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券市场概览(2020年版)
债券发行
一
发行方式
债券公募发行是主流发行方式。
(一)公募发行方式
1. 招标发行。由发行人确定招标方式、中标方式等发行条件,在市场上公开竞标,承销团成员按中标额度承销债券。债券发行有数量、价格、利率和利差等招标方式,以及等比数量、统一价位、多重价位及混合式等中标方式,且招标方式与中标方式有多种组合。目前,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规模较大的企业信用债券多采用招标发行。
2. 簿记建档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或价格区间后,由簿记管理人(一般由主承销商担任)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协商,投资者确定在不同利率档次下的申购订单,管理人将订单汇集后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或价格,进行配售发行。目前,企业信用债券、金融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也较多选择此种发行方式。
(二)私募发行方式
协议定向发行。发行人根据市场的需求,与债券认购人协商决定债券票面利率、价格、期限、付息方式、认购数量和缴款日期等发行条件、认购费用和认购人义务并签署债券认购协议。协议定向发行作为债券市场化发行的补充。
(三)柜台发行方式
商业银行柜台债券发行通常与银行间市场同步进行,一般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定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承销商成员进行承购和分销。其中,关键期限记账式国债在银行间市场与柜台同时分销,由承销商使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自营中标的额度进行柜台分销;政策性金融债和地方政府债由发行人确定柜台上市债券,并进行柜台额度追加招标,由承销商进行柜台分销;储蓄国债仅在柜台发行,由发行人单独确定发行价格。
二
发行系统
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一体化综合发行服务平台,满足大规模、高频度、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发行需求。
一是灵活支持招标和簿记建档等多样化发行方式。发行系统可以支持多券种同时招标发行或簿记建档发行,具有弹性招标(弹性配售)、当期追加发行和续发行等多样化选择;可以实现多种招标(簿记建档)方式和中标(配售)方式;还可以根据发行人个性化需求,灵活选择投标(申购)指定功能,并对标位差、价位点、投标(申购)量及投标(申购)连续性等多种招标(簿记建档)控制要素进行灵活组合设置,满足债券发行的多样化需求。
二是有效满足发行人的个性化发行需求。为各类发行人提供了定制发行系统。系统有效支持多元化发行需求,可支持不同种类、不同付息方式、不同招投标(簿记建档)方式。
三是积极支持区域发行需求。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上海总部和深圳客户服务中心,形成区域化的发行系统架构,实现异地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及企业债、金融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发行,为债券发行参与方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四是有力支持债券远程发行。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簿记建档远程发行系统可支持多券种远程簿记建档发行。簿记建档远程发行系统能够明确角色划分,实现权限隔离;且具备发行应急支持相关功能,可保障远程发行业务平稳运行,能够满足市场成员对簿记建档场所灵活性和系统的安全性、高效性及便捷性需求。
三
跨境发行
根据《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结算公司为国际开发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提供发行、登记、托管等支持。2005年起,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均开始发行熊猫债。
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同意。发行人所筹集的资金购汇汇出境外使用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发行人从境外调入人民币资金用于人民币债券还本付息应向人民银行备案;从境外调入外汇资金用于人民币债券还本付息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债券登记托管
一
债券登记
债券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受债务人委托,以簿记方式记录债券信息,确认债券权属的行为。在中国境内,债券中央托管机构同时承担债券登记职能,又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二
债券托管体系
债券托管是指托管机构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对债券持有人的债券权益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行为。根据托管层级的不同,债券托管分为一级托管和多级托管。其中,一级托管是指最终投资者以自己的名义将债券托管于中央登记托管机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 CSD),由CSD直接管理投资者的债券权益;多级托管是指终端投资者将债券托管于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再以自己的名义托管于上一级中介机构,直至CSD,中介机构是其托管债券的名义持有人,终端投资者只能通过中介机构主张债券权利。
中国债券市场中,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并存。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一级托管,交易所和商业银行柜台实行二级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总托管和一级托管业务,二级托管人和分托管人在总托管统驭下负责债券二级托管业务。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
凡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投资者,均可成为中央结算公司的托管结算成员。按照参与债券结算业务资格和办理方式的不同,结算成员账户类型包括结算代理人、直接交易结算、委托结算代理人三种。其中,结算代理人账户可办理自营结算业务,并可代理委托结算代理人账户进行债券结算或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直接交易结算账户只能办理债券自营结算业务;委托结算代理人账户须委托结算代理人代为办理债券结算业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机构性质及其业务范围对账户实行分类设置、集中管理。机构投资者直接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债券账户,分为债券自营账户和债券代理总账户。其中,债券自营账户用以记载债券持有人自营债券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结算代理人、直接交易结算、委托结算代理人成员均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自营账户。债券代理总账户用以记载二级托管机构和分托管机构所托管的债券余额及其变动情况,二级托管机构和分托管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代理总账户。结算成员与相关债券账户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交易所
交易所所有债券统一集中在中证登登记,记录转移过程;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必须通过有资格的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托管资产并代理交易结算。
作为国债、地方政府债和企业债的分托管机构,中证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托管总账户,投资者在中证登开立托管账户,中证登承担场内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职责,并管理相应风险,其上海与深圳分公司分别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托管机构,托管账户体系设置相同。
(三)商业银行柜台
