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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3月1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近日公布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存在客户信息虚假的行为,被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警告并罚款13万元;当事人宫志建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当事人田辉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当事人王凤荣、陈丽、曹会静被警告并分别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
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津分)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与永安道交口西南侧罗兰花园7-1601、7-1901至7-2101
主要负责人:王立群
当事人:宫志建
职务:时任总经理助理
当事人:田辉
职务:时任保费部负责人
当事人:王凤荣
职务:时任公司保费部业务员
当事人:陈丽
职务:时任公司保费部业务员
当事人:曹会静
职务:时任公司保费部业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人寿津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宫志建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人寿津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新华人寿津分2017年存在客户信息虚假,涉及保单23件,涉及保费11.32万元。
时任总经理助理宫志建、时任保费部负责人田辉、时任保费部业务员王凤荣、陈丽、曹会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宫志建提出了申辩意见,对其履职情况等进行了说明,并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宫志建提出的申辩事由符合法定从轻处罚的条件。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新华人寿津分“客户信息虚假”问题,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新华人寿天分处罚款13万元;根据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时任总经理助理宫志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时任保费部负责人田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时任保费部业务员王凤荣、陈丽、曹会静给予警告,分别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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