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天明:从产品法律纠纷视角看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

融天明:从产品法律纠纷视角看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
2018年01月23日 17:24 新浪财经

  1月18日,“2018金融风险管理领袖论坛”在上海举行。融孚律所高级合伙人融天明发表了题为《从金融产品法律纠纷视角看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的演讲。

  融天明:感谢主办方的邀请,跟大家在这里交流。

  我们注意到了前面的演讲嘉宾,基本上从技术角度,对金融产品的设计,进行了交流,我们作为律师,更多的从产品所发生的一些法律纠纷的角度,来给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希望借我们的分享,能够提高大家在产品的设计,产品的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一些法律风险的意识。

  2017年,金融行业圈内的人士来说,是一个监管大年,朋友圈里面经常有一句话,天黑请闭眼,不知道下一个哪个机构会被杀掉,大家在一起的时候,建议多谈合规,少谈业务。我们可以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和司法案件的角度看一看,2017年到底发生了什么。2017年,证监会对于金融机构的处罚情况,

  2017年,数据统计,各地银监会,总共开出了2655张罚单,涉及的罚款金额,达到14.05亿,对个人的处罚,其中一百人取消了高管的资格,六十多人是终生禁业。这个图表大致的反映了一下银监会说做的处罚,所针对的一些行为。这一些也是银行业的金融机构主要的法律风险的分布,我们再来看一下证监会的情况。2017年,对于证监会来说,它同样这个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处罚的力度,2017年,除了针对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处罚之外,对证券业金融机构在合规性的处罚,总共开出了240多张罚单,罚款金额达到50多亿,这张图表反映了证券业金融机构,受到处罚的一些主要的分布点。也是这些证券业金融机构主要的法律风险的分布。我们看一下法院涉及到的金融资管的态势,这张表看到,11年到16年,涉及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保险理财等等的逐年增多,17年数据还没有统计出来,但是我们执业过程中感觉来看,它比2016年只会多不会少。上述的银监证监法院涉及的案件来看,银监它的处罚主要针对信贷业务、票据业务。证监的处罚是证券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控不到位。司法诉讼的案件来看,它大部分涉及的案件主要是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飞单,后面我们会重点给大家介绍。

  下面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些典型的案例,这些案例主要从五个方面给大家提示一下金融机构在运作过程当中,它说涉及的各个方面的风险,首先是飞单带来了法律风险,通道业务的法律风险,抽屉协议的法律风险,无法对付产生的法律风险,最后是产品设计的合规性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我们来看一下飞单。对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他是连接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但是当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资管产品的销售的时候,他不是销售本金融机构的产品,而是销售的是一些伪造的产品,或者说销售的是一些其他机构的产品。这就形成了飞单。在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操作了飞单业务之后,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这个板子打在谁身上呢?往往从现在的司法判定来看,往往会打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身上。17年一个很典型的案子,某证券公司,我后面介绍的案子都是现实当中发生过的案子,我不提这些机构的名字,其实这些案子,网络上可以查得到。今年一个典型的案件,证券公司最后被判处承担投资人损失的80%的损失。给这个证券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在这个案件当中,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虚构某医疗基金作为一个理财产品,用证券公司的名义,来对投资人进行销售,最后通过243名投资人募集了超过一亿元的资金,事发之后,该工作人员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罪,受到了刑罚。最后法院认为刘某是该证券公司的机构业务部的总经理,而且在该证券公司的业务会议上,刘某多次开会讨论所谓的海南博鳌医疗基金,而且证券公司在刘某的主导下,该证券公司和实际的融资方签署了咨询顾问协议,证券公司收取了100万的咨询费,当然这个100万咨询费后来退了,但是法院是依据这些事实,认为该证券公司对刘某涉及诈骗的行为不知情为由主张免责,不予支持,根据我们国家的侵权行为法,用人单位对于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时候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判处了这家证券公司承担投资者80%的损失。另外涉及到银行的飞单的案件,可以说现在是防不胜防,层出不穷,17年有民生银行的30亿的理财飞单案,某银行行长,亲自操刀虚构理财产品,弥补他的30亿的非常集资的窟窿,最近我们看到某银行曝出了50亿的飞单的大案。

