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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3月1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近日公布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报告住所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项、超出核准区域经营业务、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的行为,被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警告并罚款5.3万元;当事人刘汶萱被警告并处罚款2.3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
当事人: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代理)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与东七经路交口西北侧(河北新闻大厦302室)
主要负责人:刘汶萱
当事人:刘汶萱
职务:时任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安泰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泰代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报告住所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项。
时任总经理刘汶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超出核准区域经营业务。
三、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时任总经理刘汶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
时任总经理刘汶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安泰代理“未按规定报告住所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项”问题,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根据第七十条,决定对安泰代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3万元;对时任总经理刘汶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3万元。
二、安泰代理“超出核准区域经营业务”问题,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根据该条,决定对安泰代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三、安泰代理“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问题,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根据第八十二条,决定对安泰代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时任总经理刘汶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四、安泰代理“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问题,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根据第七十五条,决定对安泰代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时任总经理刘汶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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