商业银行柜台采用二级托管体制,中央结算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柜台业务开办机构为二级托管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为开办机构开立自营和代理总账户(一级托管账户),分账记载开办机构自有债券和其托管的二级托管客户所持有的债券总额,中央结算公司对一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并为柜台市场投资者提供复核查询功能。开办机构为投资者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二级托管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的债券及其买卖变化,并办理债券发售、交易、质押、冻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兑付等业务,开办机构对二级托管账户负责。
三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
投资者可将持有的同一债券在不同托管机构间进行托管转移。对于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具备交易资格的投资者,可以将符合转托管条件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之间进行转托管;对于在柜台具备交易资格的投资者,可以将符合转托管条件的债券在柜台和交易所之间进行转托管。除此之外,柜台内部也可以进行跨开办机构转托管,即从一个柜台开办机构转托管到另一个柜台开办机构。
目前可以跨市场托管的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和企业债,转托管流程依据《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上市转托管操作规程》等规则执行。
中央结算公司结算代理人、直接交易结算成员可以直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转托管业务;委托结算代理人的结算成员向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申请,再由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代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转托管。中央结算公司在受理转托管后将债券划拨至中证登账户内,债券次日可在交易所交易;中证登在受理转托管后需经过日终清算后将债券划拨至中央结算公司账户,债券次日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四
对外开放托管体系
目前境外机构可以通过一级托管的“全球通”模式和多级托管的“债券通”模式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央结算公司既支持“全球通”模式,又支持“债券通”模式,并以“全球通”模式为主。
“全球通”模式是境外机构入市的主流模式,该模式下持有债券的规模约占境外机构持有总规模的八成。全球通模式采取“一级托管+结算代理”的制度体系,所有投资者在中央托管机构开立实名账户,直接持有债券,法律关系清晰,投资者权益确定性强,结算环节少,效率高,账户能够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债券和资金运动,具有安全、简洁、透明的特点,实现了穿透监管,在实践中得到了国际众多投资者、合作中介和境外重要市场中央托管机构的认可。
“债券通”模式采取多级托管体系,投资者开立混同账户,间接持有债券,更适合不熟悉境内市场、体量较小的境外中小投资者。
五
债券兑付付息
中央结算公司受发行人委托,履行为发行人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的职能,直通式的处理服务节省了中间环节,提高了债券投资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发行人拨付的兑付资金后,计算投资人的应收资金,并通过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向在中央结算公司开户的债券投资人拨付债券兑付本息。
此外,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债券存续期管理服务,包括选择权管理和债券利率调整等。
债券交易
一
市场格局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形成了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商业银行柜台三个子市场。
1. 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市场的主体,债券存量接近全市场的90%。该市场属于大宗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参与者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主要实行“实时、全额、逐笔”的结算方式。中央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实行一级托管,并提供交易结算服务。
2. 交易所。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的结算方式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债券实行两级托管体制,其中中央结算公司为总托管人,负责为交易所开立代理总户,中证登为债券分托管人,记录交易所投资者明细账户,中央结算公司与交易所投资者没有直接的权责关系。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由中证登负责。
3. 商业银行柜台。是银行间市场的延伸,也属于零售市场。柜台市场实行两级托管体制,其中中央结算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负责为开办银行开立债券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开办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负责为投资者开立二级托管账户,中央结算公司与柜台投资者没有直接的权责关系。与交易所不同的是,开办银行每日需将柜台投资者账户余额变动数据传给中央结算公司,同时中央结算公司为柜台投资人提供债券复核查询服务,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
交易业务类型
(一)现券交易
交易双方在交易达成当日或者次日(交易对手方有境外投资者参与的,结算周期可适当延长。),以约定的品种、数量、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
(二)回购交易
回购一直是债券市场最主要的交易品种,在货币调控及商业银行等机构流动性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1.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主要有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形式。在办理回购业务前,市场参与者须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进行短期资金融通,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的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押出质债券。回购期内正回购方出质的债券,回购双方均不得动用,质押冻结期间债券利息归出质方所有。
——买断式回购。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同等数量同种债券。与质押式回购不同,买断式回购期间逆回购方不仅可获得回购期间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亦可获得回购期间债券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只要到期有足够的同种债券返还给正回购方即可。回购期间债券利息归债券持有人所有。办理买断式回购结算时,结算双方在首期结算时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以约定品种和数量的债券(保证券)或资金(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回购期间用于担保的债券将被冻结在债券提供方债券账户,当回购到期正常结算时予以解冻。
2. 交易所债券回购
交易所债券回购也主要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其中质押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买断式回购品种主要为国债。
(三)债券借贷
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债券融入方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目前只在银行间市场推出双边债券借贷,未来有望向债券自动借贷方向完善。
(四)债券衍生品交易
1. 债券远期。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债券远期的交易标的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券种。债券远期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标准债券远期。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
