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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险频踩雷P2P偿付能力亮红灯 被责令增资
界面 | 2019年01月15日 08:26
长安责任保险被银保监会下发监管函 多项新业务暂停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1月15日 07:44
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偿付能力暴跌 资本金何时补位
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偿付能力暴跌 资本金何时补位

  来源:新浪金融研究院(ID:sina_jinrong) 文 张正一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问题又被曝在镁光灯下。 1月14日,银保监会披露对长安责任保险的监管函,针对其目前偿付能力不达标现象采取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保险增加资本金并完成增资扩股工作,长安责任保险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同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长安责任保险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司正严格执行监管要求,落实增资事项。目前能够确保公司正常履行理赔义务,保障公司客户权益。 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这封监管函无疑为命运多舛的长安责任保险敲定了先补充资再发展业务的节奏。 核心偿付能力大幅下跌 踩雷P2P已赔付20亿 随着互联网金融潮流的袭来,P2P一时风靡,引来不少保险公司跟风,与网贷平台的合作。后P2P平台成为危险地带,承保此类业务的保险公司因此受到牵连,长安责任保险就是其中之一。 2018年12月,长安责任保险与P2P平台合作的业务,被曝出赔付明显增多的情况,已累计赔款支出近20亿元,未了的保险责任余额仍有22亿元。 虽然长安责任保险未对此事作出正面回应,但在延期到达监管上限15天后,长安责任保险公布了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从二季度的76.1%和152.3%大跌,均为-41.5%。 无独有偶,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更新的长安责任保险2016年资本补充债券跟踪评级显示,由于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财务状况大幅恶化,信用品质下滑,随即对其开展本次不定期跟踪评级,决定将其主体信用等级为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将债项等级由“A-”下调为“BBB+”。 对于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滑落至-41.5%的情况,长安责任保险向媒体解释,自2015年起,公司开展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融资、个人车辆抵押贷款融资和汽车消费分期融资等保证保险业务。2018年以来,社会融资的信用明显紧缩,逾期还款有所上升,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款垫付。 据了解,长安责任保险所受到影响的业务——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融资等三项,被指主要为P2P网贷履约保证险。 履约保证险意味着,如果借款人兑付逾期,网贷平台为逾期项目购买履约保险,保险公司就要按照保单约定赔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履约保证险被认为是为P2P平台背书最有力的险种,也是对投资人利益保障最大的保险。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跌,对其未来能否赔付未了的保险责任余额22亿元,市场也不乏有诸多讨论的声音。 有业内人士刘先生对新浪财经分析,“保险公司负担未来赔付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一是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二是公司的股东权益(即净资产)。如果长安责任各类准备金计提充足,那问题不是很大;如果准备金充足,净资产很低的话,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差。 股权代持乱象丛生 大股东代持遭问询 2018年3月6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经过两轮修订最终落地。监管政策逐步补位,不合规资金变身资本金被杜绝,曾经保险公司的股东模糊代持的行为也被一一披露出来。 2018年5月9日,银保监会向长安保险第一大股东长安担保下发问询函,就此前长安保险增资一事,说明认购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又是否与泰山金建存在关联关系出具说明,于5月15日前书面报送银保监会。 该事件缘起于2012年3月,泰山金建与天津中方荣信签署协议,为中方荣信代持长安保险1.5亿股股份。至2018年1月,泰山金建此前认购的1.05亿股,因为资金来源违反规定,被银保监会撤销行政许可。 2018年4月,更有民事判决书显示,长安担保此前与北京世纪华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共计转让长安保险6000万股给予后者。而该6000万股却“寄放”在北京林氏房地产、泰山金建等三家股东手中,涉嫌股权代持。 有市场分析人士表示,注资来源于股东或股权模糊代持,追根溯源是股东的问题,但这关系到安责任险的资本金,也关系到后续保险业务能否正常开展的问题。 作为我国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主要以责任保险为专业特色,成立之时也被多方寄予厚望。只是,其引为特色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占比并不高,近年来的综合成本率也是居高不下。 数据显示,长安责任保险2017年净利润为-1.95亿元。对于亏损原因,其官方表示,主要是因为清理以前年度投资资产浮亏,财务投资收益与预算目标差异较大所致。 新浪财经注意到,长安责任保险在其11年的发展历程中仅有4年实现盈利,分别为2012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1400万元、574万元、1503万元和830万元,合计为4307万元。而2017年净亏损额已远超以上4年盈利之和。 对于长安责任保险后续如何执行监管要求,落实增资事项等问题,新浪财经将持续关注。 [详情]

新浪财经 | 2019年01月15日 07:10
银保监会发监管函责令长安责任保险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1月15日 07:07
踩雷P2P后偿付能力下滑 长安责任保险被责令增资
踩雷P2P后偿付能力下滑 长安责任保险被责令增资

  昨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对长安责任保险的监管函(监管函〔2018〕74号),并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责令增资等三大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经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二是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三是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银保监会将视长安责任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实际上,长安责任偿付能力下滑与踩雷P2P有关。据媒体报道,长安责任保险与P2P平台合作的业务赔付增多,并可能先赔付(有底层资产可以追偿)数亿元。由于巨额赔付导致偿付能力大幅下滑,从二季度末的152.3%降至三季度末的-41.5%。 长安责任保险也在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公司将密切跟进追偿资产的追偿处置进展,根据各平台实际追偿处置情况,在去年年底之前对全年应收代位追偿款逐项再次进行可回收性评估,确保追偿资产价值准确、合理,真实反映业务风险。 前不久,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长安责任保险2016年资本补充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并指出,长安责任保险去年前三季度合并口径亏损近7.62亿元,所有者权益由去年年初的7.16亿元大幅下降至-1.06亿元。公司信用品质下滑,因此,中债资信对长安责任保险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决定将其主体信用等级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将债项等级由“A-”下调为“BBB+”。 同样,去年12月25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发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2018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将长安责任保险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评级展望由稳定调为负面。 对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长安责任保险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针对去年三季度偿付能力不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补充资本金,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与此同时,公司也加强了风险管控力度:一是,业务管理方面,公司下发了《再保临分业务管理办法》、《再保险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范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实现业务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公司管理方面,下发了《分支机构筹建费用管理办法(2018年版)》等文件,对总公司各部门处室架构进行了梳理优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充分调动总公司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经营积极性;三是,风险核查方面,公司开展了信用保证保险专项自查和落实商业车险费率监管要求两项工作。 流动性方面,长安责任在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目前公司仍然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公司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会进一步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防范公司流动性风险的发生。[详情]

证券日报 | 2019年01月15日 01:44
被“履约险”坑惨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亮“红灯”
被“履约险”坑惨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亮“红灯”

  1月14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开了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的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该公司因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被银保监会责令增资扩股,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为何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告急”?监管措施之下,会对该公司产生何种影响? 偿付能力“告急” 银保监会的处罚,还得从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三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报告说起。 2018年11月,长安责任保险延迟近两周披露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该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由二季度的76.1%下降至-41.5%,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则由152.3%下降至-41.5%,远远低于监管要求。 ▲来源: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记者注意到,该公司一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86.3%、172.6%,在第二季度就已开始出现下滑。 据了解,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状况指标,按照规定达标线为10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则是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达标线为50%。 因此,长安责任保险遭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调低多项评级。其中,主体信用等级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债项等级由“A-”下调为“BBB+”。 对于综合偿付能力指标下降,长安责任保险当时解释称,2018年以来,一方面是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公司投资出现亏损;另一方面,在去杠杆等金融调控背景下,社会融资信用紧缩,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成本上升,导致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垫款。主要受影响的业务包括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融资、个人车辆抵押贷款融资和汽车消费分期融资等保证保险业务。 被网贷“履约险”坑惨 从长安责任保险此前的解释中不难看出,拖累其偿付能力的“罪魁祸首”无疑是保证保险业务。 2017年底,为“侨兴债”提供保证保险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在监管层的三令五申下,该类风险有所下降。 然而,长安责任保险并未及时吸取他人教训,因提供网贷履约险而“踩雷”多家网贷平台。 按《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 据相关媒体报道,长安责任险在偿付能力仅为76%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大规模的网贷责任承保。与此同时,与长安责任保险合作的10多家P2P平台中,多家平台属于待收规模较小的P2P平台,且仍未接入银行存管。 2018年12月初,长安责任保险被曝因遭遇P2P爆雷潮,其前期销售的履约保证保险赔款累计支出已近20亿元。值得注意的是,据媒体报道,长安责任未了的保险责任余额仍有22亿元。 2018年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对保证保险业务计提减值准备及准备金约4亿元。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安责任保险由于长期受制于市场环境,其责任险业务的发展缓慢。因此,长安责任保险踩雷P2P也是由于该公司希望通过创新保险产品,推出P2P网贷履约保证险等融资型保证保险业务来拓宽业务,以促进该公司的发展。 从保险业务收入来看,2015年至2017年,其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1.17亿元、2.07亿元、2.19亿元,分别占保险业务收入的4.14%、6.5%、7%,而责任险承保利润分别为-1101万元、-100万元、-3475万元。 净利润方面,2013年至2017年,长安责任保险的净利润分别为-1.52亿元、574万元、1503万元、830万元和-1.95亿元。 进入2018年,亏损现状依旧未改善。2018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长安责任保险净利亏损已达到1.31亿元。进入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其披露的净利润状态仍处于亏损中,并未出现明显转机。 三项监管措施来袭 在偿付能力不达标、业务开展不顺遂等因素推动下,长安责任保险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被定为D类,并收到了银保监会的监管函。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我会将视你公司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银保监会称。 目前,这些监管措施落实得如何呢? 对于停止增设分支机构一项,有分析称,就现状来看,停设分支机构对长安责任保险影响不大。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该公司在北京、山东、湖南、福建、江苏等15个省市地区经营业务。 就后续增资情况,长安责任保险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正在紧锣密鼓落实中。” 上述相关负责人在采访中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强调,目前该公司现金流正常,现金性资产充足,能够确保长安责任保险履行正常理赔义务,有效保证公司客户权益,并且公司的各项理赔工作都在如常进行中。 股东方面,长安责任保险共有14家股东,其中国有持股比例仅为17.58%,民间资本占比高。有分析称,部分股东缺乏保险业的相关经验,或许会增加保险公司后续发展的难度。 ▲来源: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延伸阅读】 信用保证险遭遇严监管 2014年,“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合作模式就已开始为多家网贷平台所借鉴。但是,在近些年,银保监会逐步加强对网贷平台与保证保险的监管。 2016年1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等。 2016年12月,原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从产品开发、保险金额控制、承保能力等多方面加强监管。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专门针对“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稳健审慎、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等。 2018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通报检查此项高风险业务。 (国际金融报见习记者 任伊然)[详情]

