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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个人信用贷额度不超30万,期限不超一年,不得循环授信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樊梦迪
近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有新版本,相较于2018年11月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有所调整更新。本次《办法》对于互联网贷款的概念、合作机构类型、银行业务规划、贷款营销与收费模式、风险管控机制等诸多方面,均做出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对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这意味着,“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方式,将不复存在。
明确准入机制,实行名单制管理
《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联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按约定比例出资共同发放的贷款。
对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办法》指出,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大数据公司、信息科技公司、贷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机构等非金融机构。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各类合作机构,应该建立明确的机构准入机制,实行名单制管理,主要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评估。此外,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率水平、杠杆率、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
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涉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的,应当在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中明确在贷款调查、授信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具体合作方式,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
此外,《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对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这意味着,“一次授信、循环使用”方式,将不复存在。
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存发展空间
2019年1月,浙江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其中指出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不过,此次《办法》并未对此完全限定,而是给出较为灵活的“豁免”原则。
《办法》指出,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 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在外省(自治区、直辖 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金融科技专栏作家毕研广认为,“事实上,地方法人银行能否跨地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需要银行有相匹配的能力。《办法》第七条中也提及,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实际发展速度、业务规模与银行的风险偏好、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明示贷款利率,不得捆绑营销
贷款用途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二)股票、债券、期 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办法》强调,“除联合贷款的合作出资方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机构执行,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并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
在贷款营销方面,《办法》指出,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和咨询投诉渠道等基本信息,保证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思表示的权利。
关于《办法》对助贷行业的影响,毕研广指出,第一,《办法》对助贷、未来联合放贷模式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第二,《办法》界定了银行和其他合作机构的责任及业务范围;第三,目前助贷尚处初级阶段,在政策支持下,传统金融机构也在布局互联网贷款业务,2020年或将是个人信贷最黄金的一年。
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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