2. 国债期货。由国债交易双方订立的标准化契约,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成交价交收一定数量的国债凭证。国债期货合约目前有2年期、5年期和10年期三个品种。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可交割国债须是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交易的记账式国债,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交割须通过中金所会员向中金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五)国库现金管理
1.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自2006年业务开展以来,国库现金管理大部分采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方式。2018-2020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成员共有58家商业银行,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提供技术和业务支持。
2.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地方政府对市、区(县)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进行财政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利率按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内,由商业银行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成员由地方财政厅确定。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地方国库现金招标系统,并协助办理质押、结算操作。
(六)公开市场操作
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从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央结算公司为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提供无纸化、电子化远程的技术支持,并受人民银行委托,承办公开市场业务各项日常业务,为公开市场操作提供包括交易、发行、流动性监测及相关数据分析加工在内的各类综合性服务。
三
交易达成方式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双方谈判过程即询价过程和达成交易并形成交易合同的过程,可以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CFETS系统)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手段进行。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要统一在CFETS系统中输入交易数据,生成成交单。
1. 询价交易。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询价交易方式下,报价包括意向报价、双向报价和对话报价三种报价方式。意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特定交易成员和/或系统用户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双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发出的,同时表明其买入/卖出或融入/融出意向的报价。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达成交易,向特定系统用户发出的交易要素具体明确的报价,受价方可直接确认成交。
2. 点击成交。报价方发出具名或匿名的要约报价,受价方点击该报价后成交或由限价报价直接与之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报价方式包括做市报价(双边报价)和点击成交报价(单边报价)。做市报价是指报价方就某一券种同时报出买入和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可对其设定的做市券种进行双边报价。点击成交报价是指报价方就某一券种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
3. 请求报价。请求报价交易方式是指要价方向特定市场成员发出报价请求,报价方据此回复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要素,并由发出请求的市场成员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做市机构可进行请求回复。
(二)交易所债券交易方式
1. 自由竞价、撮合成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竞价方式包括在每日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日常交易时间采用连续竞价方式。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2. 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10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为大宗交易。大宗交易采用协议交易或盘后定价。
3. 固定收益平台。固定收益平台是上交所推出的与集中竞价系统平行的债券交易电子平台,定位于机构投资者,交易商(经证监会或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可以直接参与,普通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
(三)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交易方式
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品种包括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交易双方分别是柜台业务开办银行与个人及中小机构等柜台业务投资者。柜台交易营业时间内,开办银行对债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在其开办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挂出全行统一的债券买卖价格及供投资人参考的到期收益率。投资人卖出债券,开办银行按公布价格买入;投资人买入债券,开办银行按公布价格卖出。柜台交易通过开办银行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进行,交易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人进行柜台交易前应以真实身份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按照开办银行的要求开立或指定与之对应的资金账户,在买卖债券时,应向开办银行提交书面的指令。柜台业务开办银行实时办理债券和资金交割结算,并于交易结束后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有关数据及结算指令,交易信息传至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交易,投资者可办理提前兑取。
四
净价交易和全价结算
净价交易是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全价结算是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后,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债券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债券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以及交易所的部分债券都采用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的方式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贴现债券、零息债券和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
五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特殊结算成员、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公司、非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2. 交易所债券投资者。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以上交所为例,合格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非法人机构投资者,QFII和RQFII等境外机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等。