国际金融报 | 2019年01月15日 00:05
长安责任保险被P2P害惨 实际资本全亏还倒贴2亿元
长安责任保险被P2P害惨 实际资本全亏还倒贴2亿元

  长安责任保险被P2P“害惨”了!实际资本全亏 还倒贴2亿 中国基金报 尽管去年夏天P2P的“雷潮”已经过去,但是它带来的冲击仍在。 在那场风波中,投资者乃至上市公司都无法独善其身,保险公司也不例外。因提供网贷履约险而踩雷,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一个季度之内直接从76.1%下降至-41.5%,偿付能力不达标。 近日,银保监会向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监管函,责令其增资,同时要求其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公开资料显示,长安责任保险总部设在北京。其发起股东有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等。 偿付能力降至-41.50% 风险综合评级由B类降至D类 1月14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对长安责任保险的监管函,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 另外,公司的实际资本为-2.2亿。 顾名思义,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达标线分别为100%和50%。由此来看,长江责任保险偿付能力远远低于监管要求。 对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长安责任保险对外解释称,一方面是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公司投资出现亏损。另一方面,去杠杆等金融调控背景下,社会融资信用紧缩,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成本上升,导致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垫款。 此外,根据监管函,长江责任保险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而公司在银保监会2018年第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评价中,被评定为B类。才三个月的时间,评级就从B类直降至D类。 不仅如此,在此之前,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去年12月发布的长安责任保险2016年资本补充债券跟踪评级中,已将长安责任保险的主体信用等级为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将债项等级由“A-”下调为“BBB+”。 中债资信称,长安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业务大量垫款,计提大额减值准备,追偿回收金及时间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由于大量现金流出,公可出售大规模金资产,投资状况明显恶化,流动性压力较大。 具体而言,长安保证保险对保证保险业务计提减值准各及准备金约4亿元,导致当期亏幅增加。 受到今年宏观经济下行及去杠杆政策影响,保证保险业务垫付资金较往年大幅上升,2018年前3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支付原保验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流出为26.33亿元,而去年同期该金额仅为12.14亿元,现金流大额流出主要由于信用保证业务垫付资金。 与此同时,长安责任保险形成大规模应收代位追偿款,截至2018年9月末,应收代位追偿款由年初2.14亿元大幅上升至10.82亿元。虽然长安责任保险开展信用保证业务可通过处置或转让资产追回款,弥补部分代付损失,但回收的金额和时间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且近期资产价格处于下行阶段,市场交易活跃度下滑,短期内变现大量资产,处置回收难度加大,需持续关注资产处置进度及回收情况。 曾与多家网贷平台就履约保证险达成合作 长安保险在履约险合作对象的选择方面似乎显得十分“大方”。公开资料显示,在与长安责任保险合作的10多家P2P平台中,包括:存利网、精融汇、土豆金服、融金所、微财富、钱保姆、好利网、予财网、和信贷、邦融汇等。 这些平台多属于待收规模较小的P2P平台,甚至有多家仍未接入银行存款。目前,多家已经停业、或者被经侦介入。 其中,钱保姆实控人等4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融金所去年发布项目逾期公告自筹垫付资金2.3亿,好利网去年同样出现兑付困难。 银保监会责令增资公司回应称正落实 监管函指出,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对此,长安责任保险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正严格执行监管要求,落实增资事项。目前能够确保公司正常履行理赔义务,保障公司客户权益。 被网贷“履约险”拖下水赔付巨资 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保险增资的背后是其净资产的骤降。2018年三季报显示,截止三季度末,长安责任保险净资产为1722.7万元,而上季度末,这个数字还为6.38亿元。 仅仅三个月的时间,不仅亏损加大,净资产也直接减少了6.21亿元。值得注意的是,这段时间和网贷平台“雷潮”爆发的时间恰好吻合。 自2015年起,长江责任保险开展了个人房产、个人车辆抵押贷款融资和汽车消费分期融资等保证保险业务,在2015年至2017年这3年间,公司与超过10家网贷平台就履约保证险达成合作,如好利网、土豆金服、融金所和微财富等。而这些平台多属于待收规模较小的P2P平台,甚至有多家仍未接入银行存管。 2018年夏天,网贷行业开始爆发“”暴雷潮”,不断有平台出现跑路失联、兑付困难,7月达到峰值,超200家平台出事。倒下的很多是贷款余额在十几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大平台,更不乏个别曾经声名显赫的“头部平台”。 网贷行业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直接波及到了长江责任保险公司。公司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有所上升。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为多家P2P兜底“履约险”。 巨额的赔付压力让公司的经营遭遇巨大压力。基金君查询长安责任保险近五年的年报发现,2013年至2017年,长安责任保险的净利润分别为-1.52亿元、574万元、1503万元、830万元和-1.95亿元。进入2018年,长安责任保险亏损幅度有逐渐加大的趋势,截止2018年三季度,公司的亏损由二季度的2008万元扩大至6.05亿元。 事实上,让长江责任保险栽了一个跟头的“履约险”此前多出现在网贷平台的宣传中。据了解,履约险主要采取担保抵押的方式,一般以抵押品评估价7折的水平签署保单。一旦借款人违约,由保险公司向债权人先行垫付。此后,保险公司再向债务人追讨欠款或质押价值或对担保变现。这种“履约保证保险+第三方反担保”模式往往是大型网贷平台与大型保险公司合作的常见模式。 不过,在近年来的多个监管文件中,银保监会并不鼓励保险公司为网贷平台过度背书。2018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通报检查这项高风险业务。 长江责任保险表示,公司已经在三季度末停止了与所有P2P公司的合作,不再产生新的履约保险险保单,目前所有问题已书面上报监管部门,并已经开始进行资产处置,加快清收。[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1月14日 23:33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低于红线 风险评级被定为D类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低于红线 风险评级被定为D类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低于红线 被责令增资、禁新业务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 袁园 1月14日,针对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的现象,银保监会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监管函。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据此,银保监会要求长安责任保险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同时,该公司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此外,该公司还需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风险综合评级被定为D类 银保监会的处罚,还得从2018年三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报告说起。2018年10月末,长安责任保险本该按时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延期了,延期原因:为准确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公司正在对部分承保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审慎评估。公司最迟于2018年11月14日披露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信息。 半个月过去了,长安责任保险的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终于出炉了。但数据却有些难看。长安责任保险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由二季度的76.1%下降至-41.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则由152.3%下降至-41.5%,远远低于监管要求。 对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长安责任保险解释称,今年以来,一方面是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公司投资出现亏损。另一方面,去杠杆等金融调控背景下,社会融资信用紧缩,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成本上升,导致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垫款。主要受影响的业务包括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融资、个人车辆抵押贷款融资和汽车消费分期融资等保证保险业务,即P2P网贷履约保证险。 在偿付能力不达标、业务开展不顺利等因素的推动下,长安责任保险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被定为D类,并收到了银保监会的监管函。银保监会要求长安责任保险尽快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将视长安责任保险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银保监会表示。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正在紧锣密鼓落实中。”长安责任保险方面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公司现金流正常,现金性资产充足,能够确保公司履行正常理赔义务,有效保证公司客户权益,公司的各项理赔工作如常进行。 股权、踩雷P2P等问题不断 公开资料显示,长安责任保险是由住建部牵头、10部委共同支持组建成立。2007年9月获批开业,总部设在北京。其发起股东有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等,经过6次增资,注册资本目前为162154万元。作为贯彻1996年《质量振兴纲要》的重要举措之一,长安责任保险的成立,被各方寄予厚望。 但在实际运营中,长安责任保险的发展却并非是一帆风顺。记者查询长安责任保险近5年的年报发现,2013年至2017年长安责任保险的净利润分别为-1.52亿元、574万元、1503万元、830万元和-1.95亿元。 进入2018年,长安责任保险亏损现状依旧未改善,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其净利亏损已经达到1.31亿元,与2017年全年亏损金额已经相差无几。进入二季度、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披露的净利润状态仍处于亏损中,并未出现转机。 随之而来的还有其他一系列问题。2018年5月,银保监会下发问询函,要求长安责任保险股东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就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东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作出说明;2018年10月,因评估业务延迟披露偿付能力报告,后又因为偿付能力不达标而备受关注;2018年12月,其又被爆出踩雷P2P。 在股权、偿付能力、业务开展的挤压下,长安责任保险的信用评级也被下调。2018年12月25日,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资信)发布了长安责任保险2016年资本补充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并指出,长安责任保险前三季度合并口径亏损近7.62亿元,所有者权益由年初的7.16亿元大幅下降至-1.06亿元。公司信用品质下滑,因此,中债资信对长安责任保险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决定将其主体信用等级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将债项等级由“A-”下调为“BBB+”。[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1月14日 23:20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低于红线 被责令增资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低于红线 被责令增资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月14日,针对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的现象,银保监会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监管函。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每经记者 袁园    实习编辑 卢九安     图片来源:摄图网 1月14日,针对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的现象,银保监会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监管函。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据此,银保监会要求长安责任保险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同时,该公司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此外,该公司还需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风险综合评级被定为D类 银保监会的处罚,还得从2018年三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报告说起。2018年10月末,长安责任保险本该按时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延期了,延期原因:原定于10月30日披露的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信息。为准确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公司正在对部分承保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审慎评估。公司最迟于2018年11月14日披露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信息。 半个月过去了,长安责任保险的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终于出炉了。但数据却有些难看。据长安责任保险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由二季度的76.1%下降至-41.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则由152.3%下降至-41.5%,远远低于监管要求。 对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长安责任保险解释称,今年以来,一方面是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公司投资出现亏损。另一方面,去杠杆等金融调控背景下,社会融资信用紧缩,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成本上升,导致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垫款。主要受影响的业务包括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融资、个人车辆抵押贷款融资和汽车消费分期融资等保证保险业务,即P2P网贷履约保证险。 在偿付能力不达标、业务开展不顺利等因素的推动下,长安责任保险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被定为D类,并收到了银保监会的监管函。银保监会表示,要求长安责任保险尽快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将视长安责任保险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银保监会表示。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正在紧锣密鼓落实中。”长安责任保险方面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公司现金流正常,现金性资产充足,能够确保公司履行正常理赔义务,有效保证公司客户权益,公司的各项理赔工作如常进行。 股权、踩雷P2P等问题不断 公开资料显示,长安责任保险是由住建部牵头、十部委共同支持组建成立。2007年9月获批开业,总部设在北京。其发起股东有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等,经过6次增资,注册资本目前为162154万元。作为贯彻1996年《质量振兴纲要》的重要举措之一,长安责任保险的成立,被各方寄予厚望。 但在实际运营中,长安责任保险的发展却并非是一帆风顺。记者查询长安责任保险近五年的年报发现,2013年至2017年长安责任保险的净利润分别为-1.52亿元、574万元、1503万元、830万元和-1.95亿元。 进入2018年,长安责任保险亏损现状依旧未改善,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其净利亏损已经达到1.31亿元,与2017年全年亏损金额已经所差无几。进入二季度、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披露的净利润状态仍处于亏损中,并未出现转机。 随之而来的还有其他一系列问题。2018年5月,银保监会下发问询函,要求长安责任保险股东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就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东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作出说明;2018年10月,因评估业务延迟披露偿付能力报告,后又因为偿付能力不达标而备受关注;2018年12月,其又被爆出踩雷P2P。 在股权、偿付能力、业务开展的挤压下,长安责任保险的信用评级也被下调。2018年12月25日,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资信”)发布了长安责任保险2016年资本补充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并指出,长安责任保险前三季度合并口径亏损近7.62亿元,所有者权益由年初的7.16亿元大幅下降至-1.06亿元。公司信用品质下滑,因此,中债资信对长安责任保险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决定将其主体信用等级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将债项等级由“A-”下调为“BBB+”。[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1月14日 21:32
长安责任保险被下监管函 车险和责任险之外业务被停
长安责任保险被下监管函 车险和责任险之外业务被停

