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金融客户经理犯两罪被判无期:集资诈骗8.8亿

一银行金融客户经理犯两罪被判无期:集资诈骗8.8亿
2018年10月09日 20:49 新浪财经综合

  一银行金融客户经理犯两罪被判无期:同他人集资诈骗8.8亿

  来源:“北海检察”微信公号

  近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等人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集资参与人梁某、卜某等个人和单位共被骗人民币8.8亿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冯某洋为了筹集资金用于走私非法活动和满足个人挥霍,于2012年至2015年5月期间,经合谋,利用苏某某银行金融客户经理的身份,以“银行过桥”业务为名,以短期借款高利率回报为诱饵、伪造相关银行借贷手续、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等方式骗取42位个人和单位巨额款项。被告人曾某鹏、林某夏明知苏、冯二人以“银行过桥”业务为名进行集资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受苏某、冯某洋的指使,与多名集资参与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骗取巨额款项。被告人苏某、冯某洋、曾某鹏、林某夏非法集资所骗取的款项,除了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外,案发前仍有被骗款项人民币约8.9亿元未能归还。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冯某洋得知集资参与人有可能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就与被告人苏某、曾某鹏、苏某强进行合谋,并策划、指挥被告人曾某鹏、苏某强运送苏某偷越越南躲避债务。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苏某、冯某洋、曾某鹏、林某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冯某洋、曾某鹏、苏某强、苏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冯某洋策划、指挥曾某鹏、苏某强运送苏某偷越国边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曾某鹏、苏某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苏某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综上,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某犯集资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冯某洋犯集资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 

责任编辑:赵子牛

客户经理 被告人 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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