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险下发监管函,因为2018年3季度,长安责任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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