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理财子公司办法有什么变化?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理财子公司办法有什么变化?
2018年12月02日 21:07 21世纪经济报道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理财子公司办法有什么变化?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辛继召 深圳报道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12月2日晚,银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理财子公司办法有以下不同(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1、发起设立条件略有放松

  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稿要求: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理财子公司办法修改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理财子公司办法新增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严管非标投资

  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2、自有资金投资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理财子公司办法对此有所放松:

  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其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3、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新增第四十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理财产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新增人员管理要求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银行理财子公司申报,并不得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上述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编辑:王芳艳)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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