3. 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投资者。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中,经开办机构审核认定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投资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一)国务院及其金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二)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一千万元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管理机构;(三)上述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者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性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业;(五)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规定并经开办机构认可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只能买卖发行人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较低者不低于AAA 的债券,以及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结算
一
结算方式
(一)按照结算头寸是否轧差分
1. 全额结算。目前,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实时全额逐笔结算。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采用全额结算方式。
2. 净额结算。目前,中证登和上清所提供双边或多边净额结算服务。交易所债券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二)按照债券交收和资金支付的关系分
1. 券款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DVP)。是指在结算日债券交割与资金支付同步进行并互为约束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2004年,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联网,中央结算公司成为支付系统的特许参与者,在此基础上实现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DVP结算。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均采用DVP方式进行结算。
在DVP结算中,资金清算的账户安排有两种:对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可通过其在支付系统开立的清算账户完成DVP资金结算;对于非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通过其在中央结算公司资金系统开立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完成DVP资金结算。
2. 其他结算方式。个别业务可以使用DVP以外的结算方式,主要是境内美元债的交易结算。非DVP结算方式包括:(1)纯券过户(Free of Payment,FOP),是指交易结算双方只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自行办理资金结算;(2)见券付款(Payment after Delivery,PAD),是指在结算日收券方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得知付券方有履行义务所需的足额债券,即向对方划付款项并予以确认,然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方式。(3)见款付券(Delivery after Payment,DAP),指付券方确定收到收券方应付款项后予以确认,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
二
结算周期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周期主要有T+0、T+1、T+2、T+3四种,其中T为交易达成日。债券交易结算双方中有一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即可选择T+2或T+3的结算周期,适用的结算业务类别包括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
此外,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适用于原结算合同的业务类型为现券买卖,宽限期暂定为原结算合同结算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同时,中央结算公司可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天以上(含四天)非标准结算周期(T+N, N≥4)的现券交易的结算服务;上海清算所会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T+10以内的现券交易结算服务。
三
结算期限
1. 回购业务。回购业务的结算周期分为首期与到期两次,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期限最长均为365天。
2. 债券远期交易。办理债券远期交易业务时,结算双方应在成交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对远期交易结算指令进行确认。债券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为(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2-365天。
3. 债券借贷。债券借贷的结算周期分为首期与到期两次,债券借贷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四
结算系统及其联接方式
债券结算系统是处理债券结算业务全部过程的基础设施。
(一)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是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等业务的电子系统,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以该系统为中心,连接了央行公开市场交易系统、债券发行系统、债券柜台业务中心处理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外汇交易中心债券交易前台系统等,实现了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的“一条龙”服务。经权威机构认定,系统安全等级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安全等级相同,为民用最高级。系统客户端中债综合业务平台为市场成员提供了覆盖债券全生命周期的各类业务处理流程,提供中英文版本,建立了直联、桌面、网上三种形式的业务渠道,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二)人民银行支付系统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通过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交互来完成与债券结算相关的资金清算。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涉及的支付系统主要为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也称实时全额转账系统,为各银行、企业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实行逐笔实时支付处理,全额清算资金。
中央结算公司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在支付系统开立有清算账户。中央结算公司可通过自身清算账户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大额支付系统发起借、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
(三)直通处理
直通处理(Straight Through Processing,STP),是数据传输模式自询价开始到交易确认、债券交割与资金清算的整个过程都实现自动化而无需再进行数据输入的处理方式,极大地节省了人力,降低了操作风险,提高了交易效率。
1. 前后台联网
