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评级业迎根本大法:强化独立性要求,明确央行为行业主管部门
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央行等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中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制定了《办法》。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发展研究所副所长钟辉勇向澎湃新闻表示,这是央行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第一次联合发布关于信用评级行业的管理办法。
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指出,这是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三十多年以来最大的里程碑事件,信用评级行业迎来了行业根本大法性质的基本监管规则,评级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得以有效提升。
加强独立性要求
《办法》中对于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做了明确要求。
其中,《办法》单列第五章,从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执业独立性。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二是机构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三是人员独立性。评级人员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期间存在应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四是部门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确保信用评级业务部门设置独立于营销等其他部门。五是薪酬独立性。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
央行等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称,信用评级机构的职责在于独立、公正、客观地对信用风险做出评估,因此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利益冲突管理也是事中、事后管理的重点。
正式确立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
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作为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并明确了评级行业自律组织(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国债协会、外部评级风控委员会等)的自律权限,正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
俞春江认为,《办法》确立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凝聚了各部门的监管共识,建立了部际协调机制,有利于发挥监管合力,评级行业监管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这一框架最大程度的凝聚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在评级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管共识,对评级机构、评级人员、独立性、评级业务流程规范、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作出了统一要求,提升了监管规则的统一性;同时又保持了业务管理部门在评级监管上的相对独立性,为业务管理部门预留了单独制定管理规则的空间,既有利于与现有监管规则之间的相互衔接,又充分考虑了各类评级业务规则的特殊性要求。
这一框架建立了部际协调机制,建立评级机构信用档案、评级人员信用档案等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并统一了监管检查措施,将强化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管协调配合程度,监管合力将得以充分发挥。
禁止开展五类评级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强调,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第一,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者由同一股东持股均达到5%以上;
第二,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信用评级机构出资额或者股份达到5%以上;
第三,信用评级机构或者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出资额或者股份达到5%以上;
第四,信用评级机构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评级业务之前六个月内及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买卖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等产品;
第五,影响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央行等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称,信用评级机构的职责在于独立、公正、客观地对信用风险做出评估,因此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利益冲突管理也是事中、事后管理的重点。
钟辉勇强调称,在国内债券违约现象增多,外资评级机构全方位进入的背景下,国内监管部门对评级行业的管理,也在逐渐和国际接轨。
俞春江总结指出,《办法》为境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建立了统一的监管规则,确保境外信用评级机构享有国民待遇,料将有效推动评级市场的对外开放,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水平;同时引导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对标国际先进评级机构持续提升评级水平,打造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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