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客户近百万资金被宁陵农信社工作人员李某吸收后,私自借给朋友使用,导致无法收回。宁陵农信社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本以为自己的存款是被用于盘活信用社的资金,信用社主任当时给客户出具的借条上也是这样写的。
谁知到头来,客户的存款并未被入账,而是被信用社主任私自借给了自己的朋友使用,最终导致客户近百万元血本无归。
信用社主任获刑入狱后,客户一怒之下将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信用社赔偿自己近百万元的损失。
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
01
信用社主任将客户资金借给朋友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将河南商丘市一农信社和客户之间的一起存款纠纷案件公布于众。
事情的前因后果都要围绕一位“李主任”说起。
李某曾是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宁陵农信社)所属的楚庄信用社的主任。
2015年3月,李某向客户高某出具了一份加盖有楚庄信用社储蓄专用章的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借高某现金100万元,期限3个月,用于单位盘活资金”。
当天,高某便将95万元(预先支付利息5万元,故借条金额为10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某。
然而,蒙在鼓里的高某,本以为自己的近百万元是进了信用社的账户,用在了盘活信用社资金上,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李主任”吸收高某资金后,既没有按照存款程序将其存入楚庄信用社,也没有用于该单位,而是由李某私自决定,借给了自己的朋友使用。
最终,“李主任”的这波操作,导致客户高某的95万血本无归,自己也锒铛入狱。
2020年10月,高某将宁陵农信社告上法庭,要求该农信社赔偿其工作人员李某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02
农信社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作为楚庄信用社的民事责任主体,宁陵农信社被告上法庭后,认为自己不是案件的适格主体,其和高某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不应该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李某作为宁陵农信社的工作人员,以该社所属的楚庄信用社的名义,向客户高某吸收资金95万,并出具加盖有该社储蓄专用章的借条,借条上还有负责人李某的签名。
基于对宁陵农信社楚庄信用社以及负责人李某身份的信任,客户高某有理由相信,主任李某即是代表信用社向其出具借条。
故法院认为,楚庄信用社和高某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宁陵农信社应该对借条承担责任。
当然,按照存钱的惯例来看,去信用社存钱时,本该将款项交至信用社储蓄窗口并领取存折或银行卡。但高某作为储户,却将存款资金直接交给了信用社主任李某而只取得借条,对自己的损失也有一定责任。
于是,法院指出,高某自己对损失承担20%的责任,而宁陵农信社对高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宁陵农信社赔偿高某损失76万元。
不过,宁陵农信社对一审判决并不服气,其向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宁陵农信社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同时,二审法院指出,宁陵农信社楚庄信用社作为专门的储蓄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经济损失,理应负主要责任。
于是,二审法院驳回了宁陵农信社的上诉请求,对案件维持原判,并裁定为终审判决。
03
“李主任”三罪并罚获刑11年
实际上,高某仅仅是这位“李主任”案件的受害者之一。
除高某之外,还有多位客户在宁陵农信社“栽了跟头”。
判决书显示,2013年至2015年,李某在担任宁陵农信社刘楼信用社、楚庄信用社主任期间,以刘楼信用社的名义向王某、刘某等3位客户吸收资金合计66万;以楚庄信用社名义向陈某、李某、高某等4人吸收资金合计247.9万元。
由此,李某吸收的客户资金合计达313.9万元。
根据判决书得知,这些都是这位“李主任”高息揽储和高息借款的行为,客户都被其出具了盖有信用社公章的借条。
然而,客户的这些资金到了李某手中,最终均未按存款程序存入信用社的账户,而是部分被用于单位填补亏库,部分被“李主任”借给了自己的朋友。
其中,吸收客户李某的100万以及前文提到的高某的95万,都被李某私自借给朋友祁某使用,最终致使这195万元资金至今未还。
值得一提的是,“李主任”对待朋友祁某可谓“两肋插刀”,其不仅吸收客户资金借给他使用,还为祁某在信用社的贷款上“私开闸门”。
2014年11月,李某作为发放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在明知祁某以虚假合同向楚庄信用社贷款时,对贷款资料的审核、调查故意“放水”,对贷款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情况也不严格跟踪审查。
最终,李某向朋友祁某违规发放的三笔共计850万元贷款,至今无法收回本息。
2020年9月,李某被法院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等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只是,令客户高某没想到的是,“李主任”当初借条上明明写着“期限3个月”,不曾想如今已历时7年之久,近百万元的损失才得以被判决赔偿。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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