  来源:券商中国 这是一个保险公司因非车险经营管理不到位影响到偿付能力,进而收到监管函的案例。 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监管函,因其资本金不足,2018年3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为-41.50%),且风险综合评级降为最低的D类。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三项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资;除车险和责任保险外,暂停其他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并将视落实情况,决定是否有后续监管措施。 长安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在2018年3季度出现了“骤然下降”。在2018年2季度末时,其综合偿付能力为152.3%、核心偿付能力为76.1%,尚充足。根据长安责任保险方面所述,偿付能力有大幅下降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公司保证保险业务的赔款垫付增加,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及准备金约4亿元,由于公司资本金仅16.2亿,因此计提对偿付能力影响明显;二是公司投资出现亏损。 对于这一监管函,长安责任保险对券商中国记者回复称: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正在紧锣密鼓落实中。目前,公司现金流正常,现金性资产充足,能够确保公司履行正常理赔义务,有效保证公司客户权益,公司的各项理赔工作如常进行。 三项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2018年3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根据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下发监管函(监管函〔2018〕74号)。对该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监管函显示,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银保监会将视该公司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这份监管函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 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依据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规定。 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 B类公司的监管行为外,还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调整业务结构, 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限制商业性广告; (二) 限制业务范围, 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三) 责令调整资产结构或交易对手, 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四) 责令增加资本金, 限制向股东分红; (五) 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六) 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对 D 类公司,除可采取对 C 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整顿、 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以及原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大幅下降,风险综合评级从B降至D 可以说,长安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是“突然不达标”的。在2018年3季度以前,其偿付能力都属于达标范畴,距离红线也有一定空间。 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2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为152.3%、核心偿付能力为76.1%,均高于监管要求——分别为100%、50%。到2018年3季度,两项偿付能力指标均大幅降至-41.5%。 根据长安责任保险的表述,偿付能力大幅下降,原因主要有两点。 其一,2018年以来,在去杠杆等金融调控政策的大背景下,社会融资的信用明显紧缩,公司的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有所上升,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款垫付。2018年3季度,公司本着谨慎评估、审慎反映业务风险的原则,对相关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计提了减值准备及准备金约4亿元。 而由于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仅有16.2亿元,因此计提4亿元的准备金,对其偿付能力影响明显。 其二,受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影响,公司投资出现亏损。 同时,其风险综合评级也从2018年第2季度的B类,直接降至2018年3季度的D类。即,从偿付能力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变成偿付能力不达标,且上述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 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原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个监管类别: A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B 类公司: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 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C 类公司: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 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 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D 类公司: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 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 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增资事项落实中 对于银保监会下发的监管函,长安责任保险称: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正在紧锣密鼓落实中。目前,公司现金流正常,现金性资产充足,能够确保公司履行正常理赔义务,有效保证公司客户权益,公司的各项理赔工作如常进行。 去年底,在发布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后,长安责任保险即对外表示,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正抓紧按照董事会通过的增资扩股方案,落实增加注册资本补充偿付能力工作。 同时,长安责任保险表示,公司上述保证保险业务的存量风险已经大幅下降至期初的十分之一以下,风险基本释放。 长安责任保险是我国唯一的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十部委共同支持组建成立。2007年9月29日经原保监会批准开业,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2亿元。该公司主要以责任保险为特色,经营范围还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非车险业务风险受到财险行业重视 而包括长安责任保险“失蹄”信用保证保险案例在内,财产险行业近两年在非车险业务领域暴露出的风险事件,让财险业内开始重视非车险业务的“冒险”代价。 由于新车销量下滑叠加商业车险费改,车险市场不好做是财险公司的共同判断。基于此,各家财险公司开始在竞争车险市场的同时,逐渐发力非车险业务,认为增量可以在非车险里体现,“非车险可能比车险的机会更大”。 “财险行业未来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我们对风险认知的浅薄,造成保险变成冒险。”太保产险董事长顾越最近就在一个行业活动中发表观点称,财险行业下一波风险并不是来自于车险的所谓市场竞争乱象,最大的挑战来自于非车险的风险定价能力、以及后端的风险转移能力。 顾越所指的财险行业未来最大的风险并不是车险,而是转向非车险过程中,对风险认知不足造成“冒险”,包括风险治理、交易对手风险累积、资本约束下的偿付能力等。从国家层面讲,也有可能造成中国风险无法分散到全球市场所带来的集中风险。 不少资深财险人士也有类似观点。例如,瑞士再保险中国区总裁陈东辉就表示,对于财险公司来说,非车险的经营与车险存在明显差异。他用更形象的话解释,“车险冒一下险也就是多亏损两年的问题,非车险冒一下险就有可能一下子把‘裤子’输没了;另外,车险的冒险自己都是知道的,非车险的冒险自己经常并不知道,或者等知道已经晚了。” 顾越认为,财产险行业对风险管理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在这样的环境变化中,特别是经营方向从车险转向非车险业务,风险管理是考验财产险行业竞争力的关键核心,财险行业需要具备风险定价、风险转移两大能力。[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19年01月14日 20:28
长安责任险频踩雷P2P偿付能力亮红灯 被责令增资
长安责任险频踩雷P2P偿付能力亮红灯 被责令增资