  对于通道业务,它认为我仅仅是通道,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当中,并不是这样,对于资金方来说,或者说委托方来说,当他通过通道业务进行资金发放的时候,往往会面临通道方不予配合,发生纠纷之后,他不予配合的窘境。我们看这个案例,第一个案子,某个银行设立了单一资金信托,该信托公司,对于YY集团发放了借款,YY在履行合同过程当中,由于违约,信托公司依据加速清偿的条款,向法院提出诉讼。但是这个案子特殊之处,诉讼主体是信托公司而不是银行,诉讼过程当中,信托到期,信托公司希望借此甩锅,希望进行债权转让,对于银行来说,出现了一个麻烦,因为我们国家诉讼中的债权转让,并不到之诉讼主体的变更,除了不良资产处置有个司法解释之外,一般的诉讼过程当中,债权的转让不能产生原告变更的。而且这个案子当中,诉讼公司通过财产保全,查封了他的账户。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要做债权转让的话,法院可能要求,银行作为原告的案子撤掉,让银行重新起诉,重新起诉的结果,使这个案子失去首封的地位。对于他的债权实现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这个通道业务当中,可以看出信托公司他急于甩锅,不愿意在诉讼中继续担任原告的角色,对于资金方对于银行来说,影响是非常大的。当然这个案子,本身来说,诉讼策略上,最开始犯了一个错误。因为一般来说,违约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和受益人,就会签署一个按现状分配的协议,将债权转让给资金方。就是银行。银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去起诉,这是一个正确的诉讼思路。但是这个案子起诉的时候,就是以信托公司为起诉的。如果他不想再担任原告的话,那么会带来一定的麻烦。

  第二个案子,一个基金子公司,诉李某钢,李某钢是房地产商,他资金链断了,与李某封合谋,与资金管理子公司成立一个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成立之后,李某钢以尽快推进项目为理由,要求基金子公司划拨资金,基金子公司没有调查清楚项目的情况下,划拨了9.6亿资金,购买李某钢控制的资产份额。当基金子公司发现真相之后,马上报案。但是法院认为,保障资金安全,是投资机构审慎尽职的一个基本职责。虽然说这个案子涉及到李某钢和李某封的犯罪行为,但是该基金子公司没有尽到一个情免尽责的义务,为两个犯罪行为人提供了条件,所以对于这个基金子公司的诉求请求没有全部支持,只支持了一部分,这种情况下,该基金子公司必然会受到投资者的进一步的追索。可能面临着赔偿。

  我们再来看一下抽屉协议,可以说在前几年,金融大跃进的发展过程当中,我们很多的金融产品的创新,其实都是以抽屉协议的形式来完成的,包括所谓的回购协议,兜底协议、名股实债等等,但是抽屉协议,并不是必然有效的。当然也并不是说它必然无效,可能视情况而定。目前的司法判定来说,在一些定向增发的产品中,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抽屉协议中约定保底保收益这个协议是有效的,虽然签署定向增发的时候,这个协议不会公布。但是一旦发生纠纷,这个协议会可以受到支持的。但是有一些协议,比如委托理财的协议,它可能会被认定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被认为无效。当然这个合同被认定无效,是04年的案子。企业家的借贷并不是必然无效的。这个案子中,投资主体向金融机构做了一个国债投资的委托理财。但是又签署了一个协议,金融机构可以回购它的金融产品,同时约定了固定的收益。法院认为它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约定的投资收益是无效的。

