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通保险公估被罚2.6万: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天津津通保险公估被罚2.6万: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2019年02月26日 16:14 新浪财经

【金融曝光台315特别活动正式启动】近年来,银行卡盗刷、信用卡纠纷、暴力催债、保险理赔难等问题层出不穷,金融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新浪金融曝光台将履行媒体监督职责,帮助消费者解决金融纠纷。黑猫投诉

  新浪财经讯 2月26日消息,天津银保监局近日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天津津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资料、未按规定对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管理,被给予警告,并罚款1.3万元,责任人王剑馨被给予警告,并罚款1.3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

  当事人:天津津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通公估)

  住所:天津开发区第九大街30号101、201室

  主要负责人:王剑馨

  当事人:王剑馨

  职务:时任总经理

  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有关规定,我局对津通公估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津通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时任总经理王剑馨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未按规定对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管理。

  时任总经理王剑馨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津通公估“编制提供虚假资料”问题,违反《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三条,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决定对津通公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根据第一百零一条,对时任总经理王剑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二、津通公估“未按规定对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管理”问题,违反《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五条,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决定对津通公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3万元;根据第一百零一条,对时任总经理王剑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贾振飞

中国银行 公估 保险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3-14 永冠新材 603681 10
  • 03-13 青农商行 002958 3.96
  • 03-06 金时科技 002951 --
  • 03-05 上海瀚讯 300762 --
  • 02-27 奥美医疗 002950 11.03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