  频繁踩雷P2P后偿付能力亮“红灯”,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险增资并禁止新业务 记者 | 苗艺伟 长安责任险因提供网贷履约险而“踩雷”多家网贷平台。 1月14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开了向长安责任险下发的监管函,责令其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 此前,长安责任险因提供网贷履约险而“踩雷”多家网贷平台,该公司已为多家P2P兜底“履约险”赔付近20亿元,还有未了余额接近22亿元。这家成立超过十年、亏损多年的小型责任险公司长安责任险再次刷新了保证保险“踩雷”金额。 银保监会官网向长安责任险下发的监管函显示: 2018年3季度,长安责任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要求该公司: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对此,长安责任险也在第三季度报告中表示,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现状,正抓紧按照董事会通过的增资扩股方案,落实增加注册资本补充偿付能力工作。该公司已经在三季度末停止了与所有P2P公司的合作,不再产生新的履约保险险保单,目前所有问题已书面上报监管部门,目前已经开始进行资产处置,与律师、法院等加强合作,加快清收,以提高效率。 网贷平台与保证保险合作并非一个新话题。早在2014年,“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合作模式便已经为多家网贷平台所借鉴,但在近年来的多个监管文件中,银保监会并不鼓励保险公司为网贷平台过度背书。 据界面新闻记者统计,与网贷平台合作“履约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带有兜底性质的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保险行业内的一项新兴业务,业内头部保险公司中国人保、平安财险、太平财险都纷纷参与其中,但由于综合偿付能力低于监管红线,目前,安心财险、天安财险、长安责任已在2018年暂停了该业务。 长安责任险注册资本16.21亿元,股东包括了上海建工集团、北京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能控股等11家多个建筑行业股东,股权相对较为分散。针对长安责任险的增资计划,据财联社报道,长安责任拟增资10亿元以上,新的增资方案已经通过董事会批准,但目前仍有操作细节仍在斟酌。[详情]

长安责任保险被银保监会下发监管函 多项新业务暂停
长安责任保险被银保监会下发监管函 多项新业务暂停

  长安责任保险被暂停多项新业务 证券时报记者 刘敬元 1月14日,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监管函,因其资本金不足且风险综合评级为D级,责令其增资,并暂停了除车险和责任保险外的其他新业务,同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长安责任保险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正紧密落实增资事项。 三项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根据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对其下发监管函,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监管函显示,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银保监会将视该公司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这份监管函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 对于这一监管函,长安责任保险对记者回复称,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正在紧锣密鼓落实中。目前,公司现金流正常,现金性资产充足,能够确保公司履行正常理赔义务,公司的各项理赔工作如常进行。 偿付能力大幅下降 长安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是“突然不达标”的。在2018年三季度以前,其偿付能力都属于达标范畴,距离红线也有一定距离。 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二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为152.3%、核心偿付能力为76.1%,均高于监管要求——分别为100%、50%。但是,到2018年三季度,两项偿付能力指标均大幅降至-41.50%。 根据长安责任保险的表述,偿付能力大幅下降,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2018年以来,在去杠杆等金融调控政策的大背景下,社会融资的信用明显紧缩,公司的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有所上升,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款垫付。2018年三季度,公司本着谨慎评估、审慎反映业务风险的原则,对相关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计提了减值准备及准备金约4亿元。 由于长安责任保险的注册资本金仅有16.2亿元,因此计提4亿元的准备金,对其偿付能力影响明显。不过,该公司去年四季度表示,公司上述保证保险业务的存量风险已大幅下降至期初的十分之一以下,风险基本释放。 此外,受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影响,该公司投资出现亏损。其风险综合评级也从2018年第二季度的B类,直接降至三季度的D类。即,从偿付能力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变成偿付能力不达标,且上述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详情]

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偿付能力暴跌 资本金何时补位
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偿付能力暴跌 资本金何时补位

  来源:新浪金融研究院(ID:sina_jinrong) 文 张正一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问题又被曝在镁光灯下。 1月14日,银保监会披露对长安责任保险的监管函,针对其目前偿付能力不达标现象采取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保险增加资本金并完成增资扩股工作,长安责任保险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同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长安责任保险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司正严格执行监管要求,落实增资事项。目前能够确保公司正常履行理赔义务,保障公司客户权益。 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这封监管函无疑为命运多舛的长安责任保险敲定了先补充资再发展业务的节奏。 核心偿付能力大幅下跌 踩雷P2P已赔付20亿 随着互联网金融潮流的袭来,P2P一时风靡,引来不少保险公司跟风,与网贷平台的合作。后P2P平台成为危险地带,承保此类业务的保险公司因此受到牵连,长安责任保险就是其中之一。 2018年12月,长安责任保险与P2P平台合作的业务,被曝出赔付明显增多的情况,已累计赔款支出近20亿元,未了的保险责任余额仍有22亿元。 虽然长安责任保险未对此事作出正面回应,但在延期到达监管上限15天后,长安责任保险公布了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从二季度的76.1%和152.3%大跌,均为-41.5%。 无独有偶,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更新的长安责任保险2016年资本补充债券跟踪评级显示,由于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财务状况大幅恶化,信用品质下滑,随即对其开展本次不定期跟踪评级,决定将其主体信用等级为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将债项等级由“A-”下调为“BBB+”。 对于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滑落至-41.5%的情况,长安责任保险向媒体解释,自2015年起,公司开展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融资、个人车辆抵押贷款融资和汽车消费分期融资等保证保险业务。2018年以来,社会融资的信用明显紧缩,逾期还款有所上升,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款垫付。 据了解,长安责任保险所受到影响的业务——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融资等三项,被指主要为P2P网贷履约保证险。 履约保证险意味着,如果借款人兑付逾期,网贷平台为逾期项目购买履约保险,保险公司就要按照保单约定赔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履约保证险被认为是为P2P平台背书最有力的险种,也是对投资人利益保障最大的保险。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跌,对其未来能否赔付未了的保险责任余额22亿元,市场也不乏有诸多讨论的声音。 有业内人士刘先生对新浪财经分析,“保险公司负担未来赔付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一是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二是公司的股东权益(即净资产)。如果长安责任各类准备金计提充足,那问题不是很大;如果准备金充足,净资产很低的话,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差。 股权代持乱象丛生 大股东代持遭问询 2018年3月6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经过两轮修订最终落地。监管政策逐步补位,不合规资金变身资本金被杜绝,曾经保险公司的股东模糊代持的行为也被一一披露出来。 2018年5月9日,银保监会向长安保险第一大股东长安担保下发问询函,就此前长安保险增资一事,说明认购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又是否与泰山金建存在关联关系出具说明,于5月15日前书面报送银保监会。 该事件缘起于2012年3月,泰山金建与天津中方荣信签署协议,为中方荣信代持长安保险1.5亿股股份。至2018年1月,泰山金建此前认购的1.05亿股,因为资金来源违反规定,被银保监会撤销行政许可。 2018年4月,更有民事判决书显示,长安担保此前与北京世纪华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共计转让长安保险6000万股给予后者。而该6000万股却“寄放”在北京林氏房地产、泰山金建等三家股东手中,涉嫌股权代持。 有市场分析人士表示,注资来源于股东或股权模糊代持,追根溯源是股东的问题,但这关系到安责任险的资本金,也关系到后续保险业务能否正常开展的问题。 作为我国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主要以责任保险为专业特色,成立之时也被多方寄予厚望。只是,其引为特色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占比并不高,近年来的综合成本率也是居高不下。 数据显示,长安责任保险2017年净利润为-1.95亿元。对于亏损原因,其官方表示,主要是因为清理以前年度投资资产浮亏,财务投资收益与预算目标差异较大所致。 新浪财经注意到,长安责任保险在其11年的发展历程中仅有4年实现盈利,分别为2012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1400万元、574万元、1503万元和830万元,合计为4307万元。而2017年净亏损额已远超以上4年盈利之和。 对于长安责任保险后续如何执行监管要求,落实增资事项等问题,新浪财经将持续关注。 [详情]