  我们再看一下不能对付,侨兴债对付危机案,经过有关部门查处,发现当中有很多的违规现象。所以很多产品设计过程当中,可能有违规的行为,但是如果产品能兑付的话,这些违规的行为可能不会暴露出来。但是如果不能兑付,投资者举报的话,隐藏在产品当中违规的情况就会暴露。另外我们了解到一些融资租赁的兑付风险的案件越来越多,比如东北特钢事件引发的相关两期租赁产品的兑付,现在已经出现了。另外我们了解到了,某一个证券公司,它所作为管理人发行的融资租赁的ABS债产品,融资方,它通过资产证券化拿到钱之后,卷款逃走,目前发生了兑付问题。当然现在租赁公司自掏腰包把这个兑付问题解决了,后续追索是比较难的地方,追索的话,违规问题会暴露出来,不追索的话,这么一笔钱怎么办。因为很多作为底层资产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假的。很显然他们产品设计过程当中,他们没有尽到审慎尽调的职责。

  我们再来看一下产品设计过程当中的一些法律风险,比较典型的案子是在去年某个券商,它的三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鬼鬼被基金业协会暂停ABS备案六个月。证监会认为相关产品的设计混淆了融资业务与资产证券化业务。

  监管账户向专项计划账户划拨之前,他可以挪用资金,用于购买设备、偿还银行贷款等等,证监会认为,计划管理人的立场不对,作为计划管理人,他应该站在证券持有人的立场上,维护他们的利益。

  开出了罚单,对这个券商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通过前面给大家介绍的一些数据和案例,我们给大家提几点建议,我想在座的,作为金融从业人员的精英人员,我们说了,金融行业是一批最聪明的人所从事的行业,但是不管我们有多聪明,在进行产品创新或者是产品设计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一个底线,要有一个基本的立足点,这个底线就是不能触犯刑法的底线,我们可以看到,在金融领域当中,在刑法中涉及到的金融领域的罪名是非常多的,我们可以看到有这么多。我们经常开玩笑,有人问律师,我们怎么样能快速的致富,律师往往回答他们,发大财的方法都在刑法里面写得很清楚,你照着做肯定会发财,但是也肯定会坐牢。这是底线,不能触碰的。

  另外我们要坚持一个基本的立足点,我们的立足点,就是无论是产品设计和产品创新,都应当以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产品设计和出发点。我们不能想着怎么把钱从投资者那里拿过来。而且要想,我们怎么通过产品,为投资者创造利益,保护他们的利益。我们可以看到前面的案例,不论是飞单也好,还是ABS的产品创新,刚刚的券商,他将监管账户的资金挪出来也好,这些其实他都没有考虑到,他应该是作为一个管理人,或者是作为一个受托人,他应该保护自己委托方的利益的出发点。另外我们建议大家产品设计产品销售当中,应该详尽的尽调,不能轻信所谓的兜底,这个尽调应该业务、财务等结合在一起。我们经常说,如果我们尽调能像浑水公司一样来做的话,我们产品安全性会大很多。另外对于资管产品的销售来说,我们要建立适当的审批制度,无论自己的产品还是代销的产品,都要有审批。

  另外要注重对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越高的客户来说,他承受风险的能力越高,他给你金融机构找麻烦的可能性越低,一定要进行适当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再次要规范销售行为和销售场景,注重证据采集。比如经营场所,给客户的提示一定要有,要进行双录,发现违规产品要及时处理,不能拖。为什么呢?这种情况处理得越早,对于金融机构损失越小,或者你承担责任的过错性越低。

  最后,就通道业务来说,虽然17年很多人认为通道业务已死,但是从现在监管的尺度或者是监管的规定来看,不是绝对的禁止通道业务,而是要规范通道业务。如果我们要采用通道,一定要避免过长的通道,因为通道越多,当中的金融机构越多,出现风险的几率越高。另外对于委托方来说,相关的法律文件当中,一定要明确,一旦发生诉讼,你通道方在诉讼当中的配合义务,该做原告的一定要做原告,不像刚才介绍的案例,一旦他撂挑子,不做原告了,对于银行来说,它会有一定的损失。另外通道也不能绝对的袖手旁观,除了收通道费之外都不管了。它要做适度的主导管理。适度的主导管理,可以降低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低自己作为通道方的损失。

  时间有限,我就交流道这里,会后欢迎大家前来交流。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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