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有关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八个问题

中信证券:有关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八个问题
2020年03月02日 09:20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原标题:有关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八个问题 ——《关于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点评

  来源:金融有革调 文:张革金融团队

  转自中信期货研究部金融期货团队报告

  摘要

  一、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目的如何要求?

  业务试点期间,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要以风险管理为目的。

  二、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渠道如何要求?

  业务试点期间,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申请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来直接参与,也可以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参与国债期货业务。

  三、商业银行以会员形式参与国债期货需作何准备?

  1. 资格批准:1)获得相关监管部门同意;2)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同意本行从事国债期货交易。

  2. 人员及系统准备:1)具备满足开展业务需要的期货业务人员;2)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3)期货业务系统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 制度准备:1)搭建国债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制度、结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期货业务人员管理制度;2)指定专门的部门作为期货业务结算部门,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持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相互隔离。

  4. 仿真交易准备:1)具备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经验。

  四、商业银行如何获得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

  商业银行获得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需要经过:商业银行提交申请材料——交易所受理——3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商业银行办理相关事项。

  五、商业银行以会员形式参与国债期货有何报告义务?

  取得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除应当按照《会员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外,还应当每年6月30日前向交易所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数据,包括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

  六、取得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能否受托其他客户结算、交割业务?

  由于商业银行取得的会员资格为非期货公司交易结算会员,因此,其只能为自身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七、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持仓限额如何?

  1)如果通过交易结算会员的形式,其持有2年期国债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和10年期国债期货的单边持仓限额在一般月份分别是4000手、4000手和8000手,在交割月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降为1200手、1200手和2400手。

  2)如果通过期货公司会员的形式,其持仓规模将按客户标准规定,持有2年期国债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和10年期国债期货的单边持仓限额在一般月份分别是2000手、2000手和4000手,在交割月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分别降为600手、600手和1200手。

  3)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4)值得注意的是,以交易结算会员形式参与国债期货的商业银行持仓也将纳入总持仓量中予以披露。

  八、商业银行何时可以参与国债期货?

  根据《试点通知》要求,通知将于2020年3月9日起实施,届时,我们将迎来商业银行的正式加入。

  正文

  2020年3月1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修订并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12个实施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管理业务指引》。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和业务指引将于2020年3月9日起正式实施。

  一、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目的如何要求?

  《试点通知》中第一、第二点要求“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国债期货业务试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同时,指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而在2月21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中明确:1)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试点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2)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可以风险管理为目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

  因此,业务试点期间,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要以风险管理为目的。

  二、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渠道如何要求?

  《试点通知》中第三点要求“业务试点期间,商业银行申请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除应当符合《会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试点通知》中第八点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应当按照交易所关于客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因此,业务试点期间,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申请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来直接参与,也可以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参与国债期货业务。

  三、商业银行以会员形式参与国债期货需作何准备?

  根据《试点通知》中第三点要求,商业银行行申请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需要具备:

  (一)获得相关监管部门同意;

  (二)具备良好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

  (三)具备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经验;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还需满足《会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近3年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等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

  (四)近3年未出现严重的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

  (五)具备满足开展业务需要的期货业务人员;

  (六)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

  (七)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期货业务人员管理制度;

  (八)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关规定;

  (九)期货业务系统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试点通知》中第四点要求,“业务试点期间,商业银行申请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会员入会信息登记表;

  (三)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同意本行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证明文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证明材料;

  (六)交易所要求的期货业务人员情况表;

  (七)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八)国债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制度、结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期货业务人员管理制度;

  (九)技术准备材料;

  (十)合规承诺函;

  (十一)委托授权书;

  (十二)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试点通知》中第八点要求,“取得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作为期货业务结算部门,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持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相互隔离。”

  因此,综合来看,商业银行以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形式参与国债期货,需要做好以下准备:

  资格批准:

  1)获得相关监管部门同意;

  2)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同意本行从事国债期货交易。

  人员及系统准备:

  1)具备满足开展业务需要的期货业务人员;

  2)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

  3)期货业务系统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制度准备:

  1)搭建国债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制度、结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期货业务人员管理制度;

  2)指定专门的部门作为期货业务结算部门,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持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相互隔离。

  仿真交易准备:

  1)具备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经验。

  四、商业银行如何获得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

  根据《试点通知》中第四、五点要求,商业银行获得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需要经过:商业银行提交申请材料——交易所受理——3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商业银行办理相关事项。

  五、商业银行以会员形式参与国债期货有何报告义务?

  根据《试点通知》中第六点要求,取得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除应当按照《会员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以下报告义务:

  (一)每年6月30日前向交易所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数据,包括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

  (二)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取得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能否受托其他客户结算、交割业务?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要求,“非期货公司交易结算会员和非期货公司全面结算会员,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在交易所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由于商业银行取得的会员资格为非期货公司交易结算会员,因此,其只能为自身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七、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持仓限额如何?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中第二十条要求,“非期货公司会员某一合约在不同阶段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4000手;2.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200手”。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中第二十条要求,“非期货公司会员某一合约在不同阶段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8000手;2.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2400手”。

  因此,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如果通过交易结算会员的形式,其持有2年期国债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和10年期国债期货的单边持仓限额在一般月份分别是4000手、4000手和8000手,在交割月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降为1200手、1200手和2400手。

  与此同时,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中第二十条要求,“客户某一合约在不同阶段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4000手;2.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200手。”但这一规定的修订并不适用于2年期国债期货和5年期国债期货。

  因此,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如果通过期货公司会员的形式,其持仓规模将按客户标准规定,则持有2年期国债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和10年期国债期货的单边持仓限额在一般月份分别是2000手、2000手和4000手,在交割月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分别降为600手、600手和1200手。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中第二十条要求,“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中第三十条要求,“持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期货客户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预计以交易结算会员形式参与国债期货的商业银行持仓也将纳入总持仓量中予以披露。

  八、商业银行何时可以参与国债期货?

  根据《试点通知》要求,通知将于2020年3月9日起实施,届时,我们将迎来商业银行的正式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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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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