银保监会发监管函责令长安责任保险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银保监会发监管函责令长安责任保险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险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金融时报 记者 付秋实 本报讯 记者付秋实报道 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险”)的监管函。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该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相关规定,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险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银保监会将根据长安责任险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详情]

踩雷P2P后偿付能力下滑 长安责任保险被责令增资
踩雷P2P后偿付能力下滑 长安责任保险被责令增资

  昨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对长安责任保险的监管函(监管函〔2018〕74号),并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责令增资等三大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经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二是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三是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银保监会将视长安责任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实际上,长安责任偿付能力下滑与踩雷P2P有关。据媒体报道,长安责任保险与P2P平台合作的业务赔付增多,并可能先赔付(有底层资产可以追偿)数亿元。由于巨额赔付导致偿付能力大幅下滑,从二季度末的152.3%降至三季度末的-41.5%。 长安责任保险也在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公司将密切跟进追偿资产的追偿处置进展,根据各平台实际追偿处置情况,在去年年底之前对全年应收代位追偿款逐项再次进行可回收性评估,确保追偿资产价值准确、合理,真实反映业务风险。 前不久,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长安责任保险2016年资本补充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并指出,长安责任保险去年前三季度合并口径亏损近7.62亿元,所有者权益由去年年初的7.16亿元大幅下降至-1.06亿元。公司信用品质下滑,因此,中债资信对长安责任保险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决定将其主体信用等级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将债项等级由“A-”下调为“BBB+”。 同样,去年12月25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发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2018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将长安责任保险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评级展望由稳定调为负面。 对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长安责任保险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针对去年三季度偿付能力不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补充资本金,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与此同时,公司也加强了风险管控力度:一是,业务管理方面,公司下发了《再保临分业务管理办法》、《再保险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范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实现业务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公司管理方面,下发了《分支机构筹建费用管理办法(2018年版)》等文件,对总公司各部门处室架构进行了梳理优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充分调动总公司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经营积极性;三是,风险核查方面,公司开展了信用保证保险专项自查和落实商业车险费率监管要求两项工作。 流动性方面,长安责任在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目前公司仍然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公司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会进一步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防范公司流动性风险的发生。[详情]

被“履约险”坑惨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亮“红灯”
被“履约险”坑惨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亮“红灯”

  1月14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开了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的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该公司因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被银保监会责令增资扩股,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为何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告急”?监管措施之下,会对该公司产生何种影响? 偿付能力“告急” 银保监会的处罚,还得从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三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报告说起。 2018年11月,长安责任保险延迟近两周披露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该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由二季度的76.1%下降至-41.5%,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则由152.3%下降至-41.5%,远远低于监管要求。 ▲来源: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记者注意到,该公司一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86.3%、172.6%,在第二季度就已开始出现下滑。 据了解,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状况指标,按照规定达标线为10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则是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达标线为50%。 因此,长安责任保险遭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调低多项评级。其中,主体信用等级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债项等级由“A-”下调为“BBB+”。 对于综合偿付能力指标下降,长安责任保险当时解释称,2018年以来,一方面是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公司投资出现亏损;另一方面,在去杠杆等金融调控背景下,社会融资信用紧缩,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成本上升,导致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垫款。主要受影响的业务包括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融资、个人车辆抵押贷款融资和汽车消费分期融资等保证保险业务。 被网贷“履约险”坑惨 从长安责任保险此前的解释中不难看出,拖累其偿付能力的“罪魁祸首”无疑是保证保险业务。 2017年底,为“侨兴债”提供保证保险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在监管层的三令五申下,该类风险有所下降。 然而,长安责任保险并未及时吸取他人教训,因提供网贷履约险而“踩雷”多家网贷平台。 按《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 据相关媒体报道,长安责任险在偿付能力仅为76%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大规模的网贷责任承保。与此同时,与长安责任保险合作的10多家P2P平台中,多家平台属于待收规模较小的P2P平台,且仍未接入银行存管。 2018年12月初,长安责任保险被曝因遭遇P2P爆雷潮,其前期销售的履约保证保险赔款累计支出已近20亿元。值得注意的是,据媒体报道,长安责任未了的保险责任余额仍有22亿元。 2018年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对保证保险业务计提减值准备及准备金约4亿元。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安责任保险由于长期受制于市场环境,其责任险业务的发展缓慢。因此,长安责任保险踩雷P2P也是由于该公司希望通过创新保险产品,推出P2P网贷履约保证险等融资型保证保险业务来拓宽业务,以促进该公司的发展。 从保险业务收入来看,2015年至2017年,其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1.17亿元、2.07亿元、2.19亿元,分别占保险业务收入的4.14%、6.5%、7%,而责任险承保利润分别为-1101万元、-100万元、-3475万元。 净利润方面,2013年至2017年,长安责任保险的净利润分别为-1.52亿元、574万元、1503万元、830万元和-1.95亿元。 进入2018年,亏损现状依旧未改善。2018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长安责任保险净利亏损已达到1.31亿元。进入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其披露的净利润状态仍处于亏损中,并未出现明显转机。 三项监管措施来袭 在偿付能力不达标、业务开展不顺遂等因素推动下,长安责任保险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被定为D类,并收到了银保监会的监管函。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我会将视你公司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银保监会称。 目前,这些监管措施落实得如何呢? 对于停止增设分支机构一项,有分析称,就现状来看,停设分支机构对长安责任保险影响不大。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该公司在北京、山东、湖南、福建、江苏等15个省市地区经营业务。 就后续增资情况,长安责任保险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正在紧锣密鼓落实中。” 上述相关负责人在采访中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强调,目前该公司现金流正常,现金性资产充足,能够确保长安责任保险履行正常理赔义务,有效保证公司客户权益,并且公司的各项理赔工作都在如常进行中。 股东方面,长安责任保险共有14家股东,其中国有持股比例仅为17.58%,民间资本占比高。有分析称,部分股东缺乏保险业的相关经验,或许会增加保险公司后续发展的难度。 ▲来源: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延伸阅读】 信用保证险遭遇严监管 2014年,“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合作模式就已开始为多家网贷平台所借鉴。但是,在近些年,银保监会逐步加强对网贷平台与保证保险的监管。 2016年1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等。 2016年12月,原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从产品开发、保险金额控制、承保能力等多方面加强监管。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专门针对“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稳健审慎、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等。 2018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通报检查此项高风险业务。 (国际金融报见习记者 任伊然)[详情]

