以个人名义为新开办的企业贷款予以担保。生意失败后,贷款人对该董事提起诉讼,董事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该董事的行为不属于原公司的职责范围,完全是个人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

  最后,保险赔偿范围不仅限于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包含应对相关机构调查、参加仲裁或诉讼,被保险人花费的调查、抗辩、律师、审计、公关等费用。

  (二)对公司

  董责险保单中,还包括对被保险公司的保障责任。

  1.比较常见的一项保障责任是公司补偿责任。即高管个人遭受赔偿请求,所在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协议对其先行支付或赔偿后,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公司支付该损失。

  2.扩展责任。有些保险公司还承保被保险公司的雇佣行为赔偿责任和证券类赔偿责任。

  所谓雇佣行为赔偿责任,是指被保险公司如果被提起雇佣行为赔偿,保险人将代为赔付相关的财务损失。所谓证券类赔偿责任,是指被保险公司被提出任何证券类赔偿请求,保险人将代为赔付相关的财务损失。

  董事责任险作为舶来品,虽然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但已经引起了上市公司的关注,特别是一些有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以及有“涉外”基因的上市公司,比如有外资股份、高管有国外背景、或者公司有国际业务往来。

  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日趋规范和严格,以及涉诉案件数量、金额日益增长,董责险将成为公司管理层规避履职风险的有效途径,它的广泛推广将有利于提高管理层的风险承担水平和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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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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