2005年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联网,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交易数据直通处理服务。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上的成交数据会实时传输至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债综合业务系统,之后由中债综合业务系统按该数据生成交易双方待确认的结算指令,交由成员通过客户端进行确认,中债综合业务系统根据结算双方人员确认后的指令办理结算。
2.与支付系统联网
2004年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综合业务系统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联网,实现了券款对付的技术条件,作为双方系统直接参与者的银行机构开始以DVP方式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号),明确中央结算公司代理非银行机构办理DVP资金结算。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其核心内容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债券交易全面采用DVP结算方式,同时废止了2008年第12号公告。
3. 重点结算成员系统直联
2011年中央结算公司推出符合国际标准的直联接口标准,向客户提供业务数据接口,客户内部的债券管理系统(或资金管理系统、交易系统等用于债券资产管理的相关系统)与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客户登录自身的内部管理系统可以直接办理债券结算业务,同时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双向数据接口,为结算成员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产品,使结算成员交易结算数据“不落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交易结算业务“直通式处理”。目前参与直联系统的机构业务量占到中央结算公司处理结算总量的80%。
五
结算流程
(一)银行间市场
以中央结算公司为例,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结算流程包括三个步骤:
1. 开户与联网。市场参与者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实现与外汇交易中心及中央结算公司的系统联网。
2. 成交达成。交易双方通过询价交易或者点击成交,逐笔达成成交合同,谈判及达成交易的过程可通过CFETS系统或电话、传真达成,由CFETS系统生成成交单。
3. 清算与交割。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完成后台债券与资金的清算交割。债券结算业务的全过程从结算双方发送结算指令开始,到最后完成债券与资金的交收,其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债券交易达成日,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清算系统接收来自外汇交易中心的结算指令,并进行合法性检查,在结算日日终前,交易双方后台结算人员通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对合法指令进行第三方指令确认,日终时非法指令及未确认指令将作废;
第二步,结算系统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指令生成结算合同,并依据结算合同办理债券和资金结算;
第三步,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在合同指定的结算日检查结算双方的券款情况,若券足、款足则合同成功,完成结算并生成交割单,作为交易结算完成的凭据;若券暂时不足或款暂时不足,系统将相应结算合同放入等待队列,若日终券仍不足或款仍不足,则合同失败,生成失败交割单,作为交易结算最终凭据。
在结算日系统运行时间内,因指定券种数额暂时不足,或款项暂时未足额到账而未能成功办理结算的结算合同,系统将其放入等待队列,在结算日日终前若相关条件具备后,系统将再次启动该笔结算的处理流程。在结算日日终券或款项仍不足的结算合同,系统通知相关结算成员结算失败,生成失败交割单,作为交易结算最终依据。
(二)交易所
交易所的债券交易结算流程大致包括四个步骤:
1. 开户。债券投资者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首先应选择一家证券经纪公司(交易所会员)办理开户手续,开立现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 委托和申报。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委托交易所会员买卖债券。委托指令可以是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3. 交易达成。债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4. 清算与交收。交易所债券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净额担保结算,即净额清算、担保交收。交易日15:00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根据交易所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各结算参与人,T+1日债券完成交收。
(三)商业银行柜台
投资者在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并可通过开办机构柜面或者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进行记账式债券交易。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交割结算,开办机构于交易结束后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每日发售或交易总额数据及其相关结算指令。中央结算公司在次日柜台交易业务发生前为开办机构办理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之间的一级结算过户,即自动办理该开办机构自营总账户和代理总账户之间的债券过户。如果开办机构因预先控制不周而发生自营账户出现卖空,中央结算公司将立即予以警示,开办机构可通过同业调剂等手段进行补仓,簿记系统同时实现部分过户,直至平仓。
六
特殊情况处理
(一)结算失败
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结算失败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卖方的债券不足额,或者买方的资金不足额,导致结算合同不能执行。对于结算失败的合同,交易双方应于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书面说明。
对于结算失败的质押式回购到期合同,交易双方可以通过“质押式回购逾期返售”解冻质押券,资金可通过交易双方协商线下或通过中债业务平台DVP划拨。
对于结算失败的债券借贷到期、买断式回购到期可以进行现金了结交割,即在债券融入方债券不足的情况下,经与对手方协商,用返还资金代替返还标的券。现金了结的结算方式可选择FOP或DVP,即返还资金支持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考虑到买断式回购业务中标的券价值变化,现金了结方向可以选择“发令方向对手方支付”,也可以选择“对手方向发令方支付”。
(二)应急结算
结算成员与中央结算公司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的终端出现技术故障无法及时修复,或其它需要通过纸质凭单办理的业务,可以采用应急方式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办理。
结算成员发送相应的应急指令书。应急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16:30。
七
市场监测
市场监测是监管部门赋予中央结算公司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债券市场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8]为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一整套监测体系和监测方案,并利用数据监测和现场调研等多种手段,对债券市场相关风险进行监测。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结算成员应在异常价格交易达成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相关交易的说明报备表。
注:8.市场监测管理有三道防火墙。第一道为成员中台或者后台的内控。第二道防火墙是中介机构的监测管理。中央结算公司是银行间市场运行核心机构,因此被赋予市场一线的监测职能。第三道防火墙就是政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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