长安责任保险被P2P害惨 实际资本全亏还倒贴2亿元
长安责任保险被P2P害惨 实际资本全亏还倒贴2亿元

  长安责任保险被P2P“害惨”了!实际资本全亏 还倒贴2亿 中国基金报 尽管去年夏天P2P的“雷潮”已经过去,但是它带来的冲击仍在。 在那场风波中,投资者乃至上市公司都无法独善其身,保险公司也不例外。因提供网贷履约险而踩雷,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一个季度之内直接从76.1%下降至-41.5%,偿付能力不达标。 近日,银保监会向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监管函,责令其增资,同时要求其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公开资料显示,长安责任保险总部设在北京。其发起股东有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等。 偿付能力降至-41.50% 风险综合评级由B类降至D类 1月14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对长安责任保险的监管函,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 另外,公司的实际资本为-2.2亿。 顾名思义,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达标线分别为100%和50%。由此来看,长江责任保险偿付能力远远低于监管要求。 对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长安责任保险对外解释称,一方面是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公司投资出现亏损。另一方面,去杠杆等金融调控背景下,社会融资信用紧缩,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成本上升,导致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垫款。 此外,根据监管函,长江责任保险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而公司在银保监会2018年第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评价中,被评定为B类。才三个月的时间,评级就从B类直降至D类。 不仅如此,在此之前,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去年12月发布的长安责任保险2016年资本补充债券跟踪评级中,已将长安责任保险的主体信用等级为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将债项等级由“A-”下调为“BBB+”。 中债资信称,长安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业务大量垫款,计提大额减值准备,追偿回收金及时间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由于大量现金流出,公可出售大规模金资产,投资状况明显恶化,流动性压力较大。 具体而言,长安保证保险对保证保险业务计提减值准各及准备金约4亿元,导致当期亏幅增加。 受到今年宏观经济下行及去杠杆政策影响,保证保险业务垫付资金较往年大幅上升,2018年前3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支付原保验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流出为26.33亿元,而去年同期该金额仅为12.14亿元,现金流大额流出主要由于信用保证业务垫付资金。 与此同时,长安责任保险形成大规模应收代位追偿款,截至2018年9月末,应收代位追偿款由年初2.14亿元大幅上升至10.82亿元。虽然长安责任保险开展信用保证业务可通过处置或转让资产追回款,弥补部分代付损失,但回收的金额和时间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且近期资产价格处于下行阶段,市场交易活跃度下滑,短期内变现大量资产,处置回收难度加大,需持续关注资产处置进度及回收情况。 曾与多家网贷平台就履约保证险达成合作 长安保险在履约险合作对象的选择方面似乎显得十分“大方”。公开资料显示,在与长安责任保险合作的10多家P2P平台中,包括:存利网、精融汇、土豆金服、融金所、微财富、钱保姆、好利网、予财网、和信贷、邦融汇等。 这些平台多属于待收规模较小的P2P平台,甚至有多家仍未接入银行存款。目前,多家已经停业、或者被经侦介入。 其中,钱保姆实控人等4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融金所去年发布项目逾期公告自筹垫付资金2.3亿,好利网去年同样出现兑付困难。 银保监会责令增资公司回应称正落实 监管函指出,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对此,长安责任保险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正严格执行监管要求,落实增资事项。目前能够确保公司正常履行理赔义务,保障公司客户权益。 被网贷“履约险”拖下水赔付巨资 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保险增资的背后是其净资产的骤降。2018年三季报显示,截止三季度末,长安责任保险净资产为1722.7万元,而上季度末,这个数字还为6.38亿元。 仅仅三个月的时间,不仅亏损加大,净资产也直接减少了6.21亿元。值得注意的是,这段时间和网贷平台“雷潮”爆发的时间恰好吻合。 自2015年起,长江责任保险开展了个人房产、个人车辆抵押贷款融资和汽车消费分期融资等保证保险业务,在2015年至2017年这3年间,公司与超过10家网贷平台就履约保证险达成合作,如好利网、土豆金服、融金所和微财富等。而这些平台多属于待收规模较小的P2P平台,甚至有多家仍未接入银行存管。 2018年夏天,网贷行业开始爆发“”暴雷潮”,不断有平台出现跑路失联、兑付困难,7月达到峰值,超200家平台出事。倒下的很多是贷款余额在十几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大平台,更不乏个别曾经声名显赫的“头部平台”。 网贷行业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直接波及到了长江责任保险公司。公司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有所上升。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为多家P2P兜底“履约险”。 巨额的赔付压力让公司的经营遭遇巨大压力。基金君查询长安责任保险近五年的年报发现,2013年至2017年,长安责任保险的净利润分别为-1.52亿元、574万元、1503万元、830万元和-1.95亿元。进入2018年,长安责任保险亏损幅度有逐渐加大的趋势,截止2018年三季度,公司的亏损由二季度的2008万元扩大至6.05亿元。 事实上,让长江责任保险栽了一个跟头的“履约险”此前多出现在网贷平台的宣传中。据了解,履约险主要采取担保抵押的方式,一般以抵押品评估价7折的水平签署保单。一旦借款人违约,由保险公司向债权人先行垫付。此后,保险公司再向债务人追讨欠款或质押价值或对担保变现。这种“履约保证保险+第三方反担保”模式往往是大型网贷平台与大型保险公司合作的常见模式。 不过,在近年来的多个监管文件中,银保监会并不鼓励保险公司为网贷平台过度背书。2018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通报检查这项高风险业务。 长江责任保险表示,公司已经在三季度末停止了与所有P2P公司的合作,不再产生新的履约保险险保单,目前所有问题已书面上报监管部门,并已经开始进行资产处置,加快清收。[详情]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低于红线 风险评级被定为D类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低于红线 风险评级被定为D类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低于红线 被责令增资、禁新业务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 袁园 1月14日,针对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的现象,银保监会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监管函。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据此,银保监会要求长安责任保险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同时,该公司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此外,该公司还需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风险综合评级被定为D类 银保监会的处罚,还得从2018年三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报告说起。2018年10月末,长安责任保险本该按时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延期了,延期原因:为准确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公司正在对部分承保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审慎评估。公司最迟于2018年11月14日披露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信息。 半个月过去了,长安责任保险的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终于出炉了。但数据却有些难看。长安责任保险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由二季度的76.1%下降至-41.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则由152.3%下降至-41.5%,远远低于监管要求。 对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长安责任保险解释称,今年以来,一方面是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公司投资出现亏损。另一方面,去杠杆等金融调控背景下,社会融资信用紧缩,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成本上升,导致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垫款。主要受影响的业务包括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融资、个人车辆抵押贷款融资和汽车消费分期融资等保证保险业务,即P2P网贷履约保证险。 在偿付能力不达标、业务开展不顺利等因素的推动下,长安责任保险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被定为D类,并收到了银保监会的监管函。银保监会要求长安责任保险尽快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将视长安责任保险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银保监会表示。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正在紧锣密鼓落实中。”长安责任保险方面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公司现金流正常,现金性资产充足,能够确保公司履行正常理赔义务,有效保证公司客户权益,公司的各项理赔工作如常进行。 股权、踩雷P2P等问题不断 公开资料显示,长安责任保险是由住建部牵头、10部委共同支持组建成立。2007年9月获批开业,总部设在北京。其发起股东有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等,经过6次增资,注册资本目前为162154万元。作为贯彻1996年《质量振兴纲要》的重要举措之一,长安责任保险的成立,被各方寄予厚望。 但在实际运营中,长安责任保险的发展却并非是一帆风顺。记者查询长安责任保险近5年的年报发现,2013年至2017年长安责任保险的净利润分别为-1.52亿元、574万元、1503万元、830万元和-1.95亿元。 进入2018年,长安责任保险亏损现状依旧未改善,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其净利亏损已经达到1.31亿元,与2017年全年亏损金额已经相差无几。进入二季度、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披露的净利润状态仍处于亏损中,并未出现转机。 随之而来的还有其他一系列问题。2018年5月,银保监会下发问询函,要求长安责任保险股东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就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东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作出说明;2018年10月,因评估业务延迟披露偿付能力报告,后又因为偿付能力不达标而备受关注;2018年12月,其又被爆出踩雷P2P。 在股权、偿付能力、业务开展的挤压下,长安责任保险的信用评级也被下调。2018年12月25日,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资信)发布了长安责任保险2016年资本补充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并指出,长安责任保险前三季度合并口径亏损近7.62亿元,所有者权益由年初的7.16亿元大幅下降至-1.06亿元。公司信用品质下滑,因此,中债资信对长安责任保险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决定将其主体信用等级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将债项等级由“A-”下调为“BBB+”。[详情]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低于红线 被责令增资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低于红线 被责令增资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月14日,针对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的现象,银保监会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监管函。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每经记者 袁园    实习编辑 卢九安     图片来源:摄图网 1月14日,针对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的现象,银保监会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监管函。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据此,银保监会要求长安责任保险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同时,该公司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此外,该公司还需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风险综合评级被定为D类 银保监会的处罚,还得从2018年三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报告说起。2018年10月末,长安责任保险本该按时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延期了,延期原因:原定于10月30日披露的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信息。为准确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公司正在对部分承保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审慎评估。公司最迟于2018年11月14日披露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信息。 半个月过去了,长安责任保险的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终于出炉了。但数据却有些难看。据长安责任保险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由二季度的76.1%下降至-41.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则由152.3%下降至-41.5%,远远低于监管要求。 对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长安责任保险解释称,今年以来,一方面是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公司投资出现亏损。另一方面,去杠杆等金融调控背景下,社会融资信用紧缩,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成本上升,导致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垫款。主要受影响的业务包括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融资、个人车辆抵押贷款融资和汽车消费分期融资等保证保险业务,即P2P网贷履约保证险。 在偿付能力不达标、业务开展不顺利等因素的推动下,长安责任保险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被定为D类,并收到了银保监会的监管函。银保监会表示,要求长安责任保险尽快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将视长安责任保险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银保监会表示。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正在紧锣密鼓落实中。”长安责任保险方面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公司现金流正常,现金性资产充足,能够确保公司履行正常理赔义务,有效保证公司客户权益,公司的各项理赔工作如常进行。 股权、踩雷P2P等问题不断 公开资料显示,长安责任保险是由住建部牵头、十部委共同支持组建成立。2007年9月获批开业,总部设在北京。其发起股东有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等,经过6次增资,注册资本目前为162154万元。作为贯彻1996年《质量振兴纲要》的重要举措之一,长安责任保险的成立,被各方寄予厚望。 但在实际运营中,长安责任保险的发展却并非是一帆风顺。记者查询长安责任保险近五年的年报发现,2013年至2017年长安责任保险的净利润分别为-1.52亿元、574万元、1503万元、830万元和-1.95亿元。 进入2018年,长安责任保险亏损现状依旧未改善,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其净利亏损已经达到1.31亿元,与2017年全年亏损金额已经所差无几。进入二季度、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披露的净利润状态仍处于亏损中,并未出现转机。 随之而来的还有其他一系列问题。2018年5月,银保监会下发问询函,要求长安责任保险股东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就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东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作出说明;2018年10月,因评估业务延迟披露偿付能力报告,后又因为偿付能力不达标而备受关注;2018年12月,其又被爆出踩雷P2P。 在股权、偿付能力、业务开展的挤压下,长安责任保险的信用评级也被下调。2018年12月25日,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资信”)发布了长安责任保险2016年资本补充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并指出,长安责任保险前三季度合并口径亏损近7.62亿元,所有者权益由年初的7.16亿元大幅下降至-1.06亿元。公司信用品质下滑,因此,中债资信对长安责任保险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决定将其主体信用等级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将债项等级由“A-”下调为“BBB+”。[详情]

