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任泽平(东吴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曹志楠(东吴证券研究员)
4月16日,证监会宣布,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国版集体诉讼首次亮相,具有里程碑意义,彰显了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零容忍”,为广大投资者保驾护航,是资本市场改革向前迈进的一大步。
一、 康美造假事件,集体诉讼破冰
2019年4月,康美药业大幅修正会计差错,账面300亿元不翼而飞,引发财务造假嫌疑。2020年5月,证监会查明,在2016至2018年间,康美药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金额高达300亿元。由于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生效之前,证监会只能适用60万元顶格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但是,对造假企业和责任人的追责没有止步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审判,新证券法赋予了投资者集体诉讼权利。此次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正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标志着A股集体诉讼制度破冰,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二、 实施集体诉讼意义重大,保护中小投资者,打击证券欺诈,是市场走向成熟的关键一步
集体诉讼是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标配。什么样的制度塑造什么样的市场。美国、英国等成熟资本市场备受全球投资者青睐,集体诉讼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证券集体诉讼发轫于20世纪初,至今运行已有百年。采用“明示放弃,默示参加”的机制设计,只要有一个人发起诉讼,最后胜诉或和解协议也默认覆盖所有股东,且诉讼费由律所垫付,即使是无力负担高昂诉讼成本的中小股东也可以通过司法得到部分补救。集体诉讼让安然、世通等造假企业付出高达60-70亿美元民事赔偿。据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协会NERA统计,2020年联邦法院受理了326起证券集体诉讼,涉诉金额达4400万美元。可见,集体诉讼一直以来发挥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焕发资本市场制度活力的重要作用。
集体诉讼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证券欺诈责任人通常负有行政、刑事和民事三种责任。长期以来,我国在证券欺诈案件中“重行政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即使相关上市公司和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但缺少补偿投资者损失的机制。此前,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代理人诉讼,但前置条件多,难受理、难举证问题屡见不鲜,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有限。新证券法明确集体诉讼机制,补上了证券民事赔偿渠道短板,真正让中小投资者有了便捷维权渠道、有了赔偿获得感。
集体诉讼是打击和震慑证券欺诈行为的有力武器。证券欺诈往往具有隐蔽性、涉众性,难举证、难处罚。因此必须树立严刑峻法权威,丰富惩治欺诈行为的手段和渠道,让企业不敢造假、责任人不敢违规。任何健康成熟的资本市场都不能纵容证券欺诈行为。高层多次表态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集体诉讼大幅增加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履行责任,督促中介机构恪守“守门人”职责,显著提升对造假者、欺诈者的惩戒力度,将重塑资本市场良性生态。
三、 集体诉讼威力巨大
此次康美药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中国版集体诉讼迈出的第一步。相较于普通代表人诉讼,其威力在于:
一是首次适用“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机制。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采用“明示加入、默式退出”原则;如果同时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即“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此次康美药业案获得56人特别授权,触发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截至目前ST康美股东户数15.91万户,其中不乏被康美造假事件的受害者,除非主动声明退出,否则集体诉讼自动将受害者纳入原告范围,大幅增加追责力度。
二是维权成本低。最高法《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诉讼程序和费用做出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也不需要提供担保,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三是大幅提高诉讼效率。特别代表人诉讼由于诉求相似,将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代表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无需投资者再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
四是追加中介机构为被告。在康美药业集体诉讼中,审计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也列为共同被告,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防康美药业若因偿付能力不足,即使投资者胜诉也拿不到实际赔偿的情况发生。体现监管层夯实中介机构责任、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初衷。
五是中国版集体诉讼取长补短,更加侧重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公平。美国集体诉讼往往由律师发起,诉讼费高昂,且会产生滥诉问题。相比之下,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取长补短,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不会追求高昂的诉讼费用,胜诉获得的赔偿款将更多返还给投资者;同时,为防止恶意滥诉,设置了至少50人授权方能启动的门槛限制,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利益。
四、 资本市场改革将助力国家创新战略实施和实体经济繁荣发展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力度较大,亮点突出。我们可喜地看到,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果显著;新三板转板通道打通,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新证券法出台,刑法联动修订,严格退市,提高违法成本,市场环境得到整肃。如今,集体诉讼制度再下一城,从事后追责角度补足短板。资本市场改革释放制度红利,将吸引增量资金源源不断流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注册制是一场触及灵魂的改革,是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枢纽,是重构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的突破口。当前世界经济金融形势复杂,我国提出“双循环”战略,国内经济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期,老问题和新矛盾同时涌现,卡脖子技术攻坚克难、绿色金融任务艰巨、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等症结,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改革找到解决方案。真正提高资本市场地位,带动金融体系升级、解决创新企业融资难贵、发展壮大居民财富、推动产业结构、法律规则、国家治理体系共同升级。
打通资本市场与科技创新循环,部分堵点仍待疏通,建议:
一是坚定推行注册制,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和实体经济。资本市场注册制适合成长期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需求,提高对实体企业包容性,服务更多小微科创企业,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发挥科创板、创业板引领作用,培育高新科技龙头企业,支持硬科技。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推广至主板。
二是建立良好风险投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新的功能作用,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尽快形成资本市场与科技创新双向联动。
三是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积极发挥中介机构、自律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严格落实新证券法,发行上市环节以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为核心,应重视风险揭示、内控机制等定性内容的披露,避免流于形式。调动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管积极性,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四是加快机构投资者入市,稳步推进对外资开放。建议打通社保基金、银行理财、保险、企业年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入市瓶颈。提升资管机构专业能力,发展资管产品和证券化产品来推动短期资金向长期资金的转变,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将倒逼资本市场改革,以竞争促发展,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制度规则体系。
本文原发于中国证券报
(本文作者介绍:东吴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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