长安责任保险被下监管函 车险和责任险之外业务被停
长安责任保险被下监管函 车险和责任险之外业务被停

  来源:券商中国 这是一个保险公司因非车险经营管理不到位影响到偿付能力,进而收到监管函的案例。 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监管函,因其资本金不足,2018年3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为-41.50%),且风险综合评级降为最低的D类。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三项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资;除车险和责任保险外,暂停其他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并将视落实情况,决定是否有后续监管措施。 长安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在2018年3季度出现了“骤然下降”。在2018年2季度末时,其综合偿付能力为152.3%、核心偿付能力为76.1%,尚充足。根据长安责任保险方面所述,偿付能力有大幅下降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公司保证保险业务的赔款垫付增加,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及准备金约4亿元,由于公司资本金仅16.2亿,因此计提对偿付能力影响明显;二是公司投资出现亏损。 对于这一监管函,长安责任保险对券商中国记者回复称: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正在紧锣密鼓落实中。目前,公司现金流正常,现金性资产充足,能够确保公司履行正常理赔义务,有效保证公司客户权益,公司的各项理赔工作如常进行。 三项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2018年3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根据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下发监管函(监管函〔2018〕74号)。对该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监管函显示,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银保监会将视该公司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这份监管函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 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依据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规定。 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 B类公司的监管行为外,还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调整业务结构, 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限制商业性广告; (二) 限制业务范围, 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三) 责令调整资产结构或交易对手, 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四) 责令增加资本金, 限制向股东分红; (五) 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六) 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对 D 类公司,除可采取对 C 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整顿、 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以及原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大幅下降,风险综合评级从B降至D 可以说,长安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是“突然不达标”的。在2018年3季度以前,其偿付能力都属于达标范畴,距离红线也有一定空间。 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2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为152.3%、核心偿付能力为76.1%,均高于监管要求——分别为100%、50%。到2018年3季度,两项偿付能力指标均大幅降至-41.5%。 根据长安责任保险的表述,偿付能力大幅下降,原因主要有两点。 其一,2018年以来,在去杠杆等金融调控政策的大背景下,社会融资的信用明显紧缩,公司的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有所上升,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款垫付。2018年3季度,公司本着谨慎评估、审慎反映业务风险的原则,对相关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计提了减值准备及准备金约4亿元。 而由于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仅有16.2亿元,因此计提4亿元的准备金,对其偿付能力影响明显。 其二,受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影响,公司投资出现亏损。 同时,其风险综合评级也从2018年第2季度的B类,直接降至2018年3季度的D类。即,从偿付能力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变成偿付能力不达标,且上述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 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原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个监管类别: A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B 类公司: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 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C 类公司: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 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 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D 类公司: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 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 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增资事项落实中 对于银保监会下发的监管函,长安责任保险称: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正在紧锣密鼓落实中。目前,公司现金流正常,现金性资产充足,能够确保公司履行正常理赔义务,有效保证公司客户权益,公司的各项理赔工作如常进行。 去年底,在发布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后,长安责任保险即对外表示,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正抓紧按照董事会通过的增资扩股方案,落实增加注册资本补充偿付能力工作。 同时,长安责任保险表示,公司上述保证保险业务的存量风险已经大幅下降至期初的十分之一以下,风险基本释放。 长安责任保险是我国唯一的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十部委共同支持组建成立。2007年9月29日经原保监会批准开业,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2亿元。该公司主要以责任保险为特色,经营范围还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非车险业务风险受到财险行业重视 而包括长安责任保险“失蹄”信用保证保险案例在内,财产险行业近两年在非车险业务领域暴露出的风险事件,让财险业内开始重视非车险业务的“冒险”代价。 由于新车销量下滑叠加商业车险费改,车险市场不好做是财险公司的共同判断。基于此,各家财险公司开始在竞争车险市场的同时,逐渐发力非车险业务,认为增量可以在非车险里体现,“非车险可能比车险的机会更大”。 “财险行业未来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我们对风险认知的浅薄,造成保险变成冒险。”太保产险董事长顾越最近就在一个行业活动中发表观点称,财险行业下一波风险并不是来自于车险的所谓市场竞争乱象,最大的挑战来自于非车险的风险定价能力、以及后端的风险转移能力。 顾越所指的财险行业未来最大的风险并不是车险,而是转向非车险过程中,对风险认知不足造成“冒险”,包括风险治理、交易对手风险累积、资本约束下的偿付能力等。从国家层面讲,也有可能造成中国风险无法分散到全球市场所带来的集中风险。 不少资深财险人士也有类似观点。例如,瑞士再保险中国区总裁陈东辉就表示,对于财险公司来说,非车险的经营与车险存在明显差异。他用更形象的话解释,“车险冒一下险也就是多亏损两年的问题,非车险冒一下险就有可能一下子把‘裤子’输没了;另外,车险的冒险自己都是知道的,非车险的冒险自己经常并不知道,或者等知道已经晚了。” 顾越认为,财产险行业对风险管理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在这样的环境变化中,特别是经营方向从车险转向非车险业务,风险管理是考验财产险行业竞争力的关键核心,财险行业需要具备风险定价、风险转移两大能力。[详情]

长安责任险新年寒流 监管令牌敦促停设新机构
长安责任险新年寒流 监管令牌敦促停设新机构

  来源:A智慧保 该来的总要来,一时否认难避鬼门关,长安责任险三根稻草压身,新年遇寒流。1月14日,银保监会披露积压的牌令,新年首次披露监管函,长安责任险因偿付能力亮红灯,新机构开设被禁,部分新业务被停,增资扩股化解难题迫在眉睫。 银保监会新年下发监管函: 2019年1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监管函〔2018〕74号,给了长安责任险公司。 原 因: 2018年3季度,你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措 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二、长安责任险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依 据: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27条和第29条的相关规定,经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险采取以上监管措施。 落款: 2018年12月17日 这短短289字的监管函,对于长安责任险而言,犹如五雷轰顶。这个新年,长安责任险注定不好过,2019年注定要为增资疲于奔命。 究竟是哪几根稻草一环扣着一环,让长安责任险沦为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坐底为D类。我们向前一步一步扒一扒。 一 穿透股东,长安责任险被揪出来 由于监管政策的缺位,曾经保险公司的股东抱有侥幸心里,不合规的资金变身为资本金。2018年3月6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经过两轮修订最终落地。一方面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另一方面,对股东实施了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在穿透式监管方面,就包括一项资本的真实性。 基于此,在2018年1月,原保监会加大审查力度,对股东出资回溯审查,当月16日 ,原保监会针对长安责任和利安人寿下发两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为长安责任险股东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在2012年增资申请中,违规代持股份,以非自有资金出资,决定撤销2012年6月29日泰山金建增资长安责任险1.05亿股的许可。 继1月16日原保监会撤销长安责任险的增资批复之后,5月9日,整合后的银保监会把第一份问询函给了长安责任险。涉及到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有反映说其出资与问题股东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虽然这是股东的事情,但是事关长安责任险的资本金,而且是历史遗留问题 ,这在某种程也打乱了长安责任险的业务开展节奏。 二 穿透监管有前兆,诸多问题被查出 原保监会于2017年3月20日至3月28日对长安责任险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长安责任险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现对长安责任险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1 长安责任险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2 长安责任险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原保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3 长安责任险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强化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4 长安责任险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5 长安责任险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这其中,就包括股东变更不规范,股东违规投资入股。 三 踩雷惹麻烦,压垮偿付能力又一根稻草 当各家险企2018年三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纷纷披露之时,长安责任险却变得有些迟缓。果然不出所料,三季度的成绩单并不理想,其中最让人揪心就是偿付能力充足率。 2018年11月中旬,长安责任险在中保协官网披露的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1.5%,明显低于监管红线。该公司一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86.3%、172.6%,二季度就开始出现下滑,分别为76.1%和152.3%。三季度核心偿付能力溢额为-7.58亿元,该赤字是上一季度的6.16倍。 偿付能力在下降,净利也出现亏损。在亏损方面,长安责任险继2018年第一、第二季度分别亏损1.31亿元、2.01亿元之后,三季度亏损达到6.05亿元,几乎是上半年亏损数额的两倍。 这是否与一项保证保险业务相关呢?12月6日,有报道称长安责任险因遭遇P2P平台暴雷,前期销售的履约保证保险的赔款累计支出接近20亿元,还有22亿元的保险责任余额没有了结。虽然长安责任险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但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确涉及到了类似的业务出现了一些问题。 长安责任险在这一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公司收到了银保监下发的通知文,开展了信用保证保险专项自查,同时披露,公司按照谨慎评估、审慎反映的原则,评估信保业务风险,将密切跟进追偿资产的追偿处置进展,根据各平台实际追偿处置情况,在年底前对全年应收代位追偿款逐项再次进行可回收性评估,确保追偿资产价值准确、合理,真实反映业务风险。 四 现在,长安责任险又面临第三根稻草 压在长安责任险身上的第三根稻草,就是现在银保监会下发的监管函。 针对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不足,长安责任险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表示进一步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补充资本金,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与银保监会在监管函中的要求相一致。[详情]

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保险增资 公司回应称正落实
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保险增资 公司回应称正落实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记者谭谟晓)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向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监管函,并采取监管措施。长安责任保险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正按监管要求,积极落实增资事项。 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达标线分别为100%和50%。 监管函显示,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保险增加资本金并完成增资扩股工作,长安责任保险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同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长安责任保险负责人表示,公司正严格执行监管要求,落实增资事项。目前能够确保公司正常履行理赔义务,保障公司客户权益。 (本文来自于新华网)[详情]

长安责任保险被责令增资 偿付能力充足率跌至-41%
长安责任保险被责令增资 偿付能力充足率跌至-41%

   银保监会对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跌为负数的长安责任保险开出监管函。 1月14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对此,监管函指出,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在此之前,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中债资信)在去年12月发布的长安责任保险2016年资本补充债券跟踪评级中,已将长安责任保险的主体信用等级为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将债项等级由“A-”下调为“BBB+”。 中债资信称,长安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业务大量垫款,计提大额减值准备,追偿回收金及时间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由于大量现金流出,公可出售大规模金资产,投资状况明显恶化,流动性压力较大。 具体而言,长安责任保险对保证保险业务计提减值准各及准备金约4亿元,导致当期亏幅增加。该公司保证保险业务收入占比很低,2017年仅占原保费收入的5.68%,且近年占比呈现逐渐下降势,但该业务开展时间较长,累计风险敞口较大。受到今年宏观经济下行及去杠杆政策影响,保证保险业务垫付资金较往年大幅上升,2018年前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支付原保验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流出为26.33亿元,而去年同期该金额仅为12.14亿元,现金流大额流出主要由于信用保证业务垫付资金。 同时,长安责任保险形成大规模应收代位追偿款,截至2018年9月末,应收代位追偿款由年初2.14亿元大幅上升至10.82亿元。虽然长安责任保险开展信用保证业务可通过处置或转让资产追回款,弥补部分代付损失,但回收的金额和时间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且近期资产价格处于下行阶段,市场交易活跃度下滑,短期内变现大量资产,处置回收难度加大,需持续关注资产处置进度及回收情况。 在流动性方面,长安责任保险现金支出压力较大。2018年前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33亿元。截至2018年9月末,综合流动比率(3个月内)为83%,综合流动比率(1年内)为62%,由于大量出售金融资产,尚未出现流动性风险,但未来流动性压力仍然较大。[详情]

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险下发监管函 责令其增加资本金
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险下发监管函 责令其增加资本金

  1月14日,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险下发监管函,因为2018年3季度,长安责任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详情]

深陷P2P爆雷漩涡 长安责任保险又收了监管函
深陷P2P爆雷漩涡 长安责任保险又收了监管函

  深陷P2P爆雷漩涡 长安责任保险又收了监管函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14日电 14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监管函(监管函〔2018〕74号 ),因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银保监会对其采取了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网站截图 监管函显示,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保险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停止增设分支机构;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银保监会表示,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将视长安责任险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而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背后,长安责任保险近期还被曝卷入P2P爆雷漩涡。 在保险业务增长乏力的同期,P2P平台开始大量涌现,不少保险公司瞄准了机会。有报道称,长安责任保险已经为多家P2P兜底“履约险”赔付近20亿元,还有未了余额接近22亿元。 另据国际金融报报道,去年12月初,长安责任保险被曝因遭遇P2P爆雷潮,其前期销售的履约保证保险赔款累计支出已接近20亿元。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对保证保险业务计提减值准备及准备金约4亿元。 对此,长安责任保险在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透露:公司偿付能力的下滑主要是受保证保险业务的影响,踩雷约42亿的“网贷雷”直接导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由二季度的76.1%下降至-41.5%,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则由152.3%下降至-41.5%,远远低于监管要求。截至第三季度末,净亏损达6.05亿元,并遭到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调低多项评级。 (中新经纬APP)[详情]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不达标 监管方责令增加资本金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不达标  监管方责令增加资本金

  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不达标 监管方责令增加资本金 新京报讯(记者 陈鹏) 1月14日,银保监会公布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的监管函。因偿付能力不达标,长安责任保险被责令增加资本金及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2018年3季度,你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银保监会在监管函中写到。时间显示,该监管函开出的日期为2018年12月17日。银保监会对该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新京报记者 陈鹏 编辑 徐超 校对 何燕[详情]

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险停止除车险和责任险的新业务
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险停止除车险和责任险的新业务

  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险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致鸿 北京报道 1月14日,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险下发监管函,因为2018年3季度,长安责任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编辑:曾芳) (本文来自于21经济网)[详情]

长安责任险偿付能力不达标受监管 责令停部分新业务
长安责任险偿付能力不达标受监管 责令停部分新业务

  中国网财经1月14日讯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针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下发一则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2018年3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详情]

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险增资、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险增资、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上证报讯(记者 陈婷婷)1月14日,针对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的现象,银保监会向长安责任险下发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责令该公司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同时,该公司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此外,该公司还需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银保监会表示,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将视长安责任险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详情]

长安责任保险风险评级降D 银保监发监管函责令增资
长安责任保险风险评级降D 银保监发监管函责令增资

  原标题:长安责任保险最新风险评级降D,银保监发监管函责令增资、禁新业务 1月14日,银保监会披露监管函,针对长安责任保险目前偿付能力不达标现象采取监管措施。 数据显示,2018年3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监管措施。具体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同时,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长安责任保险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决定后续是否继续采取监管措施。 蓝鲸保险查阅资料发现,2018年11月14日,长安责任保险延期披露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数据并不好看,其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从2季度的152.3%、76.1%跌至-41.5%,偿付能力出现阶段性不足。 正是基于3季度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现象,长安责任保险风险评级同时由2季度的B级降为D级。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度下滑的现状,长安责任保险曾向蓝鲸保险介绍存两方面因素,“一是自2015年起,长安责任保险开展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融资、个人车辆抵押贷款融资和汽车消费分期融资等保证保险业务。2018年以来,在去杠杆等金融调控政策的大背景下,社会融资的信用明显紧缩,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有所上升,长安责任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款垫付”。另一方面,长安责任保险表示,是受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影响,投资出现亏损。 针对3季度偿付能力不足的现状,长安责任保险曾表示,正抓紧按照董事会通过的增资扩股方案,落实增加注册资本补充偿付能力工作。(蓝鲸保险 石雨)[详情]

长安责任险收监管函:被责令增资、停设新分支机构
长安责任险收监管函:被责令增资、停设新分支机构

  新浪财经讯 1月14日,银保监会披露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针对其目前偿付能力不达标现象采取监管措施。 数据显示,2018年3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并采取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此外,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长安责任保险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决定后续是否继续采取监管措施。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监管函〔2018〕74号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季度,你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我会将视你公司